甲保險公司與太和縣鑫旺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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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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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16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負責人:孔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太和縣鑫旺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XX,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和縣鑫旺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旺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鑫旺運輸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2月6日,鑫旺運輸公司為其江淮牌皖KXXX10/皖K9T01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中,皖KXXX10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2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限額1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賠償限額200000元;皖K9T01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6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200000元,上述承保險種均不計免賠率;車上貨物責任險賠償限額50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約定,車輛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免賠20%。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
2014年10月11日,鑫旺運輸公司的楊某某駕駛涉案投保車輛,沿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港城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BRT公交站時,因觀察不周,其車輛左前部與BRT公交站臺接觸,所載集裝箱側翻與沿港城大道由西向東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的解放牌津AXXX32/津AP279車輛左側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楊某某車輛所載集裝箱損壞及楊某某、張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第B004796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的當天,楊某某被送往天津市第五中心醫院,住院治療6天,開支醫療費8365.75元。2014年10月18日楊某某入太和縣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開支醫療費6189.5元。2014年10月28日楊某某在太和縣人民醫院做CT檢查,開支1200元。楊某某的傷殘程度,休息、護理、營養期限及后續治療費經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鑒定:1、楊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側第6、7、8、9肋,右側第9肋骨骨折(共五根),其損傷構成十級傷殘。2、楊某某損傷休息期限為傷后120天;傷后20天需設1人護理;傷后45天需增加營養。3、楊某某雙眼鈍挫傷、右眼眉弓部皮膚裂傷,肋骨多發性骨折,雙肺挫傷,胸壁軟組織挫傷,左膝軟組織挫傷、雙下肢皮擦傷,后續需定期復查、康復理療等治療,根據三甲醫院收費標準,建議給予費用人民幣3000元。楊某某支付鑒定費2000元。另外,楊某某開支交通費2935元。2014年12月19日,鑫旺運輸公司與楊某某達成協議后賠償楊某某損失:醫療費15701.25元、鑒定費200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462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誤工費12908.4元(107.57元/天×120天)、住院期間護理費1582.5元(63.3元/天×25天)、營養費1350元(30元/天×45天)、交通費2985元,合計93755.15元。楊某某出具收條一張。經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皖KXXX10車輛損失金額為139686元,殘值為17160元;皖K9T01車輛損失金額為13150元,殘值為280元。皖KXXX10車輛損失按報廢處理評估,沒有修復,皖K9T01車輛損失評估后已修復。鑫旺運輸公司支付評估費6000元。另外,鑫旺運輸公司支付天津市救援拖運有限公司施救費8400元,賠償天津市塘沽區瑞通運輸公司貨物損失3099.6元。鑫旺運輸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理賠未果,提起訴訟。在庭審中,甲保險公司認為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投保車輛損失的評估不客觀、不合法,法院限其公司在庭審后七日內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甲保險公司未提供。
原審法院另查明:2012年9月3日,楊某某與共同共有人尹麗在太和縣城購買房屋居住至今。
原審法院認為:鑫旺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對本起交通事故認定無異議,予以采信。鑫旺運輸公司駕駛員楊某某在本起事故中受傷住院治療是事實,甲保險公司對楊某某的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未提出異議,予以采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并參照庭審時上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的損害賠償標準以及鑫旺運輸公司計算的實際賠償數額,鑫旺運輸公司應賠償楊某某的損失為:醫療費15701.25元(實際為15755.25)、傷殘賠償金46228元(23114元/年×20年×10%)、誤工費5701.21元(107.57元/天×53天計算至評殘前一日止)、護理費1266元(63.3元/天×20天)、營養費1350元(30元/天×45天)、鑒定費200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依據實際情況酌情按1500元計算,上述合計82746.46元,鑫旺運輸公司已向楊某某賠償。依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甲保險公司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限額內向鑫旺運輸公司賠償損失82746.46元。甲保險公司對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有異議,但其公司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及相關材料,應視為放棄重新鑒定請求。甲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評估結論,故對評估報告載明涉案投保車輛的損失數額予以認定。甲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鑫旺運輸公司皖KXXX10/皖K9T01車輛損失計135396元(已扣除殘值17160元+280元)。關于鑫旺運輸公司賠償天津市塘沽區瑞通運輸公司貨物損失3099.6元問題,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貨物損失應扣除20%的免賠率。故甲保險公司應當在車上貨物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鑫旺運輸公司損失2479.68元(3099.6元×(1-20%)】。鑫旺運輸公司支出的評估費6000元,是其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鑫旺運輸公司支出的施救費8400元,是其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綜上,對于鑫旺運輸公司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太和縣鑫旺運輸有限公司損失235022.14元;二、駁回太和縣鑫旺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61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4825元,由太和縣鑫旺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36元。
宣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判決其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違背了合同的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商業險賠償范圍。2、后續治療費3000元未實際發生,原審法院先行判決不合理。3、鑒定費2000元、評估費6000元屬于間接損失,原審法院判決違背了合同的約定。4、傷殘賠償金及誤工費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原審法院按城市標準計算,證據不足。5、非醫保醫療費1625.2元不屬于賠償范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鑫旺運輸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對一審中提供的證據未提出新的質證意見。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鑫旺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關于原審判決其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違背合同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商業險賠償范圍問題。本院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該條款屬于免責條款,甲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公司就該條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關于后續治療費3000元未實際發生,原審法院先行判決不合理問題。本院認為:楊某某的后續治療費3000元,雖未實際發生,但有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在卷證明,原審法院判決依據上述鑒定結論判決甲保險公司承擔該項費用,并無不當。關于鑒定費2000元、評估費6000元屬于間接損失,原審法院判決違背了合同的約定問題。本院認為,楊某某傷殘及三期鑒定費,受損車輛評估費均系為確定保險標的物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依據保險法的規定,應由甲保險公司負擔。關于傷殘賠償金及誤工費按農村標準,還是按城市標準計算問題。本院認為,楊某某是涉案事故車輛駕駛員,從2012年起楊某某即在城市生活居住,至事故發生時已滿一年,原審法院按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楊某某傷殘賠償金及誤工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非醫保藥物是否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問題,保險合同未約定,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原審法院未予扣除,并無不當。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1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玉貞
審判員 王蘇華
審判員 褚潁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葉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