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金生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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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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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12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負責人:楊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安徽省阜南縣人,住安徽省阜南縣。
委托代理人:肖XX,安徽張懷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趙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所作出的(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代理人肖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8時許,趙XX駕駛皖KXXX13/皖KB1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沿濟廣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濟廣高速上行線182KM處時,與劉法忠駕駛的魯VXXX16/魯VXXX3掛號重型半掛車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兩車損壞、趙XX及車乘人員程某、吳某某受傷。梁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X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法忠、程某、吳某某等人無責任。趙XX因傷于2013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6日入梁山仁和醫院住院治療,未愈又于2013年1月17日至2013年1月28日入阜南縣人民醫院繼續治療,又于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6日在阜南縣人民醫院行內固定取出術。經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鑒定,趙XX構成兩個十級傷殘。趙XX因交通事故受傷,在梁山仁和醫院花去門診醫療費計344.40元、住院醫療費40388.65元,在阜南縣人民醫院花去門診醫療費計800元、住院醫療費計13906.64元。皖KXXX13/皖KB1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系張鳳鴿,該車掛靠在阜陽市金山運輸有限公司從事貨運,趙XX系張鳳鴿聘用的駕駛員。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責任限額為10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趙XX受聘于實際車主張鳳鴿,駕駛皖KXXX13/皖KB1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因該車已經購買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趙XX系該險種的受益人,某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應當對保險受益人在該險種的賠償限額10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張鳳鴿和阜陽市金山運輸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有關追加張鳳鴿和阜陽市金山運輸有限公司為本案當事人以及趙XX不是適格原告等請求和主張不予支持。本案趙XX的醫療費為55439.69元(即344.40元+40388.65元+800元+13906.64元),趙XX的殘疾賠償金為50850.80元(即23114元/年×10.1%×20年),此兩項損失計106290.49元,已超過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00000元的賠償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00000元。不足部分,可由其他賠償義務主體繼續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趙XX保險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1、趙XX非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趙XX非本案的車輛所有人,也非被保險人,其不享有向某保險公司要求保險賠償的權利,原審法院判決我公司對其承擔賠償是錯誤的。2、人保財險界公司的保險合同是與阜陽市金山運輸公司簽訂的,該案所涉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為張鳳鴿,保險費為張鳳鴿所繳納,被保險人為阜陽市金山運輸有限公司,若按照保險合同糾紛審理此案,應追加阜陽市金山運輸有限公司與張鳳鴿為本案的當事人,原審法院不同意我公司追加上述二當事人系認定事實不清。3、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三者車輛魯VXXX16/魯VQ023桂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故對于趙XX的損失,根據《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由魯VXXX16/魯VXXX3掛在兩個交強險無責任限額(12000元+12000元)內賠付后,余下部分再由車主和上訴人進行理賠,原判未把無責任;車輛承擔的賠償予以減去。在本案發生后,皖KXXX13/皖KXXX3掛實際車主已為趙XX墊付醫藥費60299.49元,故趙XX不應在向某保險公司重復獲得醫藥費賠償。二、本案上訴費應由趙XX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追加本案所涉車輛KP313/皖KXXX3掛實際車主張鳳鴿和被保險人阜陽市金山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參加訴訟。2、撤銷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首一初字第0000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X各項損失共計15700.51元(不服金額84299.49元)。3、訴訟費用由趙XX承擔。
趙XX辯稱:某保險公司以趙XX非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作為抗辯理由明顯是不能成立,完全違背投保商業險的目的。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本案車輛實際車主系張鳳鴿,該車掛靠在阜陽市金山保險有限公司從事貨運,趙XX是張鳳鴿聘用的駕駛員。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為100000元。以趙XX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為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趙XX是該險種的受益人,且系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趙XX請求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趙XX系適格的訴訟主體。對于人保財險稱張鳳鴿為趙XX墊付醫藥費,故認為阜陽市金山運輸有限公司與張鳳鴿是本案的必要當事人,完全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的。因為趙XX系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受益人,被上訴人享有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受益人在該險種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張鳳鴿是否墊付醫療費應由張鳳鴿另行向趙XX主張,阜陽市金山運輸有限公司與張鳳鴿不是本案的必要的當事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舉證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提供證據1份,該證據為醫療費發票,證明趙XX已經從張鳳鴿處得到賠款60299.49元,不應再從我公司重復獲得賠償。
經趙XX質證,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該證據一審已經舉證,事實已經查明。
本院認證意見,由于趙XX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應屬合法有效證據。
綜合庭審調查及當事人所舉證據,本院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趙XX是否系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結合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趙XX是車主張鳳鴿聘用的駕駛員,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司機),限額為100000元。阜陽市金山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阜陽市金山運輸公司按合同約定交納了保險費,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出險,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趙XX是保險車輛的駕駛員,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享有保險利益。趙XX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車上人員責任(司機)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趙XX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應由魯VXXX16魯VXXX3掛在兩個交強險無責任限額(12000元+12000元)內賠付后,余下部分再由車主和某保險公司理賠問題,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理賠后,對于超出部分應向魯VXXX16魯VXXX3掛車的車主主張,由相應的保險公司另案處理。原審法院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玉貞
審判員 王蘇華
審判員 褚潁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葉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