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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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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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14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3層。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甲,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X乙,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
法定代表人:姜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6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甲、張X乙,被上訴人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任大林系皖KXXX87/皖KXXX8掛號的實際車主,掛靠在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經營。2012年9月6日和9月14日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皖KXXX87/皖KXXX8掛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等險種,其中交強險限額均為122000元,車損險限額主車700000元、掛車1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主車1000000元、掛車50000元,均不計免賠,貨物損失險限額30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分別自2012年9月6日17時0分起至2013年9月6日17時0分止和2012年9月15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14日二十四時止。2013年5月27日23時,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文偉兵駕駛皖KXXX87/皖KXXX8掛號車在天長水路段,因下雨路滑,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所載130只山羊壓死。事故發生后,文偉兵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委托相關人員進行了查勘,對保險事故進行了確認。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對山羊的損失進行了評估,確認山羊的損失為176800元,殘值6500元,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為此支付評估費6000元,后任大林賠償山羊所有人羅軍176800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理賠,其拒絕賠償系違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訴求的山羊損失應當扣除殘值,即176800-6500=170300元,但因其未投保不計免賠,應扣除15%的免賠率;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保險事故系其派員進行查勘、確認,且未在法定期間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50755元(170300×(1-15%)+6000)。二、駁回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56元,由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6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356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本案中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事故為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本案的損失沒有任何依據,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評估報告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三、本案的保險合同約定第一受益人為阜陽市潁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的權利主體不是被上訴人。四、本案的保險利益為實際車主并非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對沒有訴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答辯稱: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及時向保險人報案,保險人到現場勘查,并對事故損失確認;該事故亦向交警報案,交警到達現場后發現是單方翻車事故,告知向保險公司報案。就該事故的損失,被保險人提供了評估報告及賠償憑證。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有請求保險理賠的權利。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本院二審庭審中提供機動車保險事故調查報告一份,證明該涉案保險車輛未發生保險事故;事故發生后,未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
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且其形式不合法,無詢問時間及被詢問人的身份信息。
本院認為該證據記載內容并不能達到某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
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也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本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2、賠償數額的確認;3、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是適格主體。關于本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事故為保險事故,出具機動車保險事故確認書僅僅說明駕駛員述說的“事故過程”,并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對事實進行了確認。本院認為該事故確認書雖為保險車輛駕駛員自述,但有保險公司人員簽名及公司加蓋印章,應視為對該事實的認可。至于該事故是否屬于保險法意義上的保險事故,還應從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條款上看,本起事故主要依據為承運貨物責任險,該條款第一條保險責任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機動車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該條款明確為“發生意外事故”。并未約定必須為“道路交通事故”,只要證明事故為“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即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以本案無公安機關出具責任認定書為由認為本事故不屬于保險法意義上的保險事故,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以采信。關于賠償數額的確認,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其又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依據證據證明力的效力,原審法院依據該評估報告認定本次事故損失并無不當。關于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是否為適格主體的問題,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擁有經營管理的職能,并將該車輛投保,而某保險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其同意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以經營者的身份投保,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作為本案所涉車輛的經營者,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害,與保險標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本案所涉車輛有保險利益,故阜陽市鑫路達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適格主體。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5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玉 峰
審 判 員 李 曉 艷
代理審判員 王 韓 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邵靜怡(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