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曹X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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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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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8民終1156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區、第二層、第三層。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女,漢族,住雷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廣東大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XXX,男,漢族,住雷州市。
原審被告: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住所地:雷州市[華城樓]102、103鋪面。
法定代表人:麥X。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曹XX、原審被告XXX、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8)粵0882民初19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上訴人曹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XXX、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確認保險公司無需向曹XX支付雷州市人民法院(2018)粵0882民初19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中的醫療費35995.70元,交通費用2730元,殘疾賠償金122968.95元;二、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曹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曹XX未支付其醫療費35995.70元,曹XX未實際發生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不合理;二、交通費沒有相關正式發票就以酌情認定有失公正;三、曹XX的傷殘鑒定報告只是籠統地描述曹XX陳述右膝活動功能喪失就認定為十級傷殘,保險公司在法定時間書面向一審法院申請對曹XX傷殘重新鑒定,庭審時也口頭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申請理由為從事故發生到鑒定時間不滿100天,曹XX右膝沒有進行過手術治療,就單憑一句右膝活動功能喪失鑒定為十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有失公平。一審法院沒有調查審核曹XX傷情是否真實達到十級傷殘就草率判決,亦有失公平、公正;四、一審法院不同意保險公司書面申請追加吳其堂為第三人明顯有失公平公正,就算吳其堂在事故中沒有責任,吳其堂也應在其機動車交強險無責任承擔12000元賠償責任;五、吳其堂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上路,在事故中應承擔同等責任,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書面申請調取交警卷宗,一審判決無視保險公司申請,有失公平公正。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據不足,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曹XX答辯稱:一、曹XX因本案事故花費醫療費35995.7元,有雷州骨科醫院提供的《證明》和醫療費用情況予以佐證,依法屬于保險公司賠付的范圍,因保險公司及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未及時向曹XX支付賠償款,導致曹XX無力支付醫療費,至今仍欠費;二、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曹XX的傷殘鑒定報告存在錯誤或存在程序違法的情況,根據《證據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原審認定正確,依據充足;三、根據粵高法[2018]39號《關于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紀要》規定,交通費按住院天數以每天30元計算,曹XX住院91天,原審認定交通費2730元,于法有據;四、本案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曹XX為事故車輛的乘客,是車輛已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曹XX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吳其堂與曹XX之間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的法律關系不一致,不應作為本案當事人。而且,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公司認為吳其堂應當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可在賠付后,再在吳其堂依法承擔的賠付范圍內,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審不同意追加吳其堂作為第三人,合法合理;五、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吳其堂的駕駛行為存在違規,交警部門認定XXX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認定正確,依據充足。
原審被告XXX、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曹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XXX、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保險公司向曹XX支付各項損失費用205652.8元,其中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2、判令XXX、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22日下午,XXX駕駛粵G×××××大型普通客車從雷州市南興鎮花橋沿289省道往雷州市雷高糖廠方向行駛,當天14時40分行至289省道38KM+800M(雷州市雷高鎮后湖村)路段處,與同方向吳其堂駕駛的無號牌農用車相碰撞,造成吳其堂、周妃木、蔡妃廣、吳妃四、陳堪武、陳冰清、方屏、陳梅珠、宋鸞翔、曹X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23日,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4408821201800003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X承擔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吳其堂和大客車乘坐人周妃木、蔡妃廣、吳妃四、陳堪武、陳冰清、方屏、陳梅珠、宋鸞翔、曹XX無過錯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曹XX被送往雷州骨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共計住院91天,用去醫療費35995.7元。出院診斷:1、腦震蕩;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右膝關節內側副韌帶挫傷;4、右膝關節積液;5、右股骨內髁輕度骨挫傷。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如不適隨診;3、留陪人1人。
肇事車輛粵G×××××大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該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其中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限額為40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為14000000元。曹XX于曹XX于2013年8月29日生育女兒宋怡諪,2014年12月28日生育兒子宋柏毅。均為農村戶口。曹XX于2012年起至事故發生時就職于湛江市金豐糖業有限公司。
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9月27日委托廣東正和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曹XX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廣正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09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被鑒定人曹XX右股骨內髁輕度骨挫傷及右膝關節內側副韌帶挫傷保守治療后,右膝關節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曹XX支付司法鑒定費2460元(500元+196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把曹XX安全送達到目的地,因為XXX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曹XX受傷不能依時到達目的地,是違約的行為,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曹XX是否本案的適格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規定,肇事車輛粵G×××××大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曹XX作為肇事車輛粵G×××××大型普通客車上的乘客,理應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是適格主體,法院不予采納該抗辯理由。
關于曹XX主張的賠償金額是否應按照城鎮標準予以計算的問題。本案中,曹XX雖系農村戶口,但其自2012年3月1日起至事故發生時在湛江市金豐糖業有限公司就職,即曹XX在本次事故發生時的上一年度生活、收入、消費均在城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精神,曹XX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可按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故可按城鎮居民標準對曹XX進行賠償。因此,曹XX主張按城鎮居民標準對其進行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對曹XX的傷殘程度重新鑒定的意見,本案對曹XX所作的傷殘等級鑒定,是由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委托廣東正和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具體實施,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應司法鑒定資質,其鑒定意見應予以采信。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委托鑒定程序違法,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鑒定結果錯誤,因此,保險公司要求對曹XX傷殘程度重新鑒定的申請,法院不予準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參照《廣東省2018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規定的條件和范圍,法院對曹XX的合理損失認定如下:
1、關于醫療費的計算。《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根據曹XX舉證的住院收費發票、醫療收費票據,法院確認曹XX用去醫療費35995.70元。在庭審中,保險公司主張曹XX存在掛床的情形,但保險公司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對于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2、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曹XX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其存在誤工損失的事實,故曹XX請求誤工費,不予支持。
3、關于護理費的計算。《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本案中,曹XX住院期間為91日,根據本案的實際,護理費按每人150元/天計算。即護理費為13650元(150元/天91天2人)。
4、關于營養費的計算。《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醫囑建議加強營養。根據曹XX的傷殘情況,法院酌情確認營養費為500元(5000元10%)。
5、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根據《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本案中,曹XX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療91天。本院確認曹X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9100元(100元/天91天)。
6、關于交通費的計算。《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本案中,曹XX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療91天。雖然曹XX未能提交交通費的正式票據,但交通費確實發生,法院酌情確認其交通費為2730元。
7、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案中,曹XX于因本次交通事故構成一項X(十)級傷殘,定殘未滿60周歲。故殘疾賠償金為81950元(40975元/年20年10%)。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本案中,曹XX定殘時(2018年9月30日定殘),宋怡諪已年滿5周歲零1個月,至十八周歲時還需撫養12年零11個月即155個月;宋柏毅已年滿3周歲零9個月,至十八周歲時還需撫養14年零3個月即171個月。曹XX玉對被扶養人宋怡諪、宋柏毅分別承擔1/2的撫養義務。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分段計算:(1)在第1個月至第155個月共155個月,需扶養宋怡諪、宋柏毅共2人,未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2+1/2=1);(2)從第156個月至第171個月共16個月,只需扶養宋柏毅1人(1/2﹤1),未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因此,被扶養人生活費為41018.95元[30198元/年÷12個月/年×(155個月+16個月×1/2)×1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精神,被扶養人生活費一并計入殘疾賠償金,故殘疾賠償金共計122968.95元(81950元+41018.95元)。
8、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涉案保險條款已明確約定精神損害賠償屬于免除責任的情形,故曹XX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9、關于曹XX主張司法鑒定費2460元。根據曹XX提供的司法鑒定費票據,證明曹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進行司法評估鑒定,用去司法鑒定費2460元。因此,曹XX該項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曹XX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35995.7元;2、護理費1365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9100元;4、交通費2730元;5、營養費500元;6、殘疾賠償金122968.95元;7、司法鑒定費2460元,合計187404.65元。
肇事車輛粵G×××××大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其中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限額為400000元,故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曹XX187404.65元。
關于訴訟費的負擔問題,本案系涉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案件,保險公司雖然不是侵權人,但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曹XX損失為187404.65元,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總額187404.65元相應的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曹XX各項損失187404.65元;二、駁回曹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02.39元(曹XX已繳納),由曹XX負擔178.3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024.05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新證據提交。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對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曹XX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一、一審法院不予準許保險公司要求對曹XX傷殘程度重新鑒定的申請是否合法;二、一審法院駁回保險公司追加吳其堂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是否合法;三、保險公司是否應向曹XX賠償醫療費35995.7元、交通費2730元,殘疾賠償金122968.95元。
關于一審法院不予準許保險公司要求對曹XX傷殘程度重新鑒定的申請是否合法的問題。曹XX的傷殘等級鑒定,是由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委托廣東正和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的,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應司法鑒定資質,其鑒定意見應予以采信。一審法院采信該鑒定意見并不予準許保險公司要求對曹XX傷殘程度重新鑒定的申請并無不當。
關于一審法院駁回保險公司追加吳其堂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是否合法的問題。本案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曹XX訴請的是合同法律關系,是曹XX與雷州市第一運輸公司的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吳其堂不是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是必須參加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法院駁回保險公司追加吳其堂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并無不當。
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應向曹XX賠償醫療費35995.7元、交通費2730元,殘疾賠償金122968.95元的問題。1.根據曹XX在一審時提交的雷州骨科醫院《證明》以及《雷州骨科醫院病人住院費用清單》,可以確認曹XX發生醫療費35995.7元,曹XX雖未支付該筆醫療費,但仍是保險公司應賠付的范圍,故保險公司應向曹XX賠償醫療費35995.7元;2.雖然曹XX未能提交交通費的正式票據,但交通費確實發生,一審法院酌情確認曹XX產生交通費2730元并無不當,故保險公司應向曹XX賠償交通費2730元;3.經鑒定,曹XX構成十級傷殘。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故保險公司應向曹XX賠償殘疾賠償金。一審法院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計算出保險公司應向曹XX賠償殘疾賠償金122968.95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2.3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已繳交二審案件受理費2202.3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春鴻
審判員 劉 芳
審判員 崔笑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陳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