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阜民二終字第0012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4486925-1,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
負責人: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X,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縣。
法定代表人: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乙,安徽文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星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臨民二初字第000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X,被上訴人新星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12月4日,新星運輸公司駕駛員韋超駕駛其公司所有的豫PXXX54/津B321掛大貨車,行駛至河南省淮濱縣平安大道東頭拐彎處,因躲避行人,不慎沖出路面,撞毀路邊鋼構圍墻、軋毀該路段部分下水道等,同時該車車頭嚴重損毀。淮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201212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韋超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經淮濱縣交警大隊委托,淮濱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鑒定,該中心分別出具淮價鑒(2012)407號、淮價鑒(2012)408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人行道工程損失價值38716.16元、圍墻工程損失價值9605.77元。新星運輸公司將上述損失全額賠償,并于2012年12月13日將賠償款交付淮濱縣交警大隊代收。新星運輸公司車輛損失:拖車施救費4000元、汽車維修配件及工時費21000元,合計25000元。新星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并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新星運輸公司起訴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其公司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73321.93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訴訟期間,某保險公司對淮濱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淮價鑒(2012)407號、淮價鑒(2012)408號價格鑒定結論書提出異議,兩次申請對事故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法院及時依法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安徽中聯司法鑒定中心和安徽正誠資產評估事務所均以評估條件不足,無法評估為由,予以退回。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新星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受損,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新星運輸公司25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新星運輸公司48321.93元。某保險公司舉證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無原件,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人民幣73321.93元。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34元,減半收取81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因交警部門委托鑒定,不符合鑒定程序的啟動條件,故該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事故車輛損失無評估報告、維修清單、維修發票及維修照片予以印證,是否有其他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不能確定。掛車不在其公司承保,是否有掛車維修費不能證實。3、道路及附屬設施損失不是財產所有人,而是交警部門出具的收據,無正規稅務發票,該損失應不予支持。4、一審法院未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認證,徑行以淮濱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書作為定案的依據,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新星運輸公司辯稱:1、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新星運輸公司積極配合,因受損道路已維修完畢,無法滿足鑒定條件,多次被鑒定部門退回,重新鑒定長達10個月之久。2、事故發生后,新星運輸公司及時報案,因保險理賠人員遲遲不予定損,導致其公司對受損車輛延遲維修,并對撞毀路段進行墊付賠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對一審中提供的證據未提出新的質證意見。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新星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交警部門委托鑒定,不符合鑒定程序的啟動條件,該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問題。本院認為,交警部門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進行鑒定,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推翻上述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一審法院以上述鑒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符合民訴法相關規定。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事故車輛損失無評估報告、維修清單、維修發票及維修照片予以印證,是否有其他事故導致車輛受損,掛車不在其公司承保,是否有掛車維修費不能證實問題。本院認為,事故車輛損失有維修發票及照片證明,至于是否有掛車及其他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民訴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其公司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道路及附屬設施損失不是財產所有人,而是交警部門出具的收據,無正規稅務發票,該損失應不予支持問題。本院認為,道路及附屬設施損失有鑒定結論書在卷證明,雖無稅務發票,但有交警部門出具的加蓋交警部門印章的收據證明,新星運輸公司已經墊付該損失費用,事實清楚。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未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認證,徑行以淮濱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書作為定案的依據,程序違法問題。經二審查明,鑒定結論書,已經雙方當事人一審庭審質證,一審法院結合其他證據,將上述鑒定結論書作為定案的依據,程序合法。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玉貞
審判員 王蘇華
審判員 褚潁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葉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