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武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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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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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80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晉中市榆次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男,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XX,男,漢族,祁縣村民,現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西祁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祁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7民初1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被上訴人武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8)晉0727民初178號判決金額34410元。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做出的標的車輛的車損鑒定價格較高,與實際損失不符。鑒定報告關于各個配件來源為維修站價格,但一審原告并未提供車輛在維修站維修的相關車輛維修明細及發票,某保險公司商業險以損失補償性為原則,保險客戶不應通過保險事故獲取不正當利益。經某保險公司報價核損預估該車輛維修價格92000元。(二)該案件施救費偏高,未提供相關施救方式且施救費發票日期與施救時間不符。(三)該案件鑒定費為間接費用,根據保險合同相關約定,鑒定費屬于間接費用,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被上訴人武XX辯稱,鑒定意見是晉中中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參與鑒定,鑒定意見真實合法,希望二審法院予以維護。施救費是處理事故的合理開支,應當予以支持。鑒定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希望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武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26410元(起訴時10000元,另增加訴訟請求11641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3日15時許,王洪偉駕駛武XX實際所有的晉K×××××、晉K×××××重型箱式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108國道538KM+300M處,因操作不當撞到前方安履智駕駛的晉K×××××、晉K×××××重型貨車,致使該車又與前方趙永權駕駛的晉K×××××、晉8M**掛重型貨車相撞。前方車輛無損自行離開,造成上述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無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忻州市交警部門認定王洪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安履智、趙永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武XX與某保險公司就理賠事宜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該院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000元,訴訟過程中,武XX向該院提出鑒定申請,經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晉K×××××號車車損進行鑒定,經鑒定晉K×××××號車車損為114710元,庭審中武XX增加訴訟請求至126410元。另在武XX起訴時,曾將“祁縣忠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武XX開庭前撤回了對該被告的起訴,該院予以了準許。另查明,武XX實際經營所有的晉K×××××號車登記所有人為祁縣忠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并以其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372000元],被保險人為祁縣忠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武XX與祁縣忠興汽車運輸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簽訂的車輛掛靠協議中約定各項保險理賠事宜由武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出具聲明一份,同意晉K×××××號車于2017年8月23日發生事故的保險理賠款由其實際所有人武XX領取,其概不涉及。武XX在本案中的合理經濟損失有:1.車損114710元;2.鑒定費6700元;3.施救費5000元;以上合計126410元。一審法院認為,武XX實際所有的晉K×××××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車損險等保險,該保險合同真實合法,雙方當事人依法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武XX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理賠義務,于法有據,該院依法予以維護。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由忻州市交警大隊責任認定,王洪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安履智、趙永權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該院依法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應按事故責任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針對某保險公司認為鑒定意見車損過高的抗辯,因該鑒定是經武XX申請,且雙方對鑒定機構認可后,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做出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鑒定機構無資質或者該鑒定結果不真實的證據,故對此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關于鑒定費6700元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武XX因對車損進行鑒定所產生的鑒定費系武XX為確定損失產生的必要、合理開支,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對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公估費用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施救費5000元部分,武XX所主張的施救費確屬實際發生費用,且武XX提供了相關發票,而且該費用與車損費用總和并未超過保險合同中機動車損失險分項約定數額,故該院予以支持。判決: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負武XX人民幣126410元。
二審中,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審認定的車損費用是否過高;2.原審認定的施救費是否過高;3.鑒定費的承擔。
針對爭議焦點,被上訴人武XX提供了一份修理廠出具的情況說明,稱,因至今未支付修理費,故未能開出發票。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上訴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對方沒有提供價格來源依據,應以實際維修費用為準。
其他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車輛損失鑒定是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出,該鑒定意見書客觀反映了車輛的損失情況,程序合法,上訴人以鑒定金額過高為由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其未提供證據證實本案存在法定準許重新鑒定的情形,原審法院未予準許重新鑒定并采納現有鑒定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費一節,是被上訴人為車輛施救所支出的實際發生的費用,且提供了相關發票,上訴人認為施救費偏高缺乏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關于鑒定費,屬于受害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 俊
審判員 段 鋒
審判員 申子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翟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