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佳諾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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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435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0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佳諾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廣東周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廣東周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16、17、27、28樓。
法定代表人: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廣東法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廣東法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州佳諾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諾貨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2民初60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佳諾貨運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某保險公司向佳諾貨運公司賠付粵A×××××號車輛出險造成的損失共人民幣42334元;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所簽保單適用的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免賠,并以黑體字涂黑提醒,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亦生效”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應當予以撤銷或改判。首先,佳諾貨運公司是通過廣州市興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豐公司”)總經理賴長明的介紹,以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粵A×××××號車輛的,并與浙江中大元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元通公司”)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涉案保險系由興豐公司代佳諾貨運公司進行購買。一審法院在某保險公司并沒有提供任何書面證據證明佳諾貨運公司已經實際簽收了全部的保險資料,包括保單適用的保險條例,而徑自認定某保險公司已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沒有任何的事實依據。其次,佳諾貨運公司自始至終未收到過某保險公司移交的保險條例,而某保險公司也沒有任何的證據證明其已經對佳諾貨運公司就其中的免責條款已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對佳諾貨運公司不生效。佳諾貨運公司是通過興豐公司購買涉案保險,相關事宜包括代購保險、代繳購置稅、代辦上牌等手續均由興豐公司代辦,相關資料也由興豐公司代為領取、轉交。但在一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從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保單及保單所適用的保險條例一并交付至佳諾貨運公司或興豐公司,沒有證明對佳諾貨運公司或興豐公司已盡提示義務,更沒有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將免責條款明確告知佳諾貨運公司。該免責條款對作為投保人的佳諾貨運公司不生效。二、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陳述“因我方在道路運輸證件信息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劉俊林從業資格證信息,所以我方認為其資格證是假的”就徑自認定“原告方駕駛員劉俊林無道路交通運輸從業資格觸發該免責條款”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或改判。首先,根據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埔大隊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編號:0002191),事故發生地點××自××號,該事故發生地點實際上就是佳諾貨運公司的自有停車場內,也就是說涉案車輛在發生事故時并沒有處于運營狀態。此外,駕駛人劉俊林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并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粵A×××××號車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其已具備相應的貨車駕駛技能,劉俊林在車輛處于非運營狀態之下駕駛涉案車輛協助佳諾貨運公司完成挪動停車位置等工作,并不構成任何的“運營”性質,因此,不管駕駛人劉俊林是否具有該從業資格,某保險公司以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為由而啟動免賠條款拒賠并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一審法院既沒有讓雙方各自補充證據予以確認劉俊林是否沒有從業資格,也沒有主動調查取證予以確認事實,徑自采納某保險公司的單方陳述作為認定佳諾貨運公司是否“觸發該免責條款”的依據顯然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而且,2019年1月9日的查詢結果得知,粵A×××××號車輛駕駛人劉俊林是具有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不屬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中的免責范圍。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對佳諾貨運公司2018年5月20日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付。三、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相關的免責條款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按照保險法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劉俊林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并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粵A×××××號車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其已具備相應的貨車駕駛技能,是否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并不能顯著左右貨車出現交通事故的風險,因而即便劉俊林缺乏從業資格證書,也不會顯著增加保險人理賠的風險。故,涉案保險條例中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相關免責條款,明顯違了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四、要求貨運駕駛員需持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規定源自于地方性法規《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五條和部門規章《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以上規定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因而,作為保險人的某保險公司,不僅要對該免責條款進行加粗涂黑提示,還需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對該免責條款明確說明。故即便某保險公司已經將保險條例交付了給佳諾貨運公司,也必須要進一步證明其有向佳諾貨運公司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確說明免責條款方可免責,否則該免責條款對佳諾貨運公司不生效。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經將保險條例交付給佳諾貨運公司,佳諾貨運公司已經簽收并且其已經對其中的免責條款盡提示義務與說明的義務,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某保險公司所提出的免賠事由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同時,因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亦應被認定為無效。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保險單上面有明確的重要提示,重點標注出了“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并“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說明我方已經盡到了提示和明確的說明義務。二、一審開庭時佳諾貨運公司出庭人員手上拿著一本機動車商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但在上訴狀中卻說沒有收到。一審開庭的時候佳諾貨運公司也是認可商業保險條款的,現佳諾貨運公司說其購買保險的方式是通過別人代為購買,此理由不能證明他們沒有收到保險條款。三、一審時佳諾貨運公司出庭人員也承認劉俊林確實沒有從業資格證;劉俊林駕駛的粵A×××××號車系營運車輛,劉俊林并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在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明確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免賠。佳諾貨運公司在上訴狀中說事故發生在自有停車場,不構成運營狀態,這是偷換概念,因為根據法律法規及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只要是駕駛營業性質的機動車,必須要有交通運輸從業資格證,而劉俊林是沒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事故發生時間是在2018年5月20日,一審之前保險公司也已向佳諾貨運公司提交了一個拒賠通知,列明拒賠的理由是劉俊林沒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佳諾貨運公司也一直沒有提出異議,現在佳諾貨運公司提交了2019年1月9日查詢結果證明劉俊林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被上訴人對此資格證的真實性有異議。四、營業性質的機動車駕駛需要有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若無此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該類車,會加重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對保險公司是不公平的。五、被上訴人已盡到了提示和明確的說明義務,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佳諾貨運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佳諾貨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佳諾貨運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44334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佳諾貨運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就標的車輛粵A×××××號牽引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單號為10457083900416281409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單號為10457083900416281406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承保項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2018年5月20日由劉俊林駕駛粵ADV729號車行駛至黃埔區魚茅路段由于倒車時駕駛不慎與后方粵AP82U9號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埔大隊于2018年5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劉俊林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某保險公司鑒定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維修費用粵A×××××號車為41991元。佳諾貨運公司述稱其就上述兩車保險賠償問題與某保險公司多次協商,某保險公司均拒絕賠償。劉俊林所駕駛的粵ADV729號車系營運車輛,劉俊林并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雙方所簽保單附屬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明確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免賠。以上事實,有佳諾貨運公司提交的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損報告》、汽車維修費發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等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佳諾貨運公司為其名下所有的車牌號為粵A×××××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雙方之間成立了保險合同關系?,F佳諾貨運公司投保標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埔大隊于2018年5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系由劉俊林駕駛車牌號為粵ADV729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廣州市黃埔區魚茅路自編168號倒車忽視安全造成。雙方在所簽保單適用的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免賠,并以黑體字涂黑提醒,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已生效。佳諾貨運公司方駕駛員劉俊林無道路交通運輸從業資格證觸發該免責條款,因此佳諾貨運公司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廣州佳諾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54.2元,由廣州佳諾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負擔。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庭審上,佳諾貨運公司補充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對賴長明的詢問筆錄、證據2賴長明身份證復印件、證據3賴長明名片、證據4融資租賃合同,上述證據1-4擬共同證明佳諾貨運公司不直接對接保險公司,車輛的投保等各項保險手續由興豐公司代辦,以及證明佳諾貨運公司及興豐公司自動投保后從未取得《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年版)》;證據5佳諾貨運公司的《情況說明書》,擬證明佳諾貨運公司從購車、投保、保險資料的移交、出險、報險、索賠、被拒險等一系列事實經過;證據6事故相對方司機曹華勇的證詞、證據7曹華勇身份證復印件、證據8曹華勇機動車駕駛證、證據9曹華勇所駕駛的粵A×××××號車輛行駛證,上述證據6-9擬共同證明車輛事故發生在佳諾貨運公司自有的停車場內,當時機動車并非屬于“營運”狀態;證據10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及索賠單證收據,擬證明佳諾貨運公司在粵A×××××號車輛出險后有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證據11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擬證明某保險公司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年版)》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免責條款做出拒賠決定;證據12粵A×××××號車輛駕駛員劉俊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查詢證明,擬證明劉俊林實際上持有交通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人員資格證;證據13劉俊林身份證復印件、證據14劉俊林機動車駕駛證、證據15劉俊林駕駛的粵A×××××號車輛行駛證,上述證據13-15擬共同證明劉俊林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其駕駛的粵A×××××號車輛與準駕車型相符。針對佳諾貨運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的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3的三性都不予認可,因為證明人沒有到庭作證,且與對方是利益方。對證據4不予質證,與本案無關。對證據5、6的三性不予認可。對證據7、8、9、10、11三性認可。對證據12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方工作人員在一審時承認駕駛員劉俊林沒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而被上訴人在全國性道路運輸證件信息查詢系統也查不到該資格證。對證據13.14.15的三性均不予認可。
二庭審結束后,佳諾貨運公司以駕駛員劉俊林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信息只能在“鄭州市運政信息網”才有查詢結果,在“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電子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從謹慎角度出發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前述證據12,不作為本案證據。
另核,一審時,佳諾貨運公司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報告》、汽車維修費發票等證據,證明涉案事故造成兩車損壞,被保險車輛粵A×××××號車發生維修費用2343元,第三者車粵A×××××號車發生維修費用41991元。某保險公司對上述維修費用數額沒有提出異議,并述稱在涉案交通事故后已經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佳諾貨運公司賠償2000元。佳諾貨運公司在上訴請求賠償數額中明確其請求賠付數額變更為42334元。
另查,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以及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中,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或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但上述《保險條款》中未說明“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中的證書名稱、種類或范圍。
二審再查明,涉案事故車輛駕駛員劉俊林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1A2E”,可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等。
本院認為,佳諾貨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本案爭議的問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就涉案事故向佳諾貨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能否以駕駛人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的合同依據是《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中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述免責條款屬于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負有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駕駛人必須具備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具體名稱、種類、范圍,才可以據此免責。但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駕駛被保險車輛需要具備何種資格證書。而且,駕駛人劉俊林持有準駕車型為“A1A2E”的駕駛證,具有駕駛涉案被保險車輛車型的資格,其是否擁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并不必然導致某保險公司承?;洠痢痢痢痢痢撂栜囷L險的擴大。因此,某保險公司以駕駛人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屬于二審期間的新證據,亦不影響本案的處理。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佳諾貨運公司支出被保險車輛維修費用2343元以及第三者車輛維修費用41991元,現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對于交強險之外的經濟損失42334元,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向佳諾貨運公司賠償。
綜上所述,佳諾貨運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駁回佳諾貨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2民初6013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州佳諾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42334元;
三、駁回廣州佳諾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54.2元,由上訴人廣州佳諾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負擔20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434.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58.35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鄒迎暉
審判員 吳 湛
審判員 吳曉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 嚴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