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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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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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96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晉中市榆次區。
負責人: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男,漢族,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祁縣昭馀鎮居民,現住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山西祁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榆次區人民法院(2017)晉0702民初20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將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多承擔的車輛損失10萬元依法予以改判;二、本案訴訟費用及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在未綜合考量鑒定意見書合理性的情況下就以鑒定意見書判決上訴人承擔車輛損失,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鑒定意見書雖為法院對外委托作出,但其也必須符合證據三性,經上訴人查看鑒定意見書,其零配件價格和工時費單價遠超市場合理價格,經上訴人查詢得知:零配件及工時費虛高在十萬元左右。一審法院不考量鑒定意見書內容的合理性,就按照鑒定結果判決上訴人承擔車輛損失不合理。請求將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多承擔的車輛損失10萬元依法予以改判。二、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本案訴訟費用及一審訴訟費用應改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李XX辯稱,本案鑒定結論是由晉中中院委托作出,鑒定過程雙方均參與且鑒定人員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向雙方收集了相關資料,經過對車輛及損壞舊配件的對比,進行市場詢價,得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客觀真實地反映了被上訴人損失,應當作為定案證據使用。按照《訴訟費繳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即保險公司承擔。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李XX支付保險理賠款29080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2日23時30分許,牛建軍駕駛晉K×××××、晉K×××××重型貨車,由嵐縣河西村悅來客飯店門口駛上國道209線右轉彎時,與李英中駕駛的晉A×××××、晉A×××××重型貨車相撞,后晉A×××××、晉A×××××駛出路外側翻,后又與路外樹木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樹木損壞,晉A×××××、晉A×××××號車所載貨物損失,李英中受輕微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山西省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4112712016003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牛建軍負事故全部責任,李英中無責任。另查明,晉K×××××、晉K×××××車登記在榆社縣遠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實際車主為李XX,晉K×××××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4858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被保險人均為榆社縣遠安物流有限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另,晉K×××××號車的商業險保單中還特別約定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中集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一萬元以上理賠款可由被保險人直接領取。2016年9月23日,榆社縣遠安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材料,同意由李XX直接向保險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主張權益。還查明,晉A×××××、晉A×××××車登記在古交市遠大汽貿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10月8日,古交市遠大汽貿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明趙增剛系晉A×××××、晉A×××××車的實際購買人。2016年10月15日,趙增剛與李XX達成協議書一份,約定晉A×××××、晉A×××××車交由祁縣振興汽修廠修理,修理費用由李XX支付汽修廠;晉A×××××、晉A×××××車的現場施救費7400元、吊車費1800元、倒貨工人工資1500元、路產損失5534元、樹木損失4000元、貨物運輸費2600元,李XX已實際支付;李XX賠償趙增剛雇傭的司機李英中醫藥費、營養費等650元,已實際支付;趙增剛將理賠所需全部資料交給李XX,由李XX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所得理賠款歸李XX所有。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李XX申請,由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北京華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晉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晉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晉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金額為107280元,晉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金額為147040元,兩車合計損失金額為254320元,核減標的車損壞配件的殘值后,實際損失金額為248440元。庭審中,李XX主張晉K×××××/晉K×××××號車車損107280元、晉A×××××/晉A×××××號車車損147040元、鑒定費14500元、晉K×××××/晉K×××××號車施救費2600元、晉A×××××/晉A×××××號車施救費7400元、吊車費1800元、樹木賠款4000元、路產損失5534元、李英中醫藥費等650元。某保險公司則稱,保單中明確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中集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李XX沒有受益人授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對李XX與趙增剛的協議書無異議;鑒定報告明顯錯誤,晉A×××××號車的車輛照片和項目損失與車輛不符,是掛車的,其他價格虛高,應附維修車輛的增值稅發票;施救費偏高,對吊車費有異議,樹木賠償證據不足不予認可,路產損失和醫藥費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對其承保的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既是法律規定,也是合同義務。李XX主張的晉K×××××/晉K×××××號車車損107280元與晉A×××××/晉A×××××號車車損147040元,應核減兩車損壞配件的殘值,核減后的實際損失金額為248440元;吊車費收條無法證明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不予支持;鑒定費14500元、晉K×××××/晉K×××××號車施救費2600元、晉A×××××/晉A×××××號車輛施救費7400元、樹木賠款4000元、路產損失5534元,證據充分,數額適當,應予支持;李英中醫藥費等650元,某保險公司不持異議,予以支持。以上各項損失合計為283124元。晉K×××××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車損險、商業三者險,現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產生上述損失,因該車的登記車主榆社縣遠安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由車輛實際車主即李XX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權益,同時根據商業險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集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一萬元以上理賠款可由被保險人直接領取”的特別約定,故李XX有權直接向某保險公司領取保險理賠款,上述損失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和車損險保險限額內直接賠付李XX。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XX各項損失共計283124元。
二審中,被上訴人李XX提交四張修理費發票,擬證明晉K×××××車支付修理費130000元,晉A×××××/晉A×××××車支付修理費160000元,合計實際支付修理費290000元,即實際損失高于鑒定結論書的金額,但被上訴人尊重鑒定意見,認可以該結論為準。上訴人質證稱,認可發票,無異議。本院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發票依法采信。另,中集融資租賃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情況說明》一份,同意由事故車輛的實際經營人李XX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益,領取理賠款。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案涉車輛車損如何認定;二、被上訴人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三、訴訟費應否由某保險公司負擔。針對上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案涉車輛的車損,一審法院依據李XX申請,由當事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后,通過本院委托北京華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意見,鑒定程序合法、結論較為客觀,且李XX二審時提供的修理費發票予以佐證,一審對事故車輛的車損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現雖主張零配件及工時費虛高十萬元左右,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上訴人李XX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中集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及登記車主榆社縣遠安物流有限公司均同意由車輛實際車主即李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權益,同時依據商業險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集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一萬元以上理賠款可由被保險人直接領取”的特別約定,李XX有權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款,其是本案適格主體。
關于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由敗訴方承擔,某保險公司應負擔相應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段 鋒
審判員 許 俊
審判員 申子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