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津02民終372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臨安市。
主要負責人:X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浙江遠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女,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天津雙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649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上訴人王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查明事故真實性,并在此基礎上改判(爭議金額142757元);一、二審訴訟費由王X承擔。事實和理由:1.對事故真實性有異議,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要求調取交警卷宗及事發時監控錄像以查明事實;2.王X在未獲得保險理賠的情況下墊付三者車輛昂貴的維修費不符合常理。
王X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車輛損失14938元、施救費1000元,三者車輛損失171540元、評估費8577元、拆解費8577元、施救費1000元,共計205632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3日,王X為蘇B×××××號“比亞迪”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其中,投有機動車損失險金額為16963.2元,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并投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5日0時起至2019年2月4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無錫市卡澳門二手車行有限公司(王X)。2018年4月13日21時30分,王健強駕駛被保險車輛蘇B×××××號“比亞迪”牌小型轎車,沿通達街由南向北行駛至紫金莊園前左轉時,與張振發駕駛的沿通達街由北向南直行的車牌號為津K×××××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王健強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振發無責任。王X因此次事故支出被保險車輛施救費1000元,三者車施救費1000元,王X向某保險公司報險,雙方未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王X單方委托天津中平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三者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確定車損為171540元(已扣減殘值500元),提供天津市濱海新區易利亨通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明細單,證明被保險車輛損失14938元。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三者車的損失數額及損失是否與本次碰撞存在因果關系均有異議,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評估,經雙方同意,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天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三者車輛損失及其因果關系進行鑒定。2019年1月22日,該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認為被保險車輛蘇B×××××號“比亞迪”牌小型轎車的前大燈(右)進行更換處理不合理,應該在定損單中剔除,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為11807元(已扣減殘值200元);認為三者車輛津K×××××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定損單中第三項前保險杠內骨架(右)、第十三項中網亮條、第十四項左霧燈、第十五項左霧燈罩、第十八項大燈框架連接支架、第十九項大燈噴水蓋、第四十五項中冷護罩、第五十三項下擺臂(右)、第六十項縱梁(右)、第六十一項右側輪內襯配件進行更換處理不合理,應該在定損單中剔除,確定三者車輛損失為129350元(已扣減殘值400元),并收取評估費29000元(某保險公司預交)。王X對被保險車輛進行了維修,并取得了三者車輛的維修費發票。另查,無錫市卡澳門二手車行有限公司聲明,將全部的保險權益轉讓給王X,賠償款歸王X所有。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在合法使用年限內,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具備駕駛資格。
一審法院認為,王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無免賠免責任情況,某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對王X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X提交的三者車車主關于王X已全額墊付其損失聲明及王X持有三者車的維修費發票,可以據此推定王X負擔三者車的維修費129350元的事實,某保險公司雖然對王X已經將三者車全部損失墊付的事實提出異議,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反駁,故某保險公司認為王X未全額賠付三者車的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王X被保險車輛施救費800元,三者車施救費8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被保險車輛、三者車損失是由雙方確認的鑒定機構評估后確定,某保險公司雖然對評估報告確定的損失數額提出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明鑒定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故一審法院對被保險車輛、三者車鑒定確定車損的評估報告的證明力予以確認,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數額為11807元,三者車的損失數額為129350元。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及三者車損失的因果關系鑒定均無異議,故一審法院對被保險車輛、三者車鑒定因果關系的評估報告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因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重新進行鑒定評估,損失金額以鑒定評估后確定的金額為準,故某保險公司支出的鑒定費29000元,由其自行負擔。王X在庭前自行委托鑒定所支出的評估費應由其自行負擔。王X未向一審法院提交其支出三者車評估費、拆解費的有效證據,故一審法院對王X關于三者車的評估費、拆解費的訴請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缺席第二次庭審,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扣除三者車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無責賠付的100元后,某保險公司應向王X支付保險賠償款共計14265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二十內給付王X保險賠償款142657元。二、駁回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84元,減半收取計2192元,由王X負擔67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521元,某保險公司預交的鑒定費29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案涉交通事故是否真實發生。2、三者車輛維修費是否已由王X實際墊付。關于案涉交通事故真實性的問題,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就本案交通事故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依某保險公司申請,前往該處進行調查,并未發現任何否定事故真實性的材料,且一審法院已依法委托天津天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三者車輛損失及其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并就不合理部分予以剔除,故依據現有證據,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關于王X是否已經實際墊付三者車輛維修費的問題,王X在一審中提交了三者車輛所有人張振發出具的聲明,同時張振發亦未在事故發生后就三者損失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現某保險公司認為王X實際墊付三者車輛維修費不合常理,但其未能提供證據對其主張加以證明,故某保險公司該項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秀紅
審判員 蘭 嵐
審判員 余 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