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陜西偉華集團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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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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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190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米脂縣。
負責人:姜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陜西宇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米脂縣。
法定代表人:艾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陜西銀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陜西偉華集團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米脂縣人民法院(2018)陜0827民初4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被上訴人偉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均到庭參加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各項損失16608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鑒定報告雖系法院委托,但鑒定時未通知上訴人到場監督鑒定過程,鑒定程序有瑕疵。依據上訴人調取的涉訴車輛損失照片,涉訴車輛只是掛車燒毀,主車靠近掛車的部分有損失,前半部分并無損失,鑒定機構鑒定的主車車損過高,經上訴人核定,涉訴車輛主車損損失應為16萬元左右。
偉華公司答辯稱:一審中上訴人并沒有申請重新鑒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偉華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支出的施救費13000元、路產損失費22400元,陜KBVV**車輛損失210946元,陜KBB**掛車輛損失69060元,鑒定費8900元,共計32430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簽訂了車輛保險合同,被告為原告的陜KBVV**/陜KBB**掛重型半掛車承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自燃損失險(主車206080元、掛車7448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主車1000000元、掛車5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7年11月16日0時起至2018年11月15日24時止。2017年12月30日06時19分許,趙發存駕駛原告的陜KBVV**/陜KBB**掛重型半掛車行駛至包茂高速鎮安往安康方向1003公里處時,右后排輪胎起火,貨車上承載煤炭著火,著火時貨車正在行駛。該火災事故經鎮安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的鎮公消火認簡字(2018)第0002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疑似貨車長期行駛,剎車不回位,剎車發熱引燃剎車周圍可燃物,導致貨車自燃。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13000元、路產損失22400元。本案審理中,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請,請求對陜KBVV**/陜KBB**掛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同意原告的申請,并通過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對外委托進行司法鑒定。2018年6月13日,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陜榆正機司鑒所[2018]車鑒字09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陜KBVV**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210946元;陜KB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69060元,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8900元。原告在庭審中變更主張陜KBVV**的車輛損失為206080元,并放棄要求被告賠償施救費13000元,即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火災事故造成的陜KBVV**的車輛損失206080元、陜KBB**掛的車輛損失69060元及支出的鑒定費8900元、路產損失22400元,共計30644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以保單形式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及效力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主張因車輛自燃造成的陜KBVV**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費206080元、陜KB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費69060元,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其承保的自燃損失險限額內向原告予以足額賠付。原告支出的的路產損失22400元,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予以足額賠付。原告主張的鑒定費8900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故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陜KBVV**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費206080元、陜KB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車輛損失費69060元、支出的鑒定費8900元、路產損失22400元,共計30644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辯稱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的理由,于法無據,故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陜KBVV**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自燃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206080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陜KB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自燃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69060元。3、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陜KBVV**/陜KBB**掛重型半掛車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支出的路產損失22400元。以上一、二、三條判決內容,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陜西偉華集團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鑒定費8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5896.60元,減半收取2948.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948.30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以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車損金額作為定案依據是否正確的問題。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關于一審判決以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車損金額作為定案依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案車輛損失價值鑒定評估報告書系本院司法技術室委托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評定確認,鑒定程序合法,上訴人雖對車損評定結果以及鑒定程序存有異議,但其未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向法庭提出重新鑒定書面申請,視為其對重新鑒定權利的放棄,同時,上訴人亦不能向法庭提交鑒定意見書存在違法情形的證據,故本院認為一審法院以該鑒定結論中所確定的車輛損失金額作為定案依據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世輝
審判員 李 軍
審判員 郭 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馮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