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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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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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終47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07-20
上訴人(原審被告):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
法定代表人:李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上海匯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負責人:周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黃X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
上訴人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運運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安運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黃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運運輸公司上訴請求:某保險公司不應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其與上海新飛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飛龍物流公司)沒有合同關系。其與黃XX雖存在掛靠關系,但本案系保險合同代位權糾紛,并非交通事故糾紛,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起訴。
某保險公司辯稱:黃XX、安運運輸公司對保險標的損壞負有侵權責任;被保險貨物損失是黃XX所有的、掛靠于安運運輸公司的車輛發生單車事故造成,其依據《保險法》及被保險人出具的《權益轉讓書》,有權向黃XX、安運運輸公司提出追償請求;其訴請的賠償金額具有充分事實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黃XX賠償某保險公司承保“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損失850044元;安運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8月,某保險公司與案外人新飛龍物流公司簽訂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2014年2月17日,姚亮亮以安運運輸公司名義(乙方)與新飛龍物流公司(甲方)簽訂一份《公路汽車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姚亮亮駕駛車牌號為皖N947**/皖NK6**掛車輛將新飛龍物流公司的開利空調等貨物運至指定地點,雙方同時約定: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破損、淋濕、數少及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損失的,乙方均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貨物要求在2014年2月20日5:00前送達收貨單位。乙方送貨途中,應保證甲方隨時掌握車輛送貨動態及到達方位。貨物送達,必須電告甲方實際到達時間。如因乙方人為因素延誤送達時間而致貨主造成影響和損失的,乙方應負經濟賠償責任;貨物運費14200元,貨物起運時,預付運費10000元,憑承運回單付4200元,貨物應在規定時間內準時到達,否則每天扣除運費20%等。
安運運輸公司未在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2014年2月19日,姚亮亮駕駛的汽車行至滬陜高速公路899公里+8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后經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該起事故系因橋面結冰,駕駛員未降低行車速度,操作不慎,撞至右側防護欄,導致車輛側翻,造成車輛、車輛所載貨物(設備及百貨)及高速公路道路設施分別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姚亮亮負該起事故的全部過錯,承擔全部責任。2014年4月8日,經某保險公司委托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該起事故的定損金額為1112294.47元,理賠金額為850044元。
2014年4月21日,新飛龍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一份《權益轉讓書》,載明:貴公司簽發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B0030028056646號保險單,承保的空調機組及百貨等保險金額為165萬元,于2014年2月19日因交通事故出險受損,根據運輸責任應由第三方安運運輸公司負責賠償損失。因向第三方追償不成(附追償書面材料),請貴公司按照保險條款第十三條之規定,將損失金額850044元先予賠付,賠付后將第三方追償權轉移給貴公司,并隨時協助貴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損失。
2014年5月6日,天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將850044元賠付給新飛龍物流公司。
一審法院另查明:皖N947**/皖NK6**車輛的實際車主為黃XX,姚亮亮系黃XX聘用的駕駛員。2014年1月3日,黃XX與安運運輸公司簽訂《委托管理車輛合同》,將該車輛委托安運運輸公司進行管理,具體事項:一、代收代繳規費;二、協助辦理車輛營運的各種手續和證件;三、協助辦理車輛證件年檢、年審;四、辦理上述費用時,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委托期限自2014年1月3日至2026年1月3日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黃XX應否賠付某保險公司850044元,安運運輸公司應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新飛龍物流公司將其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貨物交由姚亮亮實際承運,后因姚亮亮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貨物受損,該起事故由姚亮亮負全部責任,故姚亮亮是造成新飛龍物流公司投保貨物受損的第三者,其應對新飛龍物流公司的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姚亮亮系實際車主黃XX雇傭的駕駛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行為的后果應由雇主黃XX承擔;安運運輸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被掛靠單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安運運輸公司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現新飛龍物流公司將其追償權利轉讓給了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也將保險理賠款850044元賠償給了新飛龍物流公司,故某保險公司取得向黃XX、安運運輸公司代位求償的權利。綜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判決:一、黃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850044元;二、安運運輸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2300元,由黃XX和安運運輸公司共同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對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安運運輸公司是否應與黃XX對涉案損失向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系其履行與新飛龍物流公司之間保險合同、賠償新飛龍物流公司損失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取得,系法定請求權轉讓,其行使的是原屬于安運運輸公司的賠償請求權。該賠償請求權不僅包括合同法上的違約賠償請求權,也包括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應請求權。現某保險公司已明確其以侵權而非合同關系為基礎主張權利,安運運輸公司關于其與新飛龍物流公司并無合同關系、其作為本案追償對象主體不適格的上訴理由與本案實無關聯,故不予支持。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姚亮亮負全部責任,除車輛實際所有人黃XX系姚亮亮雇主應就雇員損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外,安運運輸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掛靠單位,亦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在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某保險公司基于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代位求償,請求安運運輸公司與黃X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審法院對該主張予以支持并無不當。安運運輸公司關于此案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其作為被掛靠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安運運輸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00元,由六安市安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光明
代理審判員 鄭 霞
代理審判員 盧 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