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舊市恒新彩鋼鋼結構有限公司訴建水縣曲江金河物流有限公司、建水縣曲江金河物流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區鴻蘭汽車貨XX、某保險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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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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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02民初86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開遠鐵路運輸法院 2017-05-10
原告:個舊市恒新彩鋼鋼結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開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建水縣曲江金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呂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云南毛榮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區鴻蘭汽車貨XX。
經營者:楊鴻蘭。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開遠市開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個舊市恒新彩鋼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新公司)與被告建水縣曲江金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河物流公司)、建水縣曲江金河物流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以下簡稱金河物流蒙自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區鴻蘭汽車貨XX(以下簡稱鴻蘭貨運部)、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登記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請對受損貨物進行鑒定,本院準許原告的申請,經雙方協商、依法選定并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天禹鑒定中心)對上述車載貨物損失進行評估。因原告未按期繳納鑒定費用,天禹鑒定中心于2017年1月9日作出退鑒函,做退鑒處理。被告金河物流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請追加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因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雖系另案處理的糾紛,但為節約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訴累,在征詢原、被告雙方意見尤其是某保險公司的意見后,雙方當事人均愿意在本案中一并對保險理賠作出處理,本院通知某保險公司參加訴訟,并重新確定舉證與答辯期限。經法庭釋明,原告當庭撤回對被告金河物流蒙自分公司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本案依法由審判員胡會東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劉應坤、代理審判員陳俊霖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金河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鴻蘭貨運部的經營者楊鴻蘭,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9304.7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貨物責任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5日,原告向云南鋼友工貿有限公司采購56.87噸熱平板-開平鋼板、向昆明耀泰競買有限公司采購6.305噸C型鋼、1200米蘭色玻纖瓦,就上述采購的貨物向被告鴻蘭貨運部辦理了昆明—雞街的承運手續,鴻蘭貨運部指派金河物流公司蒙自分公司所有的云GX**號車負責承運(駕駛員系王煒)。2016年5月6日10時14分,王煒駕駛云GX**號車在通建高速公路K20+110M處與段紅駕駛的云GX**號車、李明駕駛的云GX**號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王煒當場死亡,原告貨物受損。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云GX**號車(掛車云GX**掛號車)駕駛人王煒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煒駕駛的云GX**號牽引車、云GX**掛號車由金河物流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額10萬元),原告受損的貨物系向昆明耀泰經貿有限公司采購的C型鋼、蘭色玻纖瓦,受損貨物價值共計69304.75元。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直接向原告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金河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答辯稱:1、云GX**號車、云GX**掛號車掛靠于我公司,駕駛員王煒才是云GX**號車的實際所有權人,我公司并非車輛所有權人。2、原告提交的派車單上并無我公司的蓋章,我公司并非運輸合同的相對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主張的實際貨損無法查明,不能以其提交的證據中的買賣合同利潤來計算實際貨損。4、我公司追加某保險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是基于便民的原因,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范圍內向原告賠付。
被告鴻蘭貨運部的經營者當庭答辯稱:我方只是中介,負責車輛的派車、運行等事宜,本案中我方提供的車輛派車信息、駕駛員信息都準確無誤,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答辯稱:1、針對保險理賠事宜,我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2、云GX**掛號車在我公司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及不計免賠,責任限額為10萬元,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3、交通事故發生后,經我公司定損,受損的玻纖瓦、鋼材的核定金額為41000元,即使我公司要在車上貨物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賠付,也只應在定損金額內賠付。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貨物的損失應如何確定;2、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如何分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及爭議焦點,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當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證據:
1、恒新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欲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派車單、鴻蘭貨運部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云GX**號車行駛證復印件、王煒駕駛證復印件,欲證實原告將貨物交由鴻蘭貨運部承運,鴻蘭貨運部指派金河物流公司云GX**號車負責承運的事實。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現場照片4張,欲證實原告交付承運的貨物受損的事實。
4、發貨清單、調撥單,欲證實原告交由被告承運的具體貨物及貨物的價值。
5、銀行電子回單3份、昆明耀泰經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欲證實原告付款的依據。
經質證,被告金河物流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中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行駛證、駕駛證無異議,但對派車單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派車單上并無金河物流公司的簽章;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實際貨物損失;對證據4不認可,該組證據不能證實貨物的實際損失;對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關聯性。被告鴻蘭貨運部的質證意見與被告金河物流公司一致。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1、2、3無異議,對證據4、5的質證意見與金河物流公司一致。
被告金河物流公司無證據向法庭提交。
被告鴻蘭貨運部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派車單、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欲證實訴訟主體資格及其答辯觀點。
經質證,原告及其他被告對被告鴻蘭貨運部提交的此份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證據:
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欲證實被告主體資格。
2、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云GX**掛號車的投保單,欲證實云GX**掛號車的保險情況,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
3、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欲證實經某保險公司定損,云GX**掛號車上受損貨物玻纖瓦、鋼材的定損金額為41000元。
經質證,原告及其他被告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意見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被告鴻蘭貨運部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所有證據,經本院核實,客觀真實、取證程序合法,與案件具有關聯性,且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用。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4,本院認為,發貨清單、調撥單雖具有真實性,但此金額系原告方采購貨物時的金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規定的確定貨損額的方法,故此組證據僅能證明原告向云南鋼友工貿有限公司、昆明耀泰經貿有限公司采購貨物的事實,無法證明貨物損失的實際價值。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5,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雖真實產生,但無法證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昆明耀泰經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無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單位出具證明文書的形式要求,形式不規范不予采用,故此組證據本院不予采用。關于原告方的貨物損失,本院將綜合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庭審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6年5月5日,原告向云南鋼友工貿有限公司采購56.87噸熱平板-開平鋼板、向昆明耀泰競買有限公司采購6.305噸C型鋼、1200米蘭色玻纖瓦。原告購買上述貨物后,通過被告鴻蘭貨運部的介紹,與王煒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鴻蘭貨運部《派車單》記載,承運貨物的車輛系云GX**號車,車屬系建水縣曲江金河物流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駕駛員系王煒,起迄地點為昆明—雞街。
2016年5月6日10時14分,王煒駕駛云G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云GX**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貨廂內載有鋼板、C型鋼、藍色玻纖瓦),沿通建高速公路由通海方向駛往建水方向。當日10時14分,車輛行駛至通建高速公路K20+110M處時,碰撞道路中央綠化帶鋼質隔離護欄后駛入對向車道,致車輛碰撞對向車道內由建水方向駛往通海方向由段紅駕駛的云GX**號重型自卸貨車、李明駕駛的云GX**號中型廂式貨車以及道路東側鋼質護欄及石砌擋墻,隨后云G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云GX**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向右側側翻并起火,造成云GX**號車駕駛人王煒當場死亡,上述車輛及道路交通設施、云GX**掛號車所載貨物、云GX**號車所載貨物不同程度受損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6月13日,紅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雞石通建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出具紅公交(雞)認字[2016]第532540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認定書認定:云G418**號車駕駛人王煒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云GX**號車、云GX**掛號車的所有人為建水縣曲江金河物流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系金河物流公司的分公司。2016年3月5日,金河物流公司為云GX**掛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貨物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車上貨物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萬元,上述商業險保險的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5日0時起至2017年3月4日24時止。
交通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方受損的貨物進行定損。經定損,受損的貨物有玻纖瓦和鋼材,核定金額分別為11000元、30000元,共計41000元。
本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請對受損貨物進行鑒定,本院準許原告的申請,經雙方協商、依法選定并委托天禹鑒定中心對貨物損失進行評估。因原告未繳納鑒定費用,天禹鑒定中心于2017年1月9日作出退鑒函,做退鑒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恒新公司經鴻蘭貨運部介紹與云G418**號車的駕駛員王煒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云GX**號牽引車的登記車主為金河物流公司,派車單上雖無金河物流公司的簽章,但是,金河物流公司系車輛登記所有人,且未提交證據證明金河物流公司與王煒之間是掛靠關系還是聘用的工作人員關系,在原告明確要求金河物流公司承擔合同相對人義務的情況下未舉證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推定金河物流公司為本案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相對人一方。因此,金河物流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金河物流公司為云GX**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0萬元的車上貨物責任險,某保險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故,應由金河物流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理賠。
關于本案中貨物的損失,本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貨損額的方法有: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貨損;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貨損。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發貨清單、調撥單中記載的金額僅證明原告方采購貨物時的金額,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原告貨物系不同程度受損并非全損,故此組證據無法證明貨物的實際具體損失,原告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的記載,原告方貨物的損毀系客觀事實,且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受損貨物定損,核定金額為41000元。在原告無其他證據證實貨物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本院對受損貨物的金額綜合認定為41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案中針對車上貨物責任險,恒新公司系第三人,其貨物的損失41000元系某保險公司定損的金額,因此,基于避免當事人訴累、節約訴訟成本、讓原告的損失及時得到救濟的原則,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貨物責任險的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付41000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上貨物責任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個舊市恒新彩鋼鋼結構有限公司理賠41000元。
二、駁回原告個舊市恒新彩鋼鋼結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33元,由原告個舊市恒新彩鋼鋼結構有限公司負擔629元,由被告建水縣曲江金河物流有限公司負擔9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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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胡會東
審 判 員 劉應坤
代理審判員 陳俊霖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夢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