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樊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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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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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1民終7483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晨,系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巨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
負責人:趙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樊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樊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33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巨X、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到庭參加訴訟。樊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車輛損失,超出2000元以外的車損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90%的車輛損失即21900元×10%,兩者合計共承擔19710元的車輛損失責任。由樊XX承擔車輛損失21900元×10%即2190元的責任。事實及理由:交通事故發生時,樊XX的車輛存在裝載超重,根據《中華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七(二)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乙保險公司辯稱,1、甲保險公司在上訴狀中的上訴請求與其事實理由描述是矛盾的。2、甲保險公司的計算方式也不對,即使存在10%的絕對免賠率也應是在商業險范圍內,而非在交強險范圍內計算免賠10%。3、甲保險公司在上訴狀中認為其在一審后又有新證據,乙保險公司認為高速公路收費票據不屬于新證據,一審時甲保險公司并未就10%的免賠部分提出過任何答辯意見。4、即使甲保險公司主張的10%絕對免賠率成立,也僅適用于甲保險公司與樊XX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不能對抗乙保險公司的追償權。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樊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樊XX、甲保險公司向乙保險公司支付陜A×××**車輛損失款239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樊XX、乙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9月23日15時47分,樊XX駕駛陜A×××**輕型貨車,由漢中至西安方向行駛至京昆高速1287公里300米處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與案外人呂奮民駕駛車牌號為陜A×××**的小型客車發生追尾,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及陜A×××**號車方乘客受輕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24日,漢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第6107014201800001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樊XX負全部責任,案外人呂奮民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核定陜A×××**號車的維修費為23900元。2018年11月7日,案外人呂奮民花費維修費23900元。同日,案外人呂奮民就其產生的車輛維修費向作為陜A×××**號車的交強險、商業險承保公司的乙保險公司提出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并向乙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輛索賠轉讓書》,同意將其已取得的賠款部分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于乙保險公司,由乙保險公司以自己名義追償。2018年11月20日,乙保險公司向陜A×××**號車的登記所有人即案外人呂奮民支付車輛維修費23900元。另查,陜A×××**輕型貨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樊X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50萬元限額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責任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一審庭審中,甲保險公司提交其保險系統中的備注情況,以證明樊XX已經向其公司申請放棄賠償。樊XX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因案外人呂奮民未將票據交至甲保險公司處,故沒有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案外人呂奮民所駕車輛因樊XX的追尾行為遭受損害,乙保險公司作為案外人呂奮民所駕車輛的保險人,向案外人呂奮民賠償了車輛維修費。故乙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依法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呂奮民對第三者樊XX請求賠償的權利。而因樊XX所駕陜A×××**輕型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交強險、50萬元限額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責任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乙保險公司車輛維修費23900元應由甲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而因甲保險公司提交的其保險系統內的備注信息,系其公司單方陳述,并不能證明樊XX放棄賠償,也非其公司不予賠償乙保險公司損失的合法抗辯理由,故該辯稱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乙保險公司車輛維修款2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98元,由被告樊XX承擔。因原告已預交,故被告樊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該款支付原告。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甲保險公司提交以下證據:提交樊XX駕駛證、高速公路通行費票據、照片(均為復印件)證明樊XX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超載。乙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無論該證據是否真實的,都與乙保險公司的追償權訴訟請求無關,且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因為不符合新證據要求。二審中,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表示對一審判決查明事實無異議。結合當事人一、二審舉證、質證、陳述和庭審等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一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甲保險公司主張關于減少其承擔10%絕對免賠率之上訴理由是否成立。乙保險公司作為案外人呂奮民所駕車輛的保險人,向案外人呂奮民賠償了車輛維修費,故乙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依法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呂奮民對樊XX請求賠償的權利。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樊XX所駕駛的陜A×××**輕型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50萬元限額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責任免賠,因此,甲保險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在二審提供的《中華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系甲保險公司與樊XX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同的相對方分別為甲保險公司和樊XX,對第三方不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乙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因此,甲保險公司根據其與樊XX在《中華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七條(二)中約定的“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從而請求對其減少承擔10%的賠償責任,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吉利
審判員 任 蕾
審判員 蔣 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