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出租車運輸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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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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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3民終867號 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喀左縣。
負責人魏國峰,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偉,遼寧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住遼寧省喀左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喀左縣。
負責人閆玉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占一,遼寧通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住遼寧省喀左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住遼寧省喀左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出租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喀左縣人民法院(2018)遼1324民初23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2月14日10時許,王XX駕駛遼NXXX**號小型轎車,沿青年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青年大街由南向北行駛的楊光緒駕駛的遼NXXX**號小型轎車相撞,兩車相撞后,又將沿路直行的白楊騎行的大陽牌電動車刮倒,致遼NXXX**號車乘員李X、李XX和白楊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王XX負主要責任,楊光緒負次要責任,李XX、李X、白楊無責任。原告李X在喀左縣中心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為頭面部外傷等支付費用合計4605.44元。李XX在喀左縣中心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為頭面部外傷等,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進行了復查,購買了修復疤痕的藥品,共計支付費用5,563.69元。車主被告王XX為車牌號遼NXXX**號出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座位數:4,每人(座)責任限額為400,000元,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王XX在運輸原告李X、李XX的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二原告受傷,二原告請求按照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由王XX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被告王XX駕駛的車輛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所以,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等項合理損失。原告住院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系合理費用,應予賠償。綜上,原告李X合理的損失為醫療費4,605.44元,交通費50元,合計4,655.44元;李XX的損失為醫藥費5,563.69元,交通費50元,合計5,613.6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X醫療費等項損失合計4,655.44元,賠償李XX醫藥費等項合計5,563.69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被告某保險公司如果不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中存有特別約定條款,“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5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二者以高為準”,按此約定被上訴人李X的免賠額為500元,被上訴人李曉冉免賠額為561.4元,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被上訴人李X、李曉冉辯稱:二被上訴人的損失客觀存在,應當獲得賠償,請法院依法裁判。被上訴人王XX辯稱:被上訴人投保的是全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被上訴人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服從原判。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診斷書、病例、醫藥費收據、用藥清單、保險單等證據載卷為憑,并經一審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責任均無異議,對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對被上訴人李X、李曉冉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王XX為投保車輛遼NXXX**的車主,其將車輛掛靠在被上訴人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處。被上訴人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簽訂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在該合同中存有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5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二者以高為準。發生保險事故時,按照核定座位數與實際載客人數比例賠付”。在該特別約定清單上蓋有被上訴人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公章。由此可見,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就上述特別約定條款向被上訴人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故本次事故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絕對免賠額為1,061.4元(李X為500元,李曉冉為561.4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上訴人李X、李曉冉起訴時,要求被上訴人王XX與被上訴人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故對于上訴人免賠部分應由被上訴人王XX與被上訴人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當,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喀左縣人民法院(2018)遼1324民初2354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李X醫療費等項損失合計4,155.44元,賠償被上訴人李XX醫藥費等項合計5,002.29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
三、被上訴人王XX賠償被上訴人李X醫療費等各項損失500元,賠償被上訴人李XX醫療費各項損失561.4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被上訴人喀左順安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不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合計750元,由被上訴人王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崇文
審判員 韓智偉
審判員 姜 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張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