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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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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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終11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10商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602781939XXXX。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男,漢族,該公司職工,現住望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司機,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海倫市凱盛運輸有XX,住所地黑龍江省海倫市**委建設路南西城路西寶鼎名苑西區**號樓**層東**門門。
法定代表人:尚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及原審第三人海倫市凱盛運輸有XX司(以下簡稱“凱盛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倫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3民初12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凱盛運輸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餐駕駛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X車輛損失95415元,并判決由張XX承擔本案的鑒定費及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理由:一、一審法院采信了齊齊哈爾市俊通車輛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并依據該鑒定意見作為賠償損失的依據不當。根據某保險公司的市場調查和詢價得知,案涉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遠高于市場價和4S店的價格,該車實際的維修價格為95415元。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及司法部出臺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鑒定費和訴訟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張XX辯稱:一、鑒定機構是一審法院依法委托的,程序合法,鑒定機構采用市場詢價的方式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并無不當,其作出的鑒定意見應當具有公信力,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鑒定機構評估價格過高的主張未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實,其主張不能成立。二、根據《保險法》及《訴訟費收繳辦法》的相關規定,鑒定費和訴訟費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應由張XX承擔的主張并無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原審第三人凱盛運輸公司未出庭參加訴訟,未提出答辯意見。
張XX一審訴訟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其車輛損失168000元、施救費16000元、代勘費300元,總計184300元;2.訴訟費及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張洪奎所有的黑M×××**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掛靠在第三人凱盛運輸公司。2018年6月12日,凱盛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黑M×××**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為203840元,保險期限為自2018年6月13日零時起至2019年6月12日24時止。2019年3月20日22時許,原告張洪奎駕駛該車輛在吉林省××G1021149KM發生交通事故,由于原告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將路邊的監控桿和加油站的指示牌撞斷,原告車輛受損,經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201834201980007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洪奎在上述事故發生后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某保險公司未予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張XX登記在凱盛運輸公司的車輛,并以該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張XX按約定交付了保險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投保車輛黑M×××**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事故中產生的車輛損失費184300元在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綜上所述,原告張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車輛損失168000元、施救費16000元、代勘費300元,總計184300元的訴訟請求有理,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原告張XX車損168000元、施救費16000元、代勘費300元,共計1843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另查明:在一審訴訟過程中,經張X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齊齊哈爾市俊通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及殘值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案涉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總計為169805元,殘值為1805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雙方當事人對訂立保險合同的事實以及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均無異議,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一、一審法院對案涉被保險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是否得當;二、案涉鑒定費及訴訟費如何分擔的問題。
前已查明,在一審訴訟過程中,經張XX的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齊齊哈爾市俊通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及殘值進行了鑒定,該單位經過鑒定后出具了鑒定意見書,在鑒定意見書中明確載明了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數額及殘值金額。某保險公司雖認為鑒定單位對案涉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的評估價格過高,但其未能舉示相應的證據對其該主張予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對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不能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張XX申請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單位對案涉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即屬于上述法律規定所表述的情形,則根據該法律規定,該鑒定費應當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作為被判決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其屬于本案的敗訴方,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案涉的訴訟費用應當由其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案涉鑒定費及訴訟費不應由其承擔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不全面,但不影響本案的實體處理結果,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9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王春光
審判員 盧軼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