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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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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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26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XXXX。
負責人:李X甲,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商X,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北泉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法院(2018)冀0630民初10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商X、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上訴人少支付2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提供的公估報告的數額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零件費用及工時費不符合實際情況,涉案車輛殘值評估過低,且被上訴人未提供車輛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證實實際損失。二、施救費超出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廳、河北省公安廳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價經費(2013)26號)施救費標準。標的車輛出險地點為普通公路,應按規定的下浮20%標準核定,且最大計費里程不得超過40公里。三、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應由被上訴人承擔。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未和上訴人協商賠償問題,而是直接起訴,對其擴大損失也應由被上訴人承擔。四、本案為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交通費1000元不在商業車損險賠償范圍之內。五、當事人報案稱被保險車輛出險時拉有煤,總重49噸。根據行駛證登記信息,被保險車輛主車自重7.3噸、掛車自重6噸,所以貨物重量為35.7噸。被保險車輛核定載質量為34噸,出險時車輛超載。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本案應扣減10%免賠。綜上,一審法院審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趙XX辯稱,一、車輛損失系由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且鑒定數額遠遠小于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被上訴人為減少訴累對該損失予以認可。二、施救費是被上訴人的實際花費,且當地施救單位收取施救費用并未按照冀價經費(2013)26號文件收取,所收費用遠遠超出一審法院判決數額。三、鑒定費、交通費均是為了處理本案所必須支出的合理必要損失,應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公估鑒定費、拖車施救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98519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2018年4月10日16時,馮亮駕駛登記在滄州明大友汽貿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車、冀J×××**號車載煤,在332省道淶源縣龍門村路段躲車時翻車,發生交通事故。淶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第201804120836417180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亮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趙XX雇用吊車和拖車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施救,并雇用人員及車輛對所載煤炭進行裝卸、轉運。經趙XX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車、冀J×××**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車輛損失金額為73132元,趙XX為此支付評估費4387元。為處理本次事故,趙XX支付了交通費。趙XX為冀J×××**、冀J×××**號車實際所有人,滄州明大友汽貿有限公司為冀J×××**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0608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為冀J×××**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6664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30日0時至2019年3月29日24時止。2018年11月21日,滄州明大友汽貿有限公司出具“茲證明冀J×××**、冀J×××**號車輛系分期從我汽貿公司處購買,趙XX實際經營車輛,在其未付清車款前,車輛所有權歸我公司所有,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我公司同意由趙XX全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該車全部保險均以我公司名義投保,保險費實際由趙XX支付?!钡淖C明一份。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收取滄州明大友汽貿有限公司的保險費,并依約向滄州明大友汽貿有限公司出具保險單,滄州明大友汽貿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淶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明確載明本次事故的事實和責任,冀J×××**、冀J×××**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故事故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非自然損耗的損壞,均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滄州明大友汽貿有限公司同意由趙XX處理本次事故的相關事宜,故對趙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的主張予以支持。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冀J×××**車輛損失評估為73132元,予以確認。趙XX支付評估費4387元,有收費票據予以證實,予以確認。趙XX為處理本次事故支付的交通費,酌情確定為1000元。趙XX提交的淶源縣暢馳汽車銷售中心于2018年11月19日出具的三張施救費票據的出具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相距較遠,故對趙XX以該三張票據主張施救費18000元不予支持。鑒于趙XX的車輛受損,必然產生施救費用,庭審中趙XX主張由吊車和拖車并雇用人員及車輛進行施救,根據《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冀價經費(2013)26號》,自事故發生地龍門至淶源按50公里計算,15噸以上貨車拖車收費基價為700元,每公里30元,對趙XX的拖車費確定為2200元,吊車收費2800元/車次,按兩個吊車計算,吊車費為5600元,雇用人員的費用酌情確定為1500元,施救費共為9300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冀J×××**、冀J×××**的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趙XX車輛損失73132元、交通費1000元。趙XX支付的公估費4387元,系其為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趙XX支付的施救費9300元,系其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損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趙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公估費、交通費共計8781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63元,減半收取計1131.5元,由原告負擔13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97.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審理焦點是:一、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應否依據公估報告認定,應否扣除10%的免賠率;二、對施救費、鑒定費、交通費應如何認定。
關于第一個焦點,為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經趙X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保險公估公司進行車損評估,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并出具了公估報告書。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質證對該公估報告書的真實性并無異議,其上訴主張公估報告書定損金額過高、零件費用及工時費不符合實際情況、車輛殘值評估過低,但未提交任何證據;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趙XX未提供車輛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證實實際損失,對此,法律并無有關認定車輛損失必須以對車輛的實際維修作為前提條件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趙XX之間存在此種內容的約定,且車輛是否已經維修并不影響對受損情況的認定,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沒有依據。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钡囊幎ǎ瑧斠罁摴缊蟾鏁鴮Ρ槐kU車輛的損失作出認定。
關于應否扣除10%免賠率的問題,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針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在投保時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依據保險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其主張的免責事項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對其關于應扣除10%免賠率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焦點,對于施救費,《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冀價經費(2013)26號》文件雖然規定非高速公路拖車收費基價標準應下浮20%、作業費最大計費里程不得超過40公里,但同時規定,應故障事故車主特殊要求如送市內維修廠、4S店等,超出正常作業范圍的拖車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據此,并基于本案拖車里程為從事發地淶源縣龍門村至淶源縣西關修理廠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拖車費2200元、吊車費5600元,并不違反上述文件規定,數額并無不當。
對于鑒定費,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及時向保險人報險,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上述相關義務,故趙XX提起本案訴訟行使自己的權利,并不違背法律規定。鑒定費系為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趙XX在一審訴訟中提交了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費發票,則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筆費用4387元應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承擔,其關于該筆費用屬于趙XX擴大損失應自行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對于交通費,因被保險車輛實際經營者趙XX為滄州人,事故發生地在保定市淶源縣,故趙XX為處理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交通費用屬于必要支出,且一審法院酌定該筆費用為1000元亦未超出合理范疇,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某保險公司關于該費用不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紅哲
審判員 翟樂光
審判員 王 琦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牛育紅
書記員佟鐵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