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顧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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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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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78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宜城市人民法院 2015-06-23
原告余XX,農民,系顧新伍之妻。
原告顧X,農民,系顧新伍之子。
委托代理人張邦國,襄陽市襄城區王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
負責人程興榮,某保險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洪旭華,某保險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余XX、顧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XX、顧X的委托代理人張邦國、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洪旭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XX、顧X訴稱,2014年7月12日10時許,原告的親屬顧新伍駕駛鄂F×××××號牌小型客車沿宜城市鄭集鎮由西向東行駛至佳欣公司門前路段,遇陳勁松駕駛的鄂F×××××號牌貨車由東向西駛來,雙方避讓不及,發生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隊認定顧新伍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顧新伍因此事故受傷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醫療費等損失四十九萬多元。顧新伍生前為鄂F×××××號牌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10000元不計免賠率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座位)。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不予賠償。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被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被告給付原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賠款1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鄂F×××××號牌小型客車發生刮蹭事故是事實,但是并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原告親屬顧新伍死亡是其他原因造成,與交通事故無關。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余XX、顧X親屬顧新伍為車輛鄂F×××××號牌小型客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投保期間為2013年10月到2014年10月,保險金額為1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自然人。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4年7月12日10時許,顧新伍駕駛鄂F×××××號牌小型客車沿宜城市鄭集鎮由西向東行駛至佳欣公司門前路段,遇陳勁松駕駛的鄂F×××××號牌貨車由東向西駛來,雙方避讓不及,車輛發生刮蹭,造成雙方車輛受損。交警隊認定顧新伍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并作出宜公交認字(2014)第07042B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上認定雙方車輛受損,無人員傷亡的記載。2014年7月13日,顧新伍因突發昏迷一天入住宜城市,診斷為腦出血。2014年7月15日,顧新伍被轉至襄陽市人民醫院治療,并于當天死亡,死亡原因診斷為腦出血。隨后,顧新伍親屬即本案原告余XX、顧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遭到拒絕,導致糾紛發生。
上述事實,有宜公交認字(2014)第07042B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商業保險單、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襄陽市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通知書、宜城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診審批表、襄陽市中心醫院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顧新伍為車輛鄂F×××××號牌小型客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雙方形成有效的保險合同,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情形下,即顧新伍在使用車輛過程中遭受到身體傷害,某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那么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顧新伍的死亡是否與2014年7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有關系。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認定兩車發生刮蹭,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并沒有認定有人員傷亡。兩原告親屬顧新伍在7月13日被送往醫院,并被診斷為腦出血,是一種突發疾病,且因腦出血去世。那么兩原告必須對顧新伍突發腦出血與2014年7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有必然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兩原告并未提供足夠證據證實其主張,因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兩原告無法證實顧新伍去世與2014年7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有關系,不存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情形。故對兩原告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余XX、顧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余XX、顧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羅學玲
人民陪審員 王 偉
人民陪審員 胡曉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羅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