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侯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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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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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82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25MAXXX0T70R。
負責人:李X,該營銷服務部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XX,男,漢族,住河北省安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河北創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國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3民初12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被上訴人侯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是上訴人的上級公司,乙保險公司的下屬機構不具備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上訴人不具有營業執照,不能以其名義參加訴訟,其訴訟權利義務應由乙保險公司承擔。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數額過高。盡管車損公估報告系由法院委托評估機構作出,但公估報告認定方向機、發動機隔熱板、機倉線束、發動機罩鎖等零部件需要換件維修,與實際損失情況不符,車損照片顯示前大燈僅有一側損壞,并非評估機構認定的雙側,且認定大燈價格明顯過高。三、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鑒定費用9000元數額過高,超過法定標準。四、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全部賠償責任不合法。一審判決沒有寫明上訴人承保的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中存在何種違法行為就認定被上訴人駕駛車輛承擔全部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保險免賠或減賠情形未查清。
侯XX辯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專業銀行、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所以上訴人作為原審被告主體適格。二、公估報告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審法院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公估公司作出,所以公估報告應當作為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的依據。三、評估費是被上訴人為查明自己車輛損失的必要支出,應當由上訴人承擔。四、被上訴人不承擔上訴費。
侯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其車損、鑒定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145000元;2.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侯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安國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第201803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侯XX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正本);4.鑒證咨詢服務公估費發票一張;5.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一份。一審法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并根據以上證據及侯XX當庭陳述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18日17時許,侯XX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品牌型號:沃爾沃牌VCXXX04C20,車輛識別代碼(VIN碼/車架號):LVXXX10A8HPXXX022】在安國市北外環昆侖能源加油站院內由北向南上路左轉彎時,與由東向西段雄偉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安國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勘驗調查,認定侯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段雄偉無責任。一審法院委托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侯XX所有的冀F×××**號小型轎車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更換配件項目金額合計¥126631、維修項目金額合計¥5500、殘值估價金額合計¥831、估損金額總計¥131300,估損金額總計=更換配件項目金額合計+維修項目金額合計-殘值估價金額合計。又查明,2017年8月10日,侯XX在甲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沃爾沃牌VCXXX04C20轎車【車輛識別代碼(VIN碼/車架號):LVXXX10A8HPXXX022】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3698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11日0:00時起至2018年8月10日24:00時止。
一審法院認為,侯XX駕車與段雄偉駕車相撞致侯XX車輛受損,安國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201803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予以認定。根據事實和責任劃分,確認侯XX負事故全部責任,段雄偉無責任。侯XX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侯XX的損失應由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車損,公估報告書是法院委托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作,根據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其經營范圍、保險公估機構備案表、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認定公估報告書所作評估結論合法有效,故對侯XX主張的冀F×××**號車輛損失131300元予以認定。對侯XX主張的車損鑒定費9000元,因是對受損車輛確認受損程度進行評估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且有河北增值稅普通發票證實,予以認定。對侯XX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因其未提供相關票據,酌定200元。對侯XX主張的誤工費,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認定。以上損失共計14050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應賠償侯XX共計140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侯XX損失140500元,匯入本院賬戶(戶名:安國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建行安國支行,賬號:13×××72);二、駁回原告侯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侯XX負擔45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555元?!?br>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審理焦點是:一、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應否依據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三、甲保險公司應否對被上訴人侯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四、甲保險公司應承擔的鑒定費數額是多少。
關于第一個焦點,首先在事實方面,侯XX提交的保險單“保險人”項下記載的保險人為“甲保險公司”,即本案上訴人,且二審中甲保險公司提交了其營業執照;其次在法律規定方面,《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次依此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法設立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本C上,甲保險公司屬于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亦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具有本案原審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關于第二個焦點,為證明車輛損失,侯XX于訴前委托一審法院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了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且該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報告。甲保險公司上訴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钡囊幎ǎ瑢υ摴缊蟾鎽璨尚拧毿磐ūkU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車損數額為131300元,未超出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故應依據該公估報告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作出認定。
關于第三個焦點,侯XX為證明事故的發生及責任比例,提交了安國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其中明確記載:“侯XX行車未確保安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侯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段雄偉無責任。”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侯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依法向甲保險公司送達了訴訟材料及開庭傳票,甲保險公司既不提交書面答辯狀,亦不到庭應訴,即其并未針對責任的承擔提出相應抗辯,更未提交任何證據,是對其相關權利的放棄,其上訴主張一審法院未查清侯XX在事故中是否存在保險免賠或減賠情形,是將其應承擔的訴訟義務強加于一審法院法官,于事實無據,于法亦無據。甲保險公司在二審訴訟期間亦未提出本案存在何種免賠或減賠情形,更未提交任何證據,故其應當對侯XX的損失承擔全部保險賠償責任。
關于第四個焦點,甲保險公司上訴主張鑒定費過高、超過法定標準。對此,根據河北省物價局《關于放開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冀價經費[2016]114號)文件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失評估鑒證收費已經放開政府定價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侯XX為證明其支付的公估費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相應發票,載明數額為9000元。一審法院按照發票認定公估費為9000元,依據充分。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紅哲
審判員 翟樂光
審判員 王 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斯妹
書記員佟鐵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