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黃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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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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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2民終1010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9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號。
負責人:李XX,男,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廣東秦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男,漢族,住廣東省翁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男,漢族,廣東省英德市人,住廣東省英德市。由廣東省翁源縣官渡鎮河邊村村民委員會推薦。(檔案中兩份推薦函均是寫的陳XX委托)
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住廣東省翁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男,漢族,廣東省英德市人,住廣東省英德市。由廣東省翁源縣官渡鎮河邊村村民委員會推薦。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X、原審被告陳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翁源縣人民法院(2018)粵0229民初13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上訴人黃XX、原審被告陳XX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改判黃XX需對賠償款82496.21元承擔還款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黃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黃XX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的規定,本案,黃XX將其所有的涉案車輛交付給沒有駕駛證的陳XX使用,存在過錯,依法應當對賠償款82496.21元承擔還款責任。二、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車輛為黃XX與陳XX共有是錯誤的。支配人與所有人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一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且在一審庭審時,黃XX明確承認涉案車輛是其所有,是其交付給陳XX使用,黃XX從未主張涉案車輛為黃XX及陳XX共有,也從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二人對涉案車輛共有的事實。相反,某保險公司提供了車輛行駛證,足以證明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是黃XX,從舉證責任而言,也應當由黃XX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涉案車輛為黃XX及陳XX共有的事實成立,黃XX始終是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對涉案車輛依舊有管理義務。黃XX與陳XX又是鄰居關系,其放任陳XX無證駕駛導致本案事故發生,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黃XX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存在過錯,也應當對涉案賠償款82496.21元承擔還款責任。
黃XX、陳XX共同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XX與黃XX是同村村民。2015年12月21日,陳XX無證駕駛粵F×××**三輪摩托車由河邊村往李子山方向行駛,約17時31分,行駛至翁源縣××鄉××+100M處時,與相對方向由左順昌駛的二輪摩托車碰撞,造成左順昌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陳XX與左順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陳XX駕駛的粵F×××**三輪摩托車登記所有人是黃XX(實際支配人為陳XX、黃XX共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號為:PDXXX01544020000009633,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左順昌向該院提起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與陳XX、黃XX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共117079.60元,該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2016)粵0229民初39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陳XX無證駕駛,但其駕駛的粵F×××**三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左順昌的損失,待某保險公司賠償左順昌損失后,可向侵權人陳XX主張追償的權利,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82496.21元給左順昌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863.70元。2016年12月2日某保險公司依生效判決將82496.21元的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1863.70元匯入該院賬戶。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黃XX、陳XX共同償還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賠償款84359.91元,并支付84359.91元從2016年12月3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黃XX、陳XX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為追償權糾紛。陳XX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黃XX名下的粵F×××**三輪摩托車至第三人人身損害的事實清楚。該院(2016)粵0229民初398號民事書已經生效,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受害人損失82496.21元,某保險公司已履行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故某保險公司以原告身份將無證駕駛車輛的侵權人陳XX列為被告行使追償權,該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根據生效判決向左順昌支付了82496.21元賠償款,取得追償權后,某保險公司向陳XX追償賠償款82496.21元,于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向陳XX追償一審案件受理費1863.70元,該費用屬于某保險公司因敗訴而支出的訴訟費用,不屬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其請求陳XX賠償該項費用,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按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82496.21元賠償款的利息,但其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曾向陳XX主張權利,且此為侵權之債而并非借貸之債,該院亦不予支持。肇事車輛粵F×××**三輪摩托車雖然是登記在黃XX名下,但根據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該車的實際支配人是陳XX和黃XX共有,是否黃XX將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陳XX駕駛,因雙方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該院無法確認,加之該院(2016)粵0229民初398號民事判決書中并未確認黃XX應承擔受害人左順昌的賠償責任,表明某保險公司沒有為黃XX墊付賠償款,因此某保險公司要求黃XX承擔返還墊付款責任,該院不予支持。應當指出的是,陳XX經該院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但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一、陳XX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人民幣82496.21元給某保險公司;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1908.99元,由陳XX負擔。
本院查明,某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提出異議,其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案涉車輛“實際支配人為陳XX、黃XX共有”與事實不符,其認為(2016)粵0229民初398號民事判決書已認定事故車輛的車主是黃XX,且黃XX在一審審理過程中黃XX已自認事故車輛歸其個人所有,并非與陳XX共同所有,一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此外,一審判決以(2016)粵0229民初398號判決書中論述某保險公司賠償左順昌損失后,可向侵權人陳XX主張追償的權利,否定某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車主黃XX享有追償權不當。對其余認定事實部分沒有異議。黃XX、陳XX則對一審法院查明認定事實沒有異議。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除有異議的部分外,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追償權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之規定,本院圍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根據本案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本案爭議焦點是:黃XX是否應當承擔82496.21元還款責任。
對于黃XX是否應當承擔82496.21元還款責任的問題。本案各方當事人對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依據已生效的(2016)粵0229民初398號民事判決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受害人左順昌予以賠償后,取得案涉追償權不持異議。某保險公司主張,黃XX作為案涉肇事車輛所有人,其應對案涉賠償款項承擔相應的責任。經查,案涉車輛登記權人為黃XX。訴訟中,黃XX、陳XX均主張系同村村民且共同承包魚塘和合伙經營豬場,案涉車輛系合伙財物且共同使用。但對于案涉車輛是否共同購買,其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庭后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案涉車輛屬合伙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僅憑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該車的實際支配人是陳XX和黃XX共有缺乏實質性證據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本院對黃XX、陳XX的辯解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本案中,黃XX作為肇事車輛所有權人,將車輛交由沒取得駕駛資格的陳XX使用,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在黃XX未對舉證證明自己盡到慎審的注意義務的情況下,黃XX應對涉案交通事故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考慮黃XX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認定黃XX對事故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陳XX承擔70%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黃XX對賠償款82496.21元承擔還款責任,本院予以采納。對于一審判決認為(2016)粵0229民初398號民事判決未明確黃XX的賠償責任的問題。上述判決是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賠償被侵權人左順昌的損失,亦認定案涉車輛由黃XX投保,同時黃XX、陳XX共同承擔被侵權人左順昌的損失。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黃XX不應承擔涉案事故的責任欠妥,本院予以糾正。據此,陳XX應向某保險公司返還交強險內墊付的82496.21元的70%,即82496.21×70%=57747.35元;黃XX應向某保險公司返還交強險內墊付的82496.21元的30%,即82496.21元×30%=24748.86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對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不清,實體處理欠妥,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翁源縣人民法院(2018)粵0229民初133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廣東省翁源縣人民法院(2018)粵0229民初133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限陳XX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墊付款57747.35元給某保險公司;
三、限黃XX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墊付款24748.86元給某保險公司;
四、駁回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908.99元,由陳XX負擔1336.29元,黃XX負擔572.7元。陳XX應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一審法院繳交1336.29元,黃XX應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一審法院繳交572.7元;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預交的一審案件受理費1908.99元,由一審法院退回。二審案件受理費1908.99元,由黃XX負擔57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36.29元;黃XX應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繳交572.7元;某保險公司向本院多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72.7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立新
審判員 賴凱文
審判員 莊少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燕
書記員劉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