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綏化市鑫宇運輸服務XX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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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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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終9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華新區**號商鋪**樓。
負責人:尤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黑龍江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綏化市鑫宇運輸服務XX,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長安物流院內)。
法定代表人:孫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闞XX,女,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哈爾濱市呼蘭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綏化市鑫宇運輸服務XX公司(以下簡稱“鑫宇運輸公司”)財產保險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15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被上訴人鑫宇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闞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經濟損失不合理部分81554元并依法改判;2.申請對事故車輛維修費用進行重新鑒定;3.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根據上訴人公司的估損定價,事故車輛合理的維修費用為150000元,經上訴人公司查勘人員認定,事故車輛維修清單所列更換零部件中大部分是不需要更換的,且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車輛受損零部分更換下來的照片,無法證實該車輛維修清單中的零部件已全部更換。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鑫宇運輸公司辯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維持一審判決;2.原審鑒定是由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結論客觀真實,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人重新鑒定的申請。
鑫宇運輸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理賠金人民幣263504元。2.案件受理費與車損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鑫宇運輸公司所有的發動機號為1417A006823、大駕號為LCXXXD0NHXXX340069的大運重卡,黑M×××**號/黑M×××**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是305000元,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且均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2018年2月2日,該被保險車輛在S316線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304KM+300M處時,因違法超車,與順行左轉彎的范樹合駕駛的魯N×××**號/魯N×××**號重型貨車相撞,造成范樹合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部分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唐縣大隊作出責任認定,米慶雨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范樹合無責任。鑫宇運輸公司支付施救費7600元、吊車費12000元、道路設施損失3300元,鑫宇運輸公司因其損失與某保險公司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予以賠償。經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對車損進行鑒定,結論為黑M×××**號牽引車損失231554元。庭審中,鑫宇運輸公司提供了涉案車輛營運的合法手續及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的理賠款轉讓證明,證明鑫宇運輸公司作為訴訟主體適格,因某保險公司自行對該車損失評估為91405元,本院調解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鑫宇運輸公司所有的黑M×××**號/黑M×××**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是305000元,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且均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雙方對上述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對鑫宇運輸公司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對法院委托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沒有說明異議的合理依據,故本院不予采信。鑫宇運輸公司的合理損失有:施救費7600元、吊車費12000元、道路設施損失3300元、車輛損失231554元、鑒定費9050元,合計263504元,扣除強制險2000元,應為26150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鑫宇運輸公司理賠金人民幣261504元。案件受理費262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611元,鑫宇運輸公司自負1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二審法院確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關系的成立及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的事實無異議。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審法院判決認定車輛損失是否過高。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原審法院判決所依據的鑒定結論作出的車輛損失過高,將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進行更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程序無異議,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資質亦無異議,在無其他有效證據證明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書的損失過高的情況下,僅依據其公司單方制作的事故車輛定損報告單,不能證實其上述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二款“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本院作出判決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其對此應承擔不利的后果。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缺乏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問題,因某保險公司一審庭審時提出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已告知其在指定期間內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并繳納鑒定費用,某保險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并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書并繳納鑒定費用,視為其放棄了重新鑒定的主張,加之其主張重新鑒定的依據不足,故對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3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盧軼楠
審判員 王 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