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尚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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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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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終127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負責人:呂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尚X,男,漢族,住安徽省全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安徽敬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尚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3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尚X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尚X負擔。事實和理由: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九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jù)的采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惟一性原則。其公司因本案涉案車輛的車損部分向原審法院依法申請重新評估,原審法院予以重新評估后,該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結(jié)論仍與其公司定損的情況嚴重不符,違反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和惟一性原則。原審法院僅在判決書中說明參與該評估的兩位鑒定人員具有執(zhí)業(yè)證,對該評估結(jié)論予以采信,并以此作為判案依據(jù)。而本起事故其公司采取第一現(xiàn)場查勘的方式對事故現(xiàn)場及涉案車輛的車損進行查勘,作為保險人和重要的事故現(xiàn)場參與人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其公司要求查明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并非僅因為該車輛與其公司定損金額差距較大,而是要求查明本案實際產(chǎn)生的車輛損失;2、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委托法院進行評估時,應當專人負責,不應當干預評估的客觀性、真實性。原審法院在受理其公司提交的重新評估申請以后,依法委托第三方對涉案車輛的車損進行重新評估,應當由原審法院對外委托鑒定部門進行專門負責,而該評估報告已被干預,缺乏真實性、客觀性。其公司要求再次評估并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邀請社會有關人員進行監(jiān)督。
尚X辯稱,一審法院就本案所涉及的兩輛車,本車和三者車的損失,應某保險公司的要求重新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重新評估。某保險公司雖然對重新鑒定的評估報告不服,但是并沒有提供證據(jù)。一審法院重新委托的評估報告符合證據(jù)的相關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尚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尚X本車車損166800元、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500元,墊付的三者車損135500元、評估費4000元、施救費500元,合計3123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查明事實:2018年11月7日10時35分許,尚X駕駛皖M×××××小型汽車載著王愛林、齊東東、沿206省道瑞德鋼構門口路段行駛時與宮昕欣駕駛的皖M×××××小型汽車載著桓超發(fā)生碰撞,致尚X、宮昕欣、王愛林、齊東東及桓超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全椒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尚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為確定車損,尚X委托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分別對皖M×××××號轎車和皖M×××××號轎車損失價值評估,報告認定皖M×××××號轎車車輛損失價值為166800元,認定皖M×××××號轎車車輛損失價值為135500元。為此,尚X共支付評估費9000元。另為施救車輛,尚X共支付施救費10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皖M×××××號轎車和皖M×××××號轎車的損失價值申請重新評估。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認定,皖M×××××號轎車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為97225元,皖M×××××號轎車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為89470元,為此,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15100元。一審另查明,尚X的皖M×××××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保額為10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保額為256757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1日10時至2019年1月11日24時,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保險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付。關于皖M×××××號轎車和皖M×××××號轎車的車損數(shù)額經(jīng)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損失確定為97225元、89470元,該97225元、89470元應作為賠償車損的依據(jù),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尚X支出的施救費1000元,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該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尚X支出的評估費,因系其自行委托,且該評估結(jié)論未被采納,故該評估費用應由尚X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支出的評估費用,系為確定損失數(shù)額支出的必要費用,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某保險公司抗辯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兩份評估報告有違司法公正,且兩位鑒定人無司法鑒定資質(zhì),故不認可該評估報告。經(jīng)審查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兩位鑒定人員具有保險公估從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證。尚X以兩份評估報告確定的車損太低與車輛實際損失不符為由亦不認可該評估報告。因尚X、某保險公司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在評估過程中存在違法情形、以及評估結(jié)論依據(jù)明顯不足等違反《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27條規(guī)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情形。因此對尚X、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綜上,尚X因本次事故造成具體損失確認如下:1、皖M×××××號轎車車損97225元、皖M×××××號轎車車損89470元;2、皖M×××××號轎車施救費500元、皖M×××××號轎車施救費500元;以上二項共計187695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支付尚X車輛保險賠償金18769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尚X車輛保險賠償金187695元;二、駁回尚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985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992.5元,尚X負擔992.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舉證、質(zhì)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尚X保險金187695元。
某保險公司稱一審委托鑒定作出的評估報告不應作為定案依據(jù)的上訴理由,涉案評估報告系某保險公司與尚X在一審中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作出,某保險公司雖認為該評估報告與實際損失不符,但并未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又無證據(jù)證明該評估報告存在法律規(guī)定應予重新鑒定的情形,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一審依據(jù)該評估結(jié)論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尚X車輛保險金187695元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5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達
審 判 員 葛敬榮
審 判 員 田 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張 倩
書 記 員 潘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