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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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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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民終15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
負責人:肖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湛X,湖南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男,漢族,住湖南省汨羅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湖南弘一(岳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2018)湘0621民初21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2018)湘0621民初2116號民事判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改判上訴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車輛損失扣減車輛殘值后的部分,或改判車輛殘余部分歸上訴人所有;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根據保險合同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一審判決未對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值和殘余部分歸屬作出最終認定,而只是簡單判決由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全部損失251341元。該車輛殘值為121900元,一審判決結果違背了財產保險合同中補償性賠付原則。
趙X辯稱,湖南三權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系依法接受一審法院的委托后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車輛維修費用為238641元。該項費用系車輛維修費,并不是車輛報廢價值,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缺乏事實依據。另外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消費者有權決定車輛進行維修。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趙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車輛損失251341元(包括車輛損失238641元、評估費8000元、施救費700元、評估拆車費40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趙X為湘A×××××號小型客車車主,于2018年3月12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99526.4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率,險當日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2018年10月19日,張義駕駛湘A×××××號小型客車,沿省道201由南往北行駛至岳陽縣麻塘鎮金山村路段時,因未確保安全行駛,撞上了路中間的路燈及花帶,使得車輛后輪飛到對向車道,與沿省道210由北往南正常行駛唐曙駕駛的湘F×××××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及路燈、花帶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30日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義負事故全部責任,唐曙無責任。趙X提供的評估費發票、價格評估報告,施救費發票和車輛拆解評估發票,擬證明趙X花費評估費8000元、施救費700元、車輛拆解評估費4000元及車輛損失評估確定為238641元。一審法院該證據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報價單,擬證明事故車輛現有殘值僅有121900元,趙X認為報價單并不是最終的成交價格,不能證明車輛現有的殘值。一審法院認為報價單不能達到某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為,趙X為湘A×××××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現湘A×××××號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直接損失238641元和施救費700元,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之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另外產生的評估費8000元、車輛拆解評估費4000元,均是為查明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趙X訴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關于本案事故車輛的保險金額超過趙X獲得該車輛的實際價值,不符合保險的補償原則的辯稱理由,無據可依,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趙X各項損失251341元。上述款項,限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征收11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車輛維修費損失238641元是否正確。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六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本案中,趙X為湘A×××××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99526.4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該車在行駛中因發生交通事故碰撞而導致車輛受損。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湖南三權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湘A×××××號小型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作出了《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車輛維修費用為238641元。該評估是設定該車輛仍修復價值且修復后仍能安全使用,故該車輛維修費,并不包含受損車輛的殘值部分。一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車輛維修費損失238641元是正確的。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趙X車輛維修費損失238641元中應核減受損車輛殘值或車輛殘余部分歸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3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閭開海
代理審判員 宋紅燕
代理審判員 蘇 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