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雙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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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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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民終122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1
上訴人(原審原告):漯河雙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男,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女,漢族,住河南省扶溝縣。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鄉市。
法定代表人:李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河南克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漯河雙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匯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16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雙匯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李X乙,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雙匯物流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雙匯物流公司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損失計218500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駕駛員姚化廣所持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為假證,認定事實錯誤。1、姚化廣持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有發證機關鋼印、有章、有二維碼。并且,二維碼還可以網絡查詢。2、發證機關榆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的免責聲明及言論,不代表證件就是假的。一審判決僅電話落實,就認定姚化廣持有的《道路運輸人業資格證》是假證,認定事實錯誤。二、雙匯物流公司申請對《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真實性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程序違法。三、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雙匯物流公司的經濟損失。保險公司要求駕駛員具有從業資格證的目的,是確認其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具有駕駛相應車輛的資質與技能。事實上,駕駛員獲得駕駛證就已經能夠證明其駕駛能力、從業資格,《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應當成為免賠的理由。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支持雙匯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匯物流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匯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雙匯物流公司車損費、評估費、施救費共計235000元。2、訴訟費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18日09:45分,雙匯物流公司的司機姚化廣駕駛豫L×××××號川牧牌重型罐式貨車在葉縣××××鄉雙匯農場路段倒車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絞龍與高壓電線接觸,造成姚化廣觸電死亡,車輛有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姚化廣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雙匯物流公司所有的豫L×××××號川牧牌重型罐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235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雙匯物流公司支出車輛施救費13000元。
雙匯物流公司的車輛,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南省易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損失為194500元。支出評估費11000元。
雙匯物流公司提供的涉案車輛駕駛人姚化廣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12年4月14日,從業資格證顯示初次領證日期2016年10月11日、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10月11日、有效期6年;姚化廣住址河南省扶溝縣××崗行政村××崗村。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核實從業資格證的真實性,一審法院當庭撥通從業資格證顯示的頒發部門陜西省榆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的電話(0912-32××××2),該部門工作人員回復陜西省榆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從2014年7月1日后已經停止對外籍人員發放從業資格證,并在官方網站發表了聲明。一審法院在其網站也找到了該聲明。雙匯物流公司在庭審后申請對姚化廣從業資格證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
雙方簽訂的商業險條款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條款約定責任免賠的情形包括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均不負責任賠償。雙匯物流公司在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欄內加蓋印章,并向某保險公司提供投保人聲明,顯示“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對涉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的雙匯物流公司司機姚化廣負事故全部責任、商業險合同條款及聲明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險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1)雙匯物流公司提供的姚化廣從業資格證顯示領取和生效時間是2016年10月11日,一審法院已當庭向從業資格證顯示的辦證部門陜西省榆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核實從2014年7月1日后該部門已經停止對外籍人員發放從業資格證,一審法院在其官方網站也找到了其發布的此聲明。姚化廣不是榆林市人屬外籍人員,從業資格證顯示領證初始領證日期在2014年7月1日后的2016年10月11日,所以,該證可以認定是虛假的。雙匯物流公司申請鑒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2)雙方簽訂商業險合同,合同條款約定了駕駛員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雙匯物流公司在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上均加蓋有印章,顯示“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向雙匯物流公司作出了提示。綜上,事故發生時雙匯物流公司司機姚化廣沒有合法從業資格,所以,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應免除賠償責任。雙匯物流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雙匯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2410元,由雙匯物流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雙匯物流公司的駕駛員的姚化廣無從業資格證,應否免除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雙方對雙匯物流公司的駕駛員姚化廣駕駛涉案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194500元及支出車輛施救費13000元、評估費11000元的事實,以及雙匯物流公司為其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2350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關于雙匯物流公司的駕駛員姚化廣無從業資格證應否免除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問題。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資格和駕駛行為是由公安部門進行規范和管理,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而設置,車輛駕駛人是否具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并不影響其駕駛資格,本案中,雙匯物流公司的駕駛員姚化廣于事故發生時持有與所駕車輛相符的駕駛證,姚化廣不具有從業資格證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涉案車輛的資格,也并不必然導致其駕駛危險的增加,并且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姚化廣不具有從業資格證與本案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某保險公司以駕駛員姚化廣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為由主張免除保險賠償責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作為保險單附件的保險合同系某保險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案涉保險條款中關于駕駛人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必備證書時保險人免責的格式條款,屬于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應為無效,不能因此免除某保險公司的責任。雙匯物流公司為其涉案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雙匯物流公司的涉案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給雙匯物流公司造成車輛損失194500元、施救費損失13000元及評估費損失110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雙匯物流公司訴請主張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其上述損失計款218500元,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綜上,雙匯物流公司上訴理由成立,其上訴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致使判決結果失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1672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漯河雙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損失2185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820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石笑云
審判員 李 剛
審判員 王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任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