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與艾合麥提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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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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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9民終34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阿克蘇市-6室。
負責人:何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漢族,某保險公司員工,現住阿克蘇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艾合麥提阿XX,男,維吾爾族,無固定職業,住阿克蘇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依XX·買買提,新疆托木爾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
(以下簡稱安邦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艾合麥提·阿迪力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36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安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艾合麥提·阿迪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依XX·買買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安邦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我公司不支付37320元維修費。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艾合麥提·阿迪力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按照雙方合同的特別約定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我公司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
被上訴人艾合麥提·阿迪力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邦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安邦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車輛損失37320元;2、安邦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17日,艾合麥提阿XX與安邦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艾合麥提阿XX的×××號小汽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額62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7日止;特別約定:1.當車輛發生全損或盜搶時,第一受益人為:奇瑞徽銀汽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保險車輛單方肇事后,被保險人必須第一時間通知本公司,凡通知不及時或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撤離現場,造成無法收集第一現場資料者,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艾合麥提阿XX向安邦公司支付保險費2765.99元。
2017年3月31日凌晨4時20分許,艾合麥提阿XX的×××號小汽車行駛至溫宿縣Y637線+10
米處時,因車輛操作失誤駛下路基,導致車輛側翻,致使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艾合麥提阿XX未立即向安邦公司報案,上午12時許,艾合麥提阿XX向安邦公司報案,安邦公司即派人到達現場對艾合麥提阿XX進行詢問。2017年4月6日,溫宿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載明:2017年3月31日,艾合麥提·阿迪力駕駛×××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溫宿縣Y637線+10
米處時,車輛操作失誤駛下路基,導致×××號小型轎車側翻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4月24日溫宿縣公安局交巡警事故處理中隊委托阿克蘇發展價格評估事務所對受損車輛進行評估,結論為艾合麥提阿XX的車輛損失為37320元。
艾合麥提阿XX向安邦公司索賠,2017年4月10日,安邦公司向艾合麥提阿XX發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認為“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未報案,離開事故現場”,拒賠依據: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之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艾合麥提阿XX在安邦公司處購買機動車商業保險,并向安邦公司交納了保險費,安邦公司出具了保險單,該保險合同生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本案事故發生在2017年3月31日凌晨4時20分許,2017年3月31日上午12時許艾合麥提阿XX向安邦公司報案,符合保險條款的規定。艾合麥提阿XX車輛雖只進行了評估未實際修理,但安邦公司對艾合麥提阿XX車輛進行了定損卻拒絕提交,故對艾合麥提阿XX要求安邦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付車輛艾合麥提阿XX艾合麥提·阿迪力車輛損失37320元;二、艾合麥提·阿迪力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稒C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本案事故發生在2017年3月31日凌晨4時20分許,2017年3月31日上午12時許艾合麥提阿XX向安邦公司報案,符合保險法及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安邦公司稱艾合麥提阿XX未按照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上訴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安邦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李 云 麗
審 判 員 姬 冰
代理審判員 古麗娜爾·依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