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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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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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75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李XX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2014)鄂東西湖民商初字第008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7日,經營范圍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李XX系車牌號為鄂a×××××的依維柯牌中型普通客車所有人。案外人代方勝系車牌號為鄂a×××××的大眾牌小型汽車所有人,該車輛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等。2013年11月17日凌晨0時57分左右,李XX所有的鄂a×××××中型普通客車在武漢市東西湖區黃獅海岸小區北區41棟附近的道路起火,并引燃鄂a×××××小型轎車。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消防中隊接到火警報案后到場將火撲滅。2013年11月18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對現場進行了查勘,并委托了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及安徽中聯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車輛及事故原因進行鑒定。2013年11月25日,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三真司法鑒定中心(2013)痕鑒字第h029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主要內容有:“鑒定事項:事故發生時,鄂a×××××中型普通客車與鄂a×××××小轎車接觸方式、運動狀態、行駛速度……事故現場情況:鄂a×××××中型普通客車位于彎道弧頂道路東側,車頭朝北偏向西相對道路中心線呈左轉狀態,右前、后輪距東側路緣石1.5m、0.35m(圖5)。鄂a×××××小轎車位于彎道弧頂道路東側,車頭朝南逆向停放,左前、后輪距東側路緣石均為0.2m(圖6)。鄂a×××××中型普通客車車頭右前角與鄂a×××××小轎車發動機罩中部相互擠壓,擠壓方向自鄂a×××××小轎車左前向右后,擠壓深度32cm……鑒定意見:1、事故發生時,鄂a×××××中型普通客車車頭右前角與鄂a×××××小轎車車頭中部碰撞接觸。2、事故發生時,鄂a×××××中型普通客車沿小區道路自南向北行駛,鄂a×××××小轎車處于靜止狀態,事故雙方在現場道路東側發生碰撞。3、碰撞發生時,鄂a×××××中型普通客車低速行駛,鄂a×××××靜止。”2013年11月27日,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消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證明》,主要內容:“……經調查,2013年11月17日零時57分左右,一輛停靠在黃獅海岸小區北區41棟住宅道路旁的白色依維柯(牌號為鄂a×××××,車架號碼nj6486ece,車主李XX)客車起火,并殃及到與其對向停放的一輛大眾帕薩特小轎車(牌號為鄂a×××××,車架號碼lsvch2a44dn137967,車主代方勝),導致該大眾帕薩特小轎車車前部分燒毀。”同日,鄂a×××××車輛所有人代方勝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提交索賠申請。2013年12月16日,安徽中聯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皖中聯司法鑒定中心(2013)損鑒字第32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主要內容有:“鑒定事項:鄂a×××××普通客車與鄂a×××××小型轎車損因……檢驗方法:依照ga41-2005《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有關條款及方法進行勘驗;2、依照ga50-2005《交通事故勘驗照相》有關條款及方法進行照相取證……鑒定意見: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鄂a×××××號普通客車碰撞鄂a×××××號小型轎車,鄂a×××××號普通客車線束短及車身與鄂a×××××小型轎車路接觸致使電路短路,導致鄂a×××××號普通客車燃燒引燃鄂a×××××號小型轎車。鄂a×××××號普通客車銅芯線束及車身與鄂a×××××號小型轎車短接粘連處是鄂a×××××號普通客車起火點”。經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定損,因鄂a×××××小型轎車損毀嚴重,核定按全損理賠,扣除車輛殘值后,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實際應賠付金額為182123元。2013年12月30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與鄂a×××××小型轎車所有人代方勝達成車損賠償協議,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賠付代方勝保險理賠款182123元,機動車殘值歸被保險人代方勝所有。2014年1月2日,代方勝收到保險理賠款182123元。2014年11月21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具備以下條件: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因此享有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償付保險金;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范圍以賠償金額為限。“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是使被保險人享有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法律事實,基于該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關系并不限定于合同關系或侵權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債權的發生原因如何并不能影響保險代位權的行使。本案中,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李XX所有的鄂a×××××中型普通客車撞擊鄂a×××××小型轎車,因短路致鄂a×××××中型普通客車起火,后引燃鄂a×××××小型轎車,即因鄂a×××××中型普通客車肇事而引發保險事故。李XX辯稱車輛被盜及非其本人開動車輛并無有力證據證實,且李XX作為車輛所有人對其車輛負有管理義務,對其所有的車輛引起事故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鄂a×××××中型普通客車是如何引發的事故也不影響保險人合法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如李XX能夠取得因他人行為造成事故的確實證據,亦可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行為人追償。鄂a×××××小型轎車所有人代方勝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等,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保險金。經理賠核算,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向被保險人代方勝支付了保險理賠款182123元,即取得在該賠付金額內向李XX追償的權利。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還主張李XX應承擔鑒定費用2000元,但未提供相應票據予以證實,且該費用系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自行承擔,原審不予支持。故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要求李XX承擔保險賠償款及鑒定費共計184123元的訴訟請求,原審在182123元的保險理賠款范圍內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一、李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182123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99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李XX負擔1941元。
一審宣判后,上訴人李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請求法院撤銷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鄂東西湖民商初字第00860號民事判決書;2、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3、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及一審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其與鄂a×××××車主存在商業保險合同及相關賠付的合法和合理性,法院認定相關事實證據不足。在庭審過程中,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出示相關的保險合同,對方一直拖延沒有出示。而一審法院僅根據被上訴人陳述就憑空認定保險合同存在并且車主足額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和火災險等險種,保險公司的賠付真實合法,顯然違背了民事證據的舉證規則。二、對兩車相撞后起火還是起火后相撞之事實認定不清。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提出現場勘驗筆錄和兩份鑒定意見書一些關鍵事實上存在矛盾。現場勘驗筆錄表明目擊者看到是兩車在起火后才撞在一起,而鑒定意見書認為兩車相撞才起火。法院在并未查明這一關鍵事實的情況而采信鑒定意見書之結果不符合民事證據規則。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
針對李XX的上訴,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答辯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以維持。
二審期間,李成輝向本院申請向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分局消防大隊調取本次火災有關資料,擬證明事發經過與鑒定不一致,且說明事發時我不在現場。
針對李XX的申請,本院認為,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分局消防大隊根據其查驗已經對本次火災做出了證明,上訴人要證明的事實并不能推翻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分局消防大隊的證明,故本院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二審期間,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兩份保險單抄本,擬證明案外人代方勝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針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證據,上訴人李XX予以認可。
針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依法采信。
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本案火災所造成案外人的損失與李XX是否有關,以及李XX是否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該焦點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消防大隊所出具的《火災事故證明》能夠清楚地證明,案外人的車輛由于李XX的車輛起火而被殃及起火部分燒毀。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李XX應該對案外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案外人所投保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已向案外人支付了保險金,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依法向李XX提起保險人代位求償合法有據。綜上,上訴人李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82元,由上訴人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子岑
審判員 龔治國
審判員 蹇鵬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舒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