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邵陽市順達渣土運輸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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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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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民終970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06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女,該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邵陽市順達渣土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男,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劉XX因與被上訴人、邵陽市順達渣土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達渣土運輸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法院(2019)湘0502民初1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X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由某保險公司與順達渣土運輸公司承擔本案民事責任。事實與理由:交強險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限額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不存在追償權。案發(fā)時劉XX系順達渣土運輸公司的員工,順達渣土運輸公司對案涉車輛管理不到位,并對案涉車輛收取押金4萬元以及10%的管理費,應對本次事故損失承擔10%的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其雖然沒有上訴,但是劉XX與順達渣土運輸公司之間實際屬于掛靠關系,順達渣土運輸公司應當對本案承擔連帶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順達渣土運輸公司辯稱,案涉車輛實際車主屬于劉XX,與公司不屬于掛靠關系,事發(fā)當天公司并未安排劉XX從事運輸業(yè)務,某保險公司起訴追償順達渣土運輸公司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實體處理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劉XX、順達渣土運輸公司支付賠償款12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4日16時08分,劉XX持有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湘
*****6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立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邵陽市雙清區(qū)進站路與立新路交叉路口地段,與案外人黃均宜駕駛的經(jīng)進站路由南向北行駛的湘
*****3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案外人黃均宜及湘
*****3號小型轎車乘客賀美香受重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邵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清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黃均宜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5月14日,案外人黃均宜、賀美香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代位賠償責任。2018年8月10日,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18)湘0502民初522號、523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分別賠償案外人賀美香66346元、案外人黃均宜53654元。2018年9月8日,某保險公司已按二份判決書向案外人黃均宜、賀美香履行了賠償義務。某保險公司向劉XX、順達渣土運輸公司依法行使追償權,劉XX、順達渣土運輸公司不同意支付,釀成本案糾紛。
另查明,湘
*****重型自卸貨車聘請了專職司機。事故發(fā)生時,劉XX未經(jīng)許可擅自駕駛湘
*****6重型自卸貨車,并非渣土公司派遣。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追償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現(xiàn)某保險公司依據(jù)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向劉XX主張追償權,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向順達渣土運輸公司主張追償權,因順達渣土運輸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劉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20000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享有追償權;2.順達渣土運輸公司是否應當承當民事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后,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的事實,認定某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劉XX享有追償權,并無不當。劉XX上訴提出,要求撤銷原判,改判由某保險公司與順達渣土運輸公司承擔本案民事責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劉XX是否系順達渣土運輸公司的員工,劉XX與順達渣土運輸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掛靠關系,順達渣土運輸公司對案涉車輛管理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劉XX可另行向順達渣土運輸公司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劉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劉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勇
審 判 員 肖 霞
審 判 員 李少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劉正忠
代理書記員 李瑤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