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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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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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3民終121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06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址:遼寧省燈塔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qū)—*******號。
負責人:金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遼寧德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遼0311民初5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XX上訴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斷結論不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更正,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27日13時30分,是事故發(fā)生的時間,事故發(fā)生后訴至法院前,保險公司無任何人與車主聯(lián)系或告知該車輛如何定損和修理,訴訟法院后,法院以電話形式通知三方到場確定損失項目,保險公司拒不到場參與。一審審理中,李XX已經(jīng)向法院提供了各項證據(jù),也提供了關于車輛的存在問題請求法庭協(xié)助查找,為查清案件事實,另提供了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證據(jù)和修理發(fā)票。關于遼寧鋼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的鑒定結論,李XX認為該項鑒定結論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案案由為保險合同,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確定賠償數(shù)額,判決書中第三頁倒數(shù)第三行到第四頁第一行二行明顯論述錯誤,保險單中記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李XX參加保險時,保險公司將該車推定年限,按折扣比例收取保費,而李XX的車輛購買時間為2006年至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10年,參加保險時明顯不公,該車在事故發(fā)生前參加保險時,市場價值為375600元,這是保險公司所定,并不是雙方確定。一審法院沒有尊重保險法合同中的約定,將該車以實際價值推定全損,該車已實際發(fā)生了修理費用,顯示該車已修復,一審法院以實際價值推定全損沒有依據(jù)可查,李XX認為修車與否是其權利,修車地點也是李XX自行選擇,保險公司在一審中也承認了這一事實,法律法規(guī)、保險條款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和條款約束。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駁回李XX上訴請求。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車損273287元,鑒定費17400元,施救費2500元,合計293187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27日13時30分許,李XX駕駛其所有的遼K×××××號奧迪牌小型轎車,沿沈海高速公路(沈陽—大連)由北向南行駛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行線78公里400米附近時,遇王琬駕駛遼C×××××號雅閣牌小型轎車同向行駛至此,由于李XX駕車忽視安全瞭望沒有看見對方車輛,致使其駕駛車輛左前部與王琬所駕駛車輛右后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鞍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2103518201600409號)認定,李XX負此起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XX在某保險公司沒有到修車現(xiàn)場對事故車輛進行拆解拍照并定損的情況下,于2016年12月19日在鞍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新元途汽車修理廠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維修。修理維修費報價單中修理費合計366419元。鞍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新元途汽車修理廠于2018年9月16、9月17日給李XX出具維修費發(fā)票28張,合計金額273287元。重審時,雙方未能協(xié)商確認事故車輛實際損壞項目及價值。為客觀、公正確定事故車輛實際損壞項目及價值,依據(jù)某保險公司申請,該院委托遼寧鋼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如下項目進行評估:1.對遼K×××××號奧迪牌轎車實際損壞項目及價值進行評估。2、如第一項無法評估則對該車是否構成全損進行評估。3、如果車輛構成全損,則評估車輛于事故發(fā)生時的市場價值。遼寧鋼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據(jù)當事人所述,被鑒定車輛已經(jīng)修復完畢,所更換的舊件現(xiàn)已處理,修復后的車輛已轉手出售,無法驗車。只能根據(jù)相關送檢材料對本案委托事項進行鑒定。該車已構成全損,核定被鑒定車輛遼K×××××號車輛事發(fā)日的實際價值為人民幣110931元。某保險公司花鑒定費8465元。
另查,李XX于2016年12月6日在鞍山市千山區(qū)天強汽修汽配中心花施救費700元、2017年2月27日在鞍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運鑫汽車養(yǎng)護中心花施救費1800元。原審根據(jù)李XX的申請,委托遼寧新天衡資產(chǎn)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價值進行評估為273287元。李XX花評估費17400元。
另查,李XX為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1日0時起至2016年12月31日24時止。在該保險合同中,雙方確認的事故車輛新車購置價為375660元。本案涉及的險種為機動車輛損失險(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金額為375660元。
再查,李XX將事故車輛于2017年2月6日以5萬元賣給他人,并已在遼陽市車輛管理所辦理完更名過戶手續(xù)。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李XX所有并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遼K×××××號小型轎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致使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事故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關于李XX要求按原審中遼寧新天衡資產(chǎn)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結論賠償事故車輛損失273287元一節(jié)。按照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中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敝s定,因李XX在未按上述合同約定會同某保險公司檢驗協(xié)商確定事故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的情況下,將事故車輛在鞍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新元途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鞍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新元途汽車修理廠又非某保險公司指定,且某保險公司也沒有參與對事故車輛的拆解修復。遼寧新天衡資產(chǎn)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書表明評估人員系“通過申請人提供的車輛損失清單及申請人表述中了解到該車損壞部件?!倍鲜鰮p失清單并未得到某保險公司確認。因此,該院無法依據(jù)上述事實確認事故車輛實際損壞的項目和實際修復更換配件的真實性。李XX該項訴訟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F(xiàn)因李XX已將事故車輛修理完畢,所更換的舊件已經(jīng)處理,修理后的車輛已被李XX轉手出售,導致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重新核定。按照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現(xiàn)因某保險公司同意按照遼寧鋼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的事故車輛事發(fā)日的實際價值人民幣110931元-50000元=60931元對李XX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賠償,該院予以準許。
關于李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2500元,鑒定費17400元一節(jié)。李XX稱將事故車輛從事故發(fā)生地拖至停車場(鞍山市千山區(qū)天強汽修汽配中心)花施救費700元,將事故車輛從停車場拖至修車廠花施救費1800元。因李XX提供的1800元施救費發(fā)票是由鞍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運鑫汽車養(yǎng)護中心出具的,而李XX的修車地為鞍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新元途汽車修理廠。故該院認定李XX花施救費7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guī)定,原告該項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對其中合理部分,該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X保險金60931元、評估費17400元、施救費700元,合計79031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98元,由李XX承擔3922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1776元。鑒定費846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保險車輛應如何定損及具體數(shù)額如何確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李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適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雙方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首先,依據(jù)《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痹诎l(fā)生保險事故后,李XX應當在修車前先與某保險公司溝通協(xié)商修車的具體項目、方式等,李XX雖主張已盡到了通知某保險公司的義務,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且某保險公司并不認可這一事實。其次,遼寧新天衡資產(chǎn)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作出的鑒定車損報告并非在某保險公司對損失項目認可情況下作出的,且該鑒定是依據(jù)李XX提供的車輛損失清單及其表述而作出的,并不具備客觀性,原審未采信該鑒定結論并無不妥。
關于李XX上訴主張不應按照遼寧鋼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結論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首先,李XX不能提供事故車輛所更換的舊件且已將修理后的車輛轉手出售,導致某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無法重新核定車輛實際損失,基于此情況原審法院申請遼寧鋼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是否構成全損及車輛發(fā)生時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其次,《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格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北景钢?,經(jīng)某保險公司申請,在原審法院委托下進行了再次鑒定,且鑒定部門系經(jīng)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統(tǒng)一搖號選取、鑒定過程公開透明,鑒定結果公正,經(jīng)遼寧鋼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案涉車輛已構成全損,車輛事發(fā)日的實際價值為110931元。依照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李XX投保時按照新車購置價格確定保險金額,因鑒定案涉車輛已構成全損,在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情況下,應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李XX保險金60931元(110931元-50000元=60931元)、評估費17400元、施救費700元,合計79031元。故李XX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李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98元,由上訴人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 桂
審判員 戴艷麗
審判員 王 瑤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