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胡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眉民終字第53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4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軍,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維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男,漢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胡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2015)眉東民初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5月23日,胡XX駕駛車牌號為川3815287的大中型拖拉機,行駛至省道103線彭山區(原彭山縣,下同)彭祖廣場時,與陳永慶駕駛的無牌號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陳永慶受傷,兩車受損。受害人陳永慶向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胡XX、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要求胡XX與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賠償損失。經彭山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彭山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彭山民初字第20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賠付范圍內向陳永慶支付90669.51元,向胡XX支付32000元。此賠償款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已經支付。
川3815287拖拉機在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發生事故時,胡XX所持駕駛證為“G”證,有效期至2014年4月27日。2014年6月3日胡XX換領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為2014年4月27日。
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七)款第1項“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015年4月,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起訴胡XX,稱胡XX持過期駕證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胡XX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的傷害事故,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賠付后有權要求胡XX支付保險公司已墊付的賠償款122669.51元。
原審判決認為,胡XX與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建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本案審理焦點為:1、胡XX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是否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范圍胡XX駕駛證于2014年4月27日到有效期,發生交通事故時是2014年5月23日,胡XX于2014年6月3日換領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為2014年4月27日。依照《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五款“拖拉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拖拉機駕駛證:超過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的;”之規定,駕駛員未按期辦理換證手續,其駕駛證并不必然被注銷,只有在超過一年以上未換證的,駕駛證被注銷,駕駛員才喪失駕駛資格。胡XX駕駛證到期后兩個月換證,相關部門予以換證且駕駛資格仍從換證前的到期日連續計算,盡管胡XX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到期,但并不當然喪失了駕駛資格,胡XX不屬于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主張在交強險限額內向胡XX追償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2、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付后,是否有權要求胡XX返還原審判決認為,在商業三責險中應當依照保險條款的約定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在商業三責險中沒有替被保險人代為墊付的責任與義務。依照保險條款中第五條第(七)款第1項“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約定,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享有對胡XX的免責抗辯權,但在對受害人賠償時,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并未提出該免責抗辯,同時又同意對受害人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的該行為可以視為其在商業三責險保險合同中放棄了免責抗辯的權利,現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再主張該免責事由,要求胡XX返還支付的賠償款,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上訴稱,胡XX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更換駕照,持過期駕照不應當駕駛機動車輛,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保險公司對交強險賠償款項享有追償權。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五條第7款第1項關于駕駛證有效期已經屆滿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部分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調解中同意理賠是因為胡XX并未如實告知駕照過期,保險公司當時也疏于審查,保險公司并沒有放棄免責抗辯權。
胡XX未答辯。
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書載明的事實經過一致,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彭山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1142242014007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2015)彭山民初字第20號民事調解書、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駕駛證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后,傷者陳永慶曾起訴胡XX和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要求支付賠償款。在該起訴訟中,三方最終達成協議,人民法院為此制作的(2015)彭山民初字第20號民事調解書已產生法律效力,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已經按照調解協議容向傷者陳永慶和投保人胡XX支付了理賠款。現人保財險眉山分公司以事故發生時胡XX不符合理賠條件為由起訴胡XX主張追償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37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53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余林峰
審 判 員 羅 潔
代理審判員 孫春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江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