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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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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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5民終57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03
(一審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大荔縣。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漢族,住西安市蓮湖區,系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法務,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男,漢族,住陜西省城縣,系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代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住陜西省渭南市大荔縣,特別授權。
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2018)陜0523民初19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彭XX與被上訴人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參加訴訟。
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負責人魏XX與被上訴人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XX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上訴請求: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大荔縣人民法院(2018)陜0523民初1973號民事判決書;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1、一審缺少主體,依據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延公交認字【2017】第00167號認定,上訴人所承保車輛陜號車的駕駛員盧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陜(陜掛)駕駛人劉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且陜(陜)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機場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依據法律規定陜(陜掛)也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申請追加被告,一審法院置之不理,增大上訴人的賠償義務。
2、一審法院在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提供駕駛證原件及道路運輸資格證核對原件,盧宏軍未提供駕駛證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僅依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被上訴人盧宏軍的駕駛證號及準駕車型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證依照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所需申領的證照,需要一定的駕駛技能,而本案被上訴人盧宏軍在庭審中均未提供駕駛證,在上訴人明確需提供駕駛證作為上訴人賠付依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未核實被上訴人盧宏軍是否在本案事故發生時有合法的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盧宏軍駕駛證實際在2015年10月就被吊銷,應當視為無證駕駛,依據《保險條款》第42條第2款第3條規定屬保險除外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盧宏軍無法提供駕駛證,依法應判決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上訴人對陜號車輛的損失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機構評估車輛損失為115685元,不僅高于宜川縣價格認定中心對車輛評估損失86000元甚至高于被上訴人107000元的購車駕車,該評估結果己嚴重違背常理,評估按照2018年10月21日確定市場價格作出評估,而事故發生在2017年10月21日,所以違背了被評估資產狀況和市場情況應為過去的狀態,鑒定費票據顯示繳費主體為被上訴人,己影響鑒定價格認定的客觀性,該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上訴人代理律師向一審法院提出價格評估異議,一審法院置之不理,損害上訴人的利益。
補充:對于鑒定上訴意見不再堅持。
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原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事故車輛駕駛人盧某某具有駕駛資格,在事故認定書中有認定,并未認定為無證駕駛。
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15695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10月9日,原、被告簽訂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單號為:67006080220170009239),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陜5號貨車(發動機號為:17000209,車架號為:122170593342)在被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額度為:107000元。
在承保期間,2017年10月21日,盧某某駕駛該車輛行駛至309國道1316+100處時,與劉某某駕駛的陜陜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陜號貨車受損。
該起事故經宜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駕駛人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盧某某負次要責任。
事后,原告將該車輛受損情況進行了價格評估,評估結果為陜號貨車損失為86000元,且載明該車已無修復價值,后經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以其符合保險賠償的免責事項為由拒絕賠償其車輛損失。
另查明,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太平保險對該車輛損失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經陜西銘建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作出評估意見書,評估該車損失為115695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無約定駕駛人有無道路從業資格證是否屬于保險公司賠償的免責情形;2、若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明確告知此免責條款。
本案中,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商業保險免責條款、免責事項說明書均屬于格式條款,依照法律規定被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現被告稱原告在免責事項說明書中簽字確認其已知相關內容,但該免責事項說明書中的第一部分關于駕駛人需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等手續的免責事項并未有加粗、或者下劃線等方式提請注意,且其在免責事項說明書中的所謂簽字說明亦為其格式內容,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且被告提供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賠償處理部分第十五條約定,該條款載明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票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該條款的約定與被告所稱駕駛人需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免責事項相矛盾,應當認定該保險合同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本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綜上,被告辯稱駕駛人盧某某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事項無事實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依法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本院確認,原告所有的陜車輛在本次事故中受損115685元,但該車輛在原、被告投保的保險賠償額度為107000元,故被告理應在商業險賠償范圍進行賠付。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0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14元,減半收取計1207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負擔。
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提供了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6民終993號民事判決書,主要證明駕駛人盧某某具有駕駛資格,不屬于無證駕駛,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質證,對該判決書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盧某某駕駛車輛期間屬于超分狀態,不同意賠付。
因雙方對該判決書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該判決書真實性予以認定,該判決書作為生效判決明確認定盧某某不屬于無證駕駛,故對被上訴人證明目的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主要爭議焦點: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是否應向渭南東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理賠。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認為應當追加對方車輛或者投保保險公司為被告,本案被上訴人按照保險合同主張權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保險人應該對被保險人的損失在商業險中全部理賠,其承擔保險責任后可以享有代位追償權,且其要求追加被告并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參加人,故對上訴人該主張不予支持。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認為事故車輛駕駛人盧某某駕駛車輛期間屬于無證駕駛,但根據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所記載,盧某某是具有駕駛證照,即使當時駕駛證照屬于扣除12分的超分狀態,也是需要安全學習的行政管理措施,并沒有要求駕駛人重新考取或者暫扣駕駛證照,且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供的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6民終993號民事判決書,也可以證明盧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駕駛資格,不屬于無證駕駛,故對上訴人主張的駕駛人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予免除保險責任的理由,不予采信。
關于鑒定結論問題,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雖然對鑒定結論的數額提出異議,但并未出具反駁證據支持其主張,故一審判決依據該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并無不妥。
二審庭審期間,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必須提供道路運輸資格證的上訴意見,予以放棄。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40元,由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開運
審判員 楊軍
審判員 雷曉寧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孟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