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方辰酒水銷售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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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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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2民初514號 買賣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 2019-04-22
原告:通化方辰酒水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955/424-059號。
法定代表人:張XX,董事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叢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XX,吉林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通化方辰酒水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辰酒水)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辰酒水的法定代表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辰酒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通化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464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售酒,酒款共計24640元。被告未支付酒款,雖經原告多次催要,其均以各種理由拖欠至今。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現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要求被告一次性償還拖欠的全部欠款,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我公司作為國有控股公司,每一筆對外采購的用品均應有正規的買賣合同,并加蓋公司的公章,所以原告必須提供與我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及采購單,否則與我公司無關。2.原告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綜上,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2.被告是否應當立即支付欠款2464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4640元,被告抗辯原告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原告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陳述被告所欠貨款產生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間,而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2015年6月后向被告主張過權利,故其訴訟請求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喪失了勝訴權,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通化方辰酒水銷售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8元(系減半收取),由原告通化方辰酒水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鄒淑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