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周XX、張外一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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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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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20號 民間借貸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2015-02-13
原告彭列屏,女,漢族,住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俞翼,云南聯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楊X。
被告周XX,男,傣族,住昆明市。
被告張外,男,漢族,住昆明市。
某保險公司、周XX、張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列屏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周XX、張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彭列屏訴稱:2013年5月10日被告周XX、張外,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向他人借款過期還不出,請求原告借款應急,承諾3個月內還清本金及車旅費。被告周XX、張外同意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進行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據此與三被告在協商一致下簽訂了借款協議,并按三被告要求直接付款,三被告認可并出具收條。三被告在借款期滿后不履行還款義務,致使原告在追討中又增加巨大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1、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2、三被告承擔占用息自2014年9月9日至償清日止,按月息2.5%計,承擔每月包干差旅費3000元;3、三被告承擔違約金4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周XX答辯稱:同意承擔連帶責任。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請示過,同意償還原告本金,按人民銀行同期借款2分的利息支付資金占用費,在3個月內還清,請原告配合開具發票。
被告張外答辯稱: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原告彭列屏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直屬業務部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約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直屬業務部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止),月息2.5%,每月包干差旅費3000元至還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如有一方違反約定承擔違約金40000元,被告周XX、張外以個人全部財產為該筆借款作擔保。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支付借款,三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收條,收條載明收到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償還借款本金。原告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直屬業務部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設立的機構,其對外產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應由其上級部門即昆明市分公司承擔。2013年5月10日簽訂的《借款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即具有損失賠償金的性質。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如果讓當事人同時承擔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也就是讓當事人為一個違約行為承擔雙重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根據案件的實際,本院確定由被告承擔逾期利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對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根據《借款協議》的約定,三被告應當支付原告追償借款、核實營業情況的包干差旅費3000元/月,直至還清借款本息之日。庭審中原告對該項主張未提交因追償借款、核實營業情況而產生差旅費的證據,被告對原告每月均到訪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據此,本院對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每月3000元包干車旅費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償還原告彭列屏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4年9月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期限屆滿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周XX、張外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00元,減半收取245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判員朱強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羅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