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未XX、劉玉春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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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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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2民初9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樹市人民法院 2019-03-05
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井桂紅,系經理。
委托代理人毛署光,系職員。
被告未XX,男,現住吉林省榆樹市。
被告劉玉春,男,現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未XX、被告劉玉春追償權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署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未XX、被告劉玉春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8年6月11日12時許,未XX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號車,行駛至黑大公路759.7公里處,與劉雪峰駕駛的×××號車相撞,致兩車損壞,×××號車上乘客崔巍巍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未X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崔巍巍向榆樹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開庭審理,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崔巍巍損失10019.45元,原告已于2018年12月4日履行判決,并依法取得追償權?,F原告某保險公司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未XX、被告劉玉春賠償原告已墊付的保險款人民幣10019.45元,并要求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XX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劉玉春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12時40分許,被告劉玉春將其實際管理使用的×××號小型普通客車借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被告未XX,未XX駕駛該車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黑大公路759.7公里處駛入道路左側,遇相對方向劉雪峰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車內乘坐崔巍?。┫嘧玻萝囕v損壞,崔巍巍受傷,后被告未XX棄車逃逸。該事故經榆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未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雪峰與崔巍巍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傷者崔巍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榆樹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崔巍巍10019.45元?,F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未XX、被告劉玉春賠償原告已墊付的保險款人民幣10019.45元,并要求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訴來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追償權合法,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追償對象的問題。被告劉玉春作為車輛管理人在將車輛借給被告未XX時,未對其是否有駕駛證,是否具有相應的駕駛能力等影響機動車安全駕駛因素進行合理審查,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而被告未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當然地存在過錯,故二被告應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保險款10019.4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未XX、被告劉玉春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保險款人民幣10019.45元。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立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趙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