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留縣四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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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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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民終7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2019-03-16
上訴人(原審原告):鞏留縣四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鞏留縣*號。
法定代表人:李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新疆懷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伊寧市**號。
法定代表人:金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新疆宇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鞏留縣四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前由鞏留縣人民法院做出(2011)鞏民初字第294號民事判決書,四通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作出(2012)伊州民二終字第348號裁定書,發回鞏留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鞏留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作出(2012)鞏民初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四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審理,四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中華聯合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通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判決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132萬元保險賠償金;2.一、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1、某保險公司持有恒正司法鑒定所的樣材章。保單投保人出具上述樣材章均來源于某保險公司,其在一審庭審中提供某保險公司與金帝公司的投保單加蓋的是四通公司的印章,說明該印章某保險公司曾經持有過,在此疑點無合理理由排除的情形下,即便有鑒定報告,也不能證明其在案涉投保行為中使用印章,故不能證明其接受免責條款。2、即使某保險公司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但是其投保的目的是對保險事故進行保險,實質是對操作不當行為造成的事故賠償責任的投保,保險理賠與免賠應當限定在事故成因范圍內,本案事故原因系超速而非超載,某保險公司不應當與事故無因果關系行為做免賠理由,免責條款實際加重投保人的義務,屬于無效條款。
某保險公司辯稱:1、四通公司的簽章綜上合法,保險合同依法成立。2、免責條款四通公司是明知,其愿意接收免責條款,故免責條款有效。3、合同約定超載不賠付符合實際,否認縱容違法行為。
四通公司一審訴訟請求:被告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1,320,000元保險賠償金及涉案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1月27日,鞏留縣四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號金杯中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省道316線151公里加500米處,在路面發生側滑后于迎面駛來的×××號農用運輸車發生碰撞,造成9人死亡,9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四通公司支付2,179,922.3元賠償金,隨后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認為其已經履行了告知保險條款內容和責任免除內容的義務,由于四通公司車輛超載三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四通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新疆卓鼎司法所對2008年12月30日在“中華聯合財產某保險公司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單”上加蓋的“鞏留縣四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印章印文與工商局備案印章進行對比鑒定,鑒定意見為該兩枚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經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鑒定所,對2008年12月30日在“中華聯合財產某保險公司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單”上加蓋的“鞏留縣四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印章印文,與一審法院在鞏留縣運輸管理站調取的同時期車輛管理檔案中使用的印章進行對比鑒定,鑒定意見為該兩枚印章印文為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原被告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四通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賠付2,179,922.3萬元是事實,四通公司違反保險合同中的約定超載三人,是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主要原因。四通公司對道路運輸承運人保險投保單的真實性持有異議,經委托鑒定該投保單上的印章與四通公司在工商局等級備案的不一致,但與同時期車輛管理檔案中使用的印章一致。故認定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免責條款,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有效,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駁回四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四通公司提交機動車承運人險承保卷,證明某保險公司之前提交的其他企業的投保單來源于該案卷,擬證實四通公司未備案公章在某保險公司檔案卷宗中使用過。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不認可,系彩印件。本院認為,因該證據系復印件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除一審判決查明的“四通公司支付2,179,922.3元賠償金”以外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的原因為占道、超速行駛和超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案涉投保單加蓋“四通公司”的印章是否系四通公司所為:2、超載行為屬于免賠責任的條款是否屬于加重投保人的責任,免除某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該免責條款的效力。
關于爭議焦點一、雙方當事人對案涉投保單加蓋四通公司的印章與四通公司備案印章系兩枚不同印章不持異議。雖然案涉投保單加蓋的印章并非四通公司備案的印章,但鑒定機構提取的樣材來源于一審法院在鞏留縣運管站提取的四通公司的2007年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行業開業申請營運車輛登記表、2009年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表,該事實足以證實四通公司對外使用過未經備案的印章。且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在2009年,而運營站提取的其中兩份樣材形成時間為2007年,某保險公司不具有在事故發生之前私刻并使用四通公司印章的動機和目的。現四通公司提出某保險公司涉嫌私自加蓋其公司印章無確鑿證據,且與本案證據反映的內容不相符,四通公司使用兩枚印章對外均代表其公司,某保險公司有理由相信投保單加蓋的印章系四通公司印章。四通公司稱某保險公司與金帝公司的投保單加蓋四通公司的印章,故涉嫌某保險公司私自使用其印章,即便某保險公司與金帝公司的投保單加蓋有四通公司的印章,該事實不足以證實某保險公司投保單上四通公司的印章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加蓋,四通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二、首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交通事故的原因為占道、超速行駛和超載,四通公司認為事故原因系超速而非超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超速行駛和超載行為均屬法律法規中禁止性規定條款,禁止性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如果不進行限制,客觀上縱容了違法行為的發生,從長遠看引導錯誤的價值取向,四通公司認為該條款加重其責任,免除某保險公司責任,故免責條款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8,340元,二審受理費16,680元,由上訴人鞏留縣四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鳳
審判員 吐力肯尼
審判員 葉爾夏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 雪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