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鄉縣宏運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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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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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民再274號 保險糾紛 再審 民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05-28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內鄉縣宏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內鄉縣馬山口鎮工業園區*號。
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層。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內鄉縣宏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終34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豫民申128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宏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宏運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2193號民事判決和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終3442號民事判決,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豫R×××××號掛車車損5910元。事實與理由:事故發生后,宏運公司墊付主車實際維修費用71615元,掛車修理費用5910元(和某保險公司定損的數額一致)。對主車豫R×××××車損的鑒定報告結果為66050元,對掛車車損未鑒定。一審法院將66050元視為主、掛車的全部車損,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造成掛車車損5910元未得到合理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申請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我公司在一審申請車損評估鑒定時,掛車也包含在評估之內。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訴請。
宏運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理賠原告因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各項費用11622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宏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2015年11月1日0時27分,宏運公司的豫R×××××(主車)豫R×××××(掛車)牽引式大貨車在福建廈門境內與贛C×××××號重型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經福建省公安交警總隊廈門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到現場對事故責任劃分,認定雙方均有過錯負同等責任。并讓雙方各自修理自己的受損車輛,在此次事故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鑒定部門鑒定宏運公司福田牌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于評估日2015年11月1日的評估估損值為66050元。宏運公司支付一半路損費33200元及路面清障費1530元和3970元施救費。
一審法院認為: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本次事故車損為66050元,宏運公司也有正規發票證明其支付了33200元路損費和1530元路面清障費用及3970元施救費。應扣除對交強險2000元后總計102750元在商業險保險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依法予以賠償。關于某保險公司稱其應按交通事故劃分承擔一半責任的問題,宏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30萬元,現發生應當理賠的事故就應該在保險金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在賠償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本次事故的對方進行追償。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豫1302民初2193號民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宏運公司保險費102750元。二、駁回宏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25元,鑒定費4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宏運公司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2017)豫1302民初2193號民事判決,改判增加一審少判的車輛損失7910元。某保險公司亦不服,上訴請求:改判一審法院(2017)豫1302民初2193號民事判決,其中不服金額為68987元。
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福建省公安交警總隊廈門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均有過錯負同等責任。本起事故所涉交強險中,根據上述規定贛C×××××號重型貨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故一審判決扣除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責任限額200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車損鑒定申請書的申請事項為,對宏運公司所有的豫R×××××/
901掛的車損申請重新鑒定。一審卷宗中的司法鑒定委托移送表中也載明對豫R×××××/豫R×××××掛的車損進行鑒定。故一審法院采信南陽市鑫龍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機動車鑒定估損報告并無不當。發生事故后,宏運公司可以選擇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并在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宏運公司的車輛損失費并無不當。在福建省公安交警總隊廈門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上,明確注明豫R×××××車賠償的34730元路損款是應承擔全部路損款的一半,并加蓋該一大隊二中隊的印章予以確定。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路損過高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據支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豫13民終344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575元,由宏運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525元。
本院再審認定:本次事故發生后,宏運公司因豫R×××××掛車的維修支付5910元。在本案一審鑒定中,南陽市鑫龍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宛鑫車估字[W2017]第190號機動車鑒定估損報告的結論部分寫明“本次評估的福田牌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于評估日2015年11月1日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幣:66050元”。本院再審認定的其他事實與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南陽市鑫龍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宛鑫車估字[W2017]第190號機動車鑒定估損報告是對主車車損的鑒定還是主、掛車車損的鑒定。本院再審認為,上述鑒定意見中不包括掛車車損鑒定,理由如下:雖然委托鑒定時鑒定目的和要求部分寫明是對主車和掛車進行車損鑒定,但在鑒定結論部分明確只鑒定了主車車損。鑒定報告的估損清單也只有主車車損的細目,所附拍攝的照片只有主車的照片,沒有掛車的照片。因此,鑒定時只鑒定了主車車損,并未鑒定掛車車損,對于豫R×××××掛車車損591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未判決掛車車損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終3442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219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內鄉縣宏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219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內鄉縣宏運物流有限公司保險費10866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2625元,鑒定費4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燕萍
審判員 毛彥功
審判員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高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