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爾市駿達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李X1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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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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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民終139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3
上訴人(原審原告):阿拉爾市駿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1,甘肅昊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竇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2,男,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1,住陜西省岐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2(系李X1丈夫),住陜西省岐山縣。
上訴人阿拉爾市駿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達物流公司)與被上訴人、李X1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19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駿達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1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2、被上訴人李X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駿達物流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駿達物流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或者依法將一審沒有認定的44500元損失予以確認。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為棉紗降價以及紙管變形、表面磨爛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44500元證據不足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認定:“上述兩項損失的依據除云錦集團公司作為受損方的證明外,再無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該損失具體是如何產生的,是否實際產生,計算依據等,該證明屬于受損方的陳述,且該24.5噸棉紗在未進行任何損失保全的情況下已用于生產,在此情況下,不能僅以此認定該損失產生的客觀真實性。”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的上述認定是錯誤的,理由如下:1.追償權法律關系中以填平原則為基本原則,即這種追償是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為目的,其適用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填平原則,填平就是將受害的損失全面填補,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2.本案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上訴人作為交通事故責任中不負責任一方,交通事故發生后,買方云錦公司、賣方華茂公司相繼對棉紗損失進行了扣除,后賣方華茂公司又按照云錦公司扣除的金額從上訴人運費中予以扣除。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X1、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追償權法律關系。3.本案中上訴人行使追償權的對象并非直接的棉紗損失,而是因交通事故造成棉紗損毀后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因此,對于上訴人而言,只要能夠證明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實際產生,而且上訴人產生的該經濟損失與涉案交通事故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那么上訴人追償的經濟損失就應予以支持。4.本案中,上訴人提交了華茂公司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足以證明華茂公司已經從上訴人運費中扣除了包括24.5噸棉紗折價部分共計210008元。并且結合云錦公司出具的證明以及賠償說明,可以證實上訴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實際發生,且經濟損失中包含棉紗降價以及因紙管變形、表面磨爛造成的經濟損失部分。結合上述四點,上訴人認為只要能夠證明本案中上訴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了經濟損失,且該經濟損失已經實際產生,那么上訴人就有權對該全部經濟損失行使追償權。綜上,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損失確定明確,適用法律正確,服從一審判決。屬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李X1辯稱,只認可某保險公司認可的事項。
駿達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由李X1賠償駿達物流公司因棉紗損壞造成的經濟損失218988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26日,華茂紡織公司(作為供方)與云錦集團公司(作為需方)簽訂棉紗采購合同,約定由華茂紡織公司向云錦集團公司供應規格型號為優C40S的棉紗150噸,總金額為3855000元。2018年3月23日,華茂紡織公司(作為發貨單位)與駿達物流公司(作為承運單位)簽訂了華茂紡織公司貨物運輸單,約定:貨物名稱為棉紗,重量為30940
,駕駛員為孫某某,車牌號為×××/×××。2018年3月28日10時30分許,李X某(系李X1的雇傭司機)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罐式半掛車沿31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396
+500M處路段時,遇相對方向孫某某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引×××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行駛至此發生碰撞,致兩車及貨物受損,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甘肅省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本次事故作出了天公麥交認字[2018]
第1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是由李X某一方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確定由當事人李X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某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駿達物流公司花費倒車、裝卸等費用共計7780元。2018年4月11日,該批棉紗運至云錦集團公司處,對該批棉紗進行了清點并支出清點費用1200元。經清點該批棉紗中破損6.44噸,每噸單價25700元,合計165508元,余可用棉紗24.5噸,已由收貨方云錦公司使用,以上損失共計174488元,該款項已由發貨方華茂紡織公司自駿達物流公司運費中扣除。另查明,李X某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罐式半掛車的所有人均為李X1,李X1是李X某的雇主。×××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22000元)和商業險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三責險不計免賠等,×××重型罐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即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三責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生時,均在保險期間內。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駿達物流公司作為交通事故中不負任何責任的一方,代李X1償付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駿達物流公司與李X1、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追償權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駿達物流公司行使追償權的數額應當如何確定;二、本案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一、關于駿達物流公司行使追償權的數額應當如何確定的問題。對于破損的棉紗6.44噸,對于該部分損失,因有發貨方華茂紡織公司、承運方駿達物流公司、駕駛員、收貨方云錦集團公司共同簽字、蓋章確認的新疆華茂紡織有限公司貨物運輸單一份,該運輸單系事故發生后云錦集團公司收貨的原始單據,根據該運輸單記載,云錦集團公司在2018年4月12日收到相對完好的貨物849件,共23.772噸。后云錦集團公司又進一步出具證明實際收到的相對完好的貨物為24.5噸,大于收貨時的噸數,又經一審法院當庭核實,確實存在收貨時清點的事實,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該損失的存在。故對該部分損失6.44噸,按照每噸的單價25700元,合計損失165508元。對于已經破損的6.44噸棉紗,在收貨時云錦集團公司認為不能使用,拒絕接收使用,駿達物流公司亦認為不能再使用,而訴訟中,某保險公司認為該部分有可利用的殘值,對此,如該部分具有殘值,某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該棉紗的殘值部分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對于事故發生后產生的倒車、裝卸費用以及貨物運至云錦集團公司處花費清點費用,雖不具備正式的稅務發票,但考慮到交通事故發生后處于緊急情況下,為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該損失屬于必然產生的費用,上述各項費用的收款方多為自然人,出具發票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且根據票據中所留聯系電話,經一審法院當庭核實,上述費用均為實際產生,故對該費用898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由于以上兩項損失174488元,已由發貨方華茂紡織公司自駿達物流公司的運費中扣除,駿達物流公司因此取得了追償權,有權向該起事故的肇事方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對于駿達物流公司主張的已使用的24.5噸棉紗每噸降價1000元,合計損失24500元,因紙管變形、表面磨爛造成直接損失20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從本案現有證據分析,雖然華茂紡織公司出具了扣款發票及證明,云錦集團公司出具了賠償說明,以證明駿達物流公司存在上述的損失。但作為追償權法律關系中追償權的行使,應當是對于受損人所承擔的合理、合法的損失行使追償權,因此,應當審查該損失產生的基礎依據是否客觀真實、證據充分。而該部分損失的依據為云錦集團公司出具的證明及賠償說明各一份,從上述兩份證據中審查,認為每噸降價1000元是由于紙管變形嚴重且表面有磨爛,造成該公司生產效率降低所產生的損失;對于2萬元是由于紙管變形,筒腳紗不能重新倒筒所造成的整經損失約2萬元。上述兩項損失的依據除云錦集團公司作為受損方的證明外,再無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該損失具體是如何產生、是否實際產生、計算依據等,而該證明屬于受損方的陳述,且該24.5噸棉紗在未進行任何損失保全的情況下已用于生產,在此情況下,不能僅以此認定該項損失產生的客觀真實性。綜上,駿達物流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關于本案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由于李X1已為C5846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罐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其中財產限額為2000元)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萬元)等商業險,李X1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對于駿達物流公司的損失174488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172488元。由于駿達物流公司的上述損失在某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內,在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李X1在本案中再不承擔責任。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發生事故后,由于駿達物流公司不配合清點,導致損失擴大,且損失無法確定,申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損失評估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某保險公司、李X1未對其提出的對方不配合清點,導致損失擴大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次,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因本次事故導致駿達物流公司方所承運的貨物損毀6.44噸,對于該部分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已無鑒定必要;再次,本案中涉及到可使用的24.5噸棉紗,云錦集團公司已經使用,某保險公司、李X1提出對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棉紗降價及造成效率降低等直接損失進行鑒定已失去鑒定基礎。綜上,對于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不予準許。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向阿拉爾市駿達物流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172488元,以上合計17448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內履行完畢;二、駁回阿拉爾市駿達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84元,由李X1負擔3652元,由阿拉爾市駿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932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結合駿達物流公司在一審時提交的云錦集團公司出具的賠償說明及證明、華茂公司出具的證明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據能夠證明駿達物流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棉紗降價以及因紙管變形、表面磨爛等經濟損失44500元。二審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關于上訴人損失中44500元的認定是否適當
駿達物流公司在一審時提交了云錦集團公司出具的賠償說明及證明、華茂公司出具的證明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據。一審法院認為,從上述兩份證據中審查,棉紗降價及因紙管變形、表面磨爛這兩項損失的依據除云錦集團公司作為受損方的證明外,再無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該損失具體是如何產生、是否實際產生、計算依據等,而該證明屬于受損方的陳述,且該24.5噸棉紗在未進行任何損失保全的情況下已用于生產,在此情況下,不能僅以此認定該項損失產生的客觀真實性。駿達物流公司認為,上述證據可以證實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實際發生,且經濟損失中包含棉紗降價及因紙管變形、表面磨爛造成的經濟損失部分。本院認為,駿達物流公司提供的上述兩份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駿達物流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棉紗降價及因紙管變形、表面磨爛等經濟損失,且該經濟損失已經實際發生。雖然上述證據系由作為受損方的云錦集團公司及華茂公司出具,但作為受損害的直接方,最為了解自身的受損情況,且某保險公司、李X1也均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故上述證據能夠證明該44500元損失產生的客觀真實性,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阿拉爾市駿達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1953號民事判決;
二、由某保險公司向阿拉爾市駿達物流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216988元,以上合計21898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4584元,由被上訴人李X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斌
審 判 員 包新萍
審 判 員 王梅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呂東虹
書 記 員 姜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