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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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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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150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負責人:姚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彭XX,女,漢族,江蘇省揚州市人,現住陜西省神木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漢族,住陜西省神木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陜0881民初72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陜0881民初7220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保險金3萬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意見系神木市交通警察支隊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時未通知上訴人到場,認定的損失明顯過高,一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重新鑒定之申請,程序違法。2、施救費明顯過高,且未附收費依據及明細。此外,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鑒定費、訴訟費應由侵權人直接承擔,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施救費、鑒定費、訴訟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彭XX辯稱,鑒定程序合法、意見客觀真實,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條件。施救費1萬元系答辯人車輛及第三者車輛因施救共同產生的費用,客觀真實。鑒定費、訴訟費亦系答辯人的實際支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彭XX車輛維修費75810元,三者車維修費21990元,兩車拖車費10000元,鑒定費1890元,合計109690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2017年8月1日,彭XX為自己所有的掛靠在山東省冠縣興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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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損失險和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7月9日2時許,許以坤駕駛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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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半掛牽引車在沿神木市店紅一級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店紅一級路18
處,與同向行駛的梁鳳明駕駛的晉
**號半掛牽引車相撞后,又撞于停放在路邊的晉
**號半掛牽引車,結果致許以坤、梁鳳明的車輛受損。本次事故經神木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以坤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梁鳳明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彭XX申請神木市交通管理大隊委托陜西榆林百信司法鑒定所對彭XX及梁鳳明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彭XX的車輛損失為75810元,梁鳳明駕駛的車輛損失為21990元,彭XX支出鑒定費1890元,施救費10000元。彭XX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及鑒定結果向梁鳳明賠償了車輛損失費及施救費共計27990元。后雙方多次協商賠償事宜無果,故彭XX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本次事故的認定,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彭XX請求的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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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費75810元、梁鳳明車輛損失21990元及兩車施救費10000元、鑒定費1890元,均有票據在案佐證,該院予以支持。彭XX所有的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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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機動車損失險。在保險期間內,彭XX投保的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致兩方車輛受損,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關于第三者梁鳳明的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對彭XX的車輛損失應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付。因彭XX已通過公安機關向梁鳳明賠償了全部損失,彭XX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追償。某保險公司對彭XX提供的兩份車損鑒定意見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經該院審查認為,彭XX車損鑒定的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相關資質,某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準許。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彭XX賠償第三者梁鳳明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及鑒定費共計27990元,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向彭XX賠償彭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8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7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以及被上訴人所有的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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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半掛牽引車以及第三者梁鳳明駕駛的晉
**號半掛牽引車因涉案事故受損的事實不持異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所提重新鑒定之申請應否準許以及施救費、鑒定費應否由上訴人承擔。經陜西榆林百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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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為75810元,晉
**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為21990元。上訴人認為該二份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并申請重新鑒定。經查,該二份鑒定意見均系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店塔中隊在事故處理期間委托第三方作出,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且被上訴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可以證明其向第三者梁鳳鳴賠償的車輛損失27990元多于鑒定意見認定的車輛損失21900元,并在本院責令下提交了二車輛的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而上訴人未提交證據反駁該二份鑒定意見。故一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重新鑒定申請并依據該二份鑒定意見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
關于施救費、鑒定費。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理應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事故發生在陜西省神木市店紅一級公路,客觀上需通過專業的施救單位將被上訴人所有的車輛及第三者梁鳳鳴駕駛的車輛拖離事故現場。被上訴人提交的發票可以證明其支出施救費1萬元。上訴人認為施救費過高,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虛開發票的情況,故一審判決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發票認定施救費為1萬元亦無不妥。鑒定費是被上訴人為查明和確定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判決予以支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
上訴人還稱,訴訟費不應由其承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本案中,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對賠償被上訴人81700,支持了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據此決定由上訴人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金麗
審判員 李文龍
審判員 韓連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延尚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