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鈔XX保險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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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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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104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趙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鈔XX,男,漢族,榆林市榆陽區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陜西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鈔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2018)陜0802民初90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被上訴人鈔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鑒定費2100元、車輛損失10000元,共計1210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并沒有證據證明車輛損失系暴雨所致,沒有因果關系相關證據,且車輛損失為單方委托鑒定,數額偏高。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系單方委托鑒定,鑒定程序違法,定損時也未通知上訴人參與鑒定過程,鑒定結果不客觀。
被上訴人鈔XX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2018年8月7日下午,榆林城區普降暴雨,多處區域洪澇災害嚴重,各大媒體均有報道,其中就包括圣景名苑小區北門,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且洪水退后,被上訴人第一時間向上訴人報險,上訴人也派人進行了現場勘查,因此車輛損失系暴雨所致,二者具有因果關系。2、上訴人未提供證明鑒定結論存在不足的證據,經一審法院提示后,上訴人仍未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所持被上訴人委托鑒定程序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3、鑒定費是被上訴人為了確定車輛的實際損失而支出的實際費用,上訴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鈔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費69397元、車輛損失評估費2100元,車輛施救費300元,共計人民幣71797元。2、本案訴訟費全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鈔XX為其所有的陜K8U8**奧迪牌小轎車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27462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從2018年8月6日零時起至2019年8月5日二十四時止。2018年8月7日7時至8日7時,榆林市榆陽區出現雷陣雨天氣,最大降水榆林城區103.6毫米,達到大暴雨級別。鈔XX陜K8U8**奧迪牌小轎車停放在榆林市開發區圣景名苑南門被雨水所淹。后鈔XX通過陜西文星律師事務所委托榆林市高新區鎮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陜K8U8**奧迪牌小轎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2018年8月24日,該所作出榆鎮北價評[2018]-0328價格評估意見書,評估陜K8U8**奧迪牌小轎車的價格為69397元,并支出施救費300元、鑒定費21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鈔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確認為有效合同。鈔XX依約向某保險公司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鈔X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付,且鈔XX又購買有不計免賠險。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賠付責任。鈔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300元、車輛損失為69397元、車輛損失評估費2100元的訴訟請求有必要的事實依據且未超出責任限額,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鈔XX施救費300元、車輛損失為69397元、評估費2100元,以上共計7179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車輛損失是否是暴雨導致、《價格評估意見書》的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的損失金額是否過高以及鑒定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關于車輛損失是否暴雨導致的問題,被上訴人鈔XX在一審中向法院提交了氣象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2018年8月7日07時至8日07時,榆林城區的降水量達到大暴雨級別。上訴人對該證明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亦及時向上訴人報了保險,故上訴人所持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車輛損失系暴雨導致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價格評估意見書》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所作,上訴人雖認為鑒定金額過高,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也未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故其所持鑒定程序違法、鑒定金額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鑒定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鑒定費是為了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正規發票在卷作證,故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馮佑賢
審 判 員 魏 霞
審 判 員 張彩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剛
書 記 員 楊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