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徐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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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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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終303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趙博,北京市北斗鼎銘(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男,漢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系云南華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昆明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73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宣判后,上訴人人保昆明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承擔61890元的賠付責任;2、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理由:本案被上訴人就案涉車輛的維修價格單方申請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該份鑒定意見不應采納。在一審審理過程中,雙方向云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對車輛維修價格進行重新鑒定,該份鑒定結論應予采納。本案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負擔。綜上,請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徐X答辯稱:雙方申請重新鑒定的鑒定意見不符合鑒定程序,故一審沒有采信,且上訴人也無證據證實本案的車輛修復費用為61890元,故上訴人要求改判的主張不應支持。關于訴訟費、鑒定費的問題,本案爭議是由于上訴人未按照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約定進行定損賠付產生的,故訴訟費、鑒定費均應當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06035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確認本案如下法律事實:2017年1月1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云C×××××號車輛向被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2017年4月16日原告投保車輛與云A×××××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原告車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6月3日原告向昆明市盤龍區耀眾汽車維修服務部支付維修費91850元。2017年5月8日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原告投保車輛修復費用鑒定為9185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7000元。2017年4月26日原告向昆明路泰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拖車費3000元。2017年5月2日原告為云A×××××號車輛支付修理費4185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簽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相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原告已按約支付保險費,被告亦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按約承擔相應保險責任,故原告所訴有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依法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徐X支付保險賠償金106035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各方對一審認定事實無異議。二審經審理確認的法律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所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賠付的數額如何認定。從在卷被上訴人提交的車輛維修發票來看,被上訴人向昆明市盤龍區耀眾汽車維修服務部支付了維修費91850元,該費用能夠與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案涉車輛修復費用經鑒定為91850元的鑒定結論相印證,且該份鑒定結論的作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上訴人雖對證據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故本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賠付金額予以重新認定的主張不予采納。上訴人對拖車費在賠付范圍之內予以認可,故一審對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承擔的賠付金額為106035元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2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希
審 判 員 蔡 蕓
審 判 員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永倫
書 記 員 楊亞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