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何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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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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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16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號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漯河監管分局辦公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1006767XXXX
負責人:周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平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男,漢族,住西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睿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西華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5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9)豫1622民初54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不服金額94856.5元);2、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判決支持數額過高,應由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1、該事故車輛豫L×××××掛車輛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該事故車輛損失的等額責任。涉案掛車豫L×××××未投有保險,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鑒定報告無法區分主掛車損失。豫L×××××掛車的所有權人與上訴人應當分別承擔主掛車的實際損失,在無法區分具體金額的情況下,應當按熙等額(車損、施救費為73862.5元)的方式予以認定。原審法院判決主掛車所有的損失均由上訴人承擔是錯誤的。2、郾城包商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為涉案車輛保單的第一受益人,被上訴人無權向上訴入主張保單權益。該鑒定結論書不能作為車輛損失的唯一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被上訴人應當提供維修發票證明該車輛實際修車費用,鑒定結論只是一種鑒定意見,該結論數額與實際發生存在著誤差。故上訴人認為,該結論書不足以認定該車輛損失的實際數額。3、訴訟費(1994元)、評估費(7000元)屬于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該項評估費是被上訴人為自己提供證據證明車輛損失的事實申請鑒定而產生的費用,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該費用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保險合同條款中,均有關于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的相關規定。而一審法院判決將該費用由上訴人承擔,違反合同約定。4、豫L×××××、豫L×××××掛車輛駕駛人員李松山的損失應當優先由程長偉駕駛的豫K×××××號車輛承保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優先賠付,被上訴人自愿放棄向侵權方及其保險公司索賠的部分(12000元),不應當判決上訴人承擔。
何XX辯稱,1、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被答辯人就免賠事項未向答辯人盡到明確、告知、解釋、說明等義務;另外主車、掛車連接使用時,應視為一體,不能分開對待,在沒有主車牽引帶動時,掛車不能單獨行駛。在原審中答辯人提交聲明一份,保險第一受益人放棄本次事故的保險第一受益人權利;2、一審中提交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是經西華縣人民法院組織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協商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客觀真實作出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作為定案依據;3、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評估費是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子、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評估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根據《訴訟法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由被答辯人承擔訴訟費用;4、被保車輛豫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答辯人處購買商業三責險(含車輛損失險、駕駛人員險1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應為有無責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無責賠償責任,在賠償答辯人后,依據《保險法》第60條規定,向第三者追償。綜上,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何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何XX墊付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30025.7元;2、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何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共計154500元;3、訴訟費用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8日7時許,李松山駕駛豫L×××××、豫L×××××號重型半掛車沿S329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泛區農場尹坡村路段時,與由東向西程長偉駕駛的豫K×××××、豫K×××××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李松山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西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松山負事故全部責任,程長偉無責任。李松山受傷后在西華縣人民醫院住院53天,花費醫療費16915.04元。豫L×××××、豫L×××××號重型半掛車支出施救費7725元。何XX已經賠償李松山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40000元。李松山駕駛的豫L×××××、豫L×××××號重型半掛車車輛掛靠在漯河市泰威物流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何XX。豫L×××××、豫L×××××號重型半掛車經河南省易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修復費用140000元,為此支出評估費7000元。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28544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額1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簽訂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保險車輛豫L×××××、豫L×××××號重型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以后,保險人應當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及時履行賠償義務。豫L×××××、豫L×××××號重型半掛車駕駛人李松山負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所以,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何XX請求賠償的范圍及標準認定如下:一、李松山損失:1、醫療費16915.0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何XX住院53天,每天50元,計款2650元。3、營養費,何XX住院53天,每天20元,計款1060元。4、護理費,何XX訴請5442.12元,不超過相關標準,本院予以認可。5、誤工費,何XX訴請2808.54元,不超過相關標準,予以認可。6、交通費每天20元,計款1060元。合計29935.7元。二、1、車輛損失140000元;2、評估費7000元;3、施救費7725元。合計154725元。何XX訴請154500元,予以認可。綜上,何XX的損失不超出保險限額,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何XX的損失應當先由事故中對方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先行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理由不成立,某保險公司可以在賠償后向事故中對方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進行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何XX各項損失154500元,該款項直接支付至何XX賬戶,賬號62×××30,開戶行中原銀行西華支行;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何XX墊付李松山費用29935.7元,該款項直接支付至何XX賬戶,賬號62×××30,開戶行中原銀行西華支行;三、駁回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96元,何XX負擔2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994元。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一審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2、事故車輛掛車是否應當承擔損失的等額責任,駕駛員李松山的損失是否應當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優先賠付;3、訴訟費、評估費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一審中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是經一審法院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進行的鑒定,且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事故車輛掛車應當承擔損失的等額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結論認定車損數額并無不當,事故車輛掛車不應承擔損失的等額責任。關于駕駛員李松山的損失是否應當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優先賠付,一審判決已經闡明,上訴人可以在賠償后向事故中對方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進行追償。評估費、訴訟費是被上訴人在主張權利中的合理支出,應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學智
審 判 員 胡江濤
審 判 員 曹紀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盧小玉
書 記 員 劉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