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韶關市中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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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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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2民終31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8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號鴻昌廣場**樓**房。
負責人:何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韶關市中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韶關市**號綜合樓***樓。
法定代表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廣東拓孚創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X,廣東拓孚創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韶關市中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韶關中旅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2018)粵0204民初17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改判韶關中旅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244312.96元;2.請求依法改判韶關中旅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50%計算利息損失,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暫計1000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韶關中旅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是韶關中旅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旅客損傷事故,導致的損失賠償責任糾紛,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將旅客委托給韶關中旅公司代為履行旅游合同并且雙方簽訂《協議書》,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旅客賠償責任是基于與旅客的旅游合同以及韶關中旅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行為,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賠償責任是因合同違約產生的連帶責任,并非是對梁思貴的補充責任,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與梁思貴之間既沒有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也沒有直接的侵權法律關系,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不應向韶關中旅公司主張賠償權利錯誤。一審判決第五頁“協議書的第十七條約定,乙方(韶關中旅公司)在履行協議委托業務合同時……”表明一審法院已經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一審判決第五頁“徐某、倪典熊在導游安排下橫過馬路時……”表明一審法院已經確認了深圳市羅湖法院判決查明的事實,韶關中旅公司在履行委托合同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行為造成旅客受傷,違反了《協議書》約定的安全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第七頁“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代梁思貴承擔了補充清償責任,其應向……”認定的事實與前述事實沖突。一審法院已經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韶關中旅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構成違約,后又認定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應向韶關中旅公司主張賠償自相矛盾。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是因旅游合同產生的賠償糾紛。深圳市羅湖法院所依據的也是《旅游法》的規定,判決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是基于其與游客之間簽訂的旅游合同,在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轉委托韶關中旅公司代為履行之后,因韶關中旅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游客損失而承擔的合同連帶賠償責任應適用《旅游法》、《合同法》、《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綜上所述,韶關中旅公司違反《協議書》的約定,在旅游服務期間未保證旅客安全,應當向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旅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因地接社的違約給旅客造成損害,組團社在向旅客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地接社追償。某保險公司在向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后取得向韶關中旅公司追償的權利。韶關中旅公司應當向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韶關中旅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追償的法律關系應當基于侵權糾紛,而非合同糾紛。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責任人是梁思貴和葉麗琴,韶關中旅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責任人,韶關中旅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韶關中旅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積極救助,不存在違約行為。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韶關中旅公司撤回了對梁思貴、葉麗琴的起訴,致使其追償權落空,應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法律后果。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韶關中旅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244312.96元;2.判令韶關中旅公司賠償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50%計算利息損失,自2018年5月20日起算至實際支付完畢,暫計1000元);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等費用由韶關中旅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2014年1月1日,韶關中旅公司與案外人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簽署一份《協議書》,雙方約定,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將組織的旅行團委托給韶關中旅公司在清遠、韶關境內汽車游,由韶關中旅公司負責安排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旅游基本事項,并在協議書的第十七條約定:“乙方(韶關中旅公司)在履行委托業務合同時,由于乙方或乙方從業人員以及乙方委托的相關旅游服務部門的故意過失,對甲方(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或甲方旅游團(者)造成損害時,應承擔對甲方賠償損失的責任”。2014年11月4日,案外人徐某、倪某與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團隊國內旅游合同》,參加由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韶關廣東大峽谷、南雄賞銀杏葉、英德寶晶宮三天”的旅游路線活動并投保了旅游保險;旅游時間為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9日。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與徐某、倪某簽訂《團隊國內旅游合同》后,根據與韶關中旅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將徐某、倪某委托給韶關中旅公司負責具體的旅游行程安排。2014年11月7日,徐某、倪某在參加韶關三日游的行程中,根據行程安排,韶關中旅公司將團隊帶至韶關市湞江區北江中路的放華隆酒樓就餐,徐某、倪某在導游安排下橫過馬路時,被梁思貴駕駛的粵E×××××小客車(車輛所有人是葉麗琴)沖撞,導致徐某、倪某受傷的事故,經交警出具《道路交通認定書》認定梁思貴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徐某、倪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7年3月17日,徐某、倪某將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韶關中旅公司、梁思貴、葉麗琴起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該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粵0303民初74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梁思貴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徐某損失人民幣238835.76元(298544.7×80%),賠償倪某損失人民幣4571.2元(5714×80%)。二、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韶關中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對梁思貴的賠償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后,由于肇事司機梁思貴未按時賠償,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劃走253065.51元作為徐某、倪某的賠償款,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此向某保險公司申請旅游責任險理賠,某保險公司經核定后向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了244312.96元保險金。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賠償款后,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將上述追償權轉移給某保險公司,由某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求償。之后,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韶關中旅公司、梁思貴、葉麗琴賠償其為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保險金244312.96及利息,并要求韶關中旅公司、梁思貴、葉麗琴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糾紛。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303民初7492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生效后,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并依該判決向徐某、倪某支付賠償款后,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據其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申領了保險理賠款244312.96元,某保險公司依據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303民初7492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要求韶關中旅公司賠償其向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保險理賠款244312.96元。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為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保險理賠款244312.96元是否應向韶關中旅公司主張求償。對此,根據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303民初7492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被告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中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梁思貴的賠償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判決,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與韶關中旅公司均是對該案梁思貴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并非是對韶關中旅公司的賠償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該案被告梁思貴承擔了補充清償責任,其則應向梁思貴主張求償,而不應向韶關中旅公司主張求償,因此,某保險公司向韶關中旅公司求償其向深圳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賠償款,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僅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向韶關中旅公司求償其向深圳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賠償款是否有依據。根據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303民初7492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韶關中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對梁思貴的賠償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后,由于肇事司機梁思貴未按時賠償,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劃走253065.51元作為徐某、倪某的賠償款,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此向某保險公司申請旅游責任險理賠,某保險公司向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了244312.96元保險金。從該判決的內容看,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與韶關中旅公司均是對該案梁思貴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代事故責任人梁思貴承擔了補充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從某保險公司獲得理賠款后,將追償權轉移給了某保險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某保險公司應向梁思貴主張代位求償權,而不應向韶關中旅公司主張,因此,某保險公司向韶關中旅公司求償其向深圳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賠償款,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49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焦曉巍
審 判 員 危 暉
審 判 員 李飛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衛青
書 記 員 劉宇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