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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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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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民終112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宜昌市-A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879173XXXX。負責人:戰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男,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4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8)鄂0502民初2461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上限10萬元(不服原判金額112466元);2.判令李X甲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咨詢多家修理廠商,這些廠商均認為鄂E×××××號車的自動變速箱
可以修復。為查明案情,懇請繼續委托三方評判修理金額。李X甲堅持更換自動變速箱
,擴大了損害后果,其應當自行承擔擴大的損失。
李X甲辯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平公正,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1.一審法院是按照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損失金額做出了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程序由某保險公司申請發起,在一審過程中雙方均未對鑒定程序提出任何異議。鑒定終結后,一審法院又組織雙方對該鑒定結論進行了質證,某保險公司也認可該鑒定結論。一審法院按照重新鑒定的結論來確定的賠償金額,沒有任何不妥之處。2.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李X甲擴大了損失金額,涉案車輛經過兩家依法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了幾乎一樣的損失鑒定結論,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李X甲一審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甲車輛損失209147元、鑒定費9000元,合計21814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李X甲為其所有的鄂E×××××的寶馬牌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是2018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機動車責任保險的限額為366520元。2018年2月8日下午15時,李X甲駕駛該車沿呼北線由興山向木魚方向行駛至呼北線1602公里+600米處會車時,因避讓對向車輛導致車輛撞向路邊山體,造成車輛嚴重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神龍架林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李X甲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甲遂將該車送修。經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車輛的損失金額為209147元,李X甲開支鑒定費9000元。某保險公司對損失金額有異議,遂引發訴訟。
在一審訴訟過程中,經宜昌耀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的損失金額為203466元,某保險公司開支鑒定費7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X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對于保險事故應依約進行賠償。本案的立案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案由不當,予以更正。本案中,雙方對損失金額的認定存在爭議,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重新鑒定,雙方對鑒定程序無異議,可作為定案依據,某保險公司應向李X甲支付賠償金203466元。對于李X甲主張的鑒定費,該開支是李X甲為確定損失金額而進行的合理開支,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一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向李X甲支付賠償款203466元、鑒定費9000元,合計212466元。二、駁回李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法院并同時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4572元,減半收取2286元(李X甲已預交),由李X甲負擔8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200元。鑒定費700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自行負擔。某保險公司負擔的受理費在履行上述判項時一并直接支付給李X甲。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車損是否適當。一審中,宜昌耀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是依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并受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鑒定程序合法,該鑒定評估結論認定車輛的損失與李X甲訴訟前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所認定的損失出入不大,且某保險公司雖主張涉案車輛的自動變速箱
不需更換,但未提交證據對上述主張進行舉證,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依據宜昌耀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5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紅洲
審 判 員 聶麗華
審 判 員 王明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倩倩
書 記 員 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