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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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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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190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2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男,漢族,住湖南省株洲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彩虹都家園)辦公樓1-5樓。
法定代表人: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廣東君言(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19樓。
負責人:孫X,總經理。
上訴人馬XX因與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8)湘0105民初71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XX上訴請求:1.撤銷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8)湘0105民初7121號民事判決,駁回乙保險公司對馬XX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乙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責任不準確,其不應承擔事故責任;2.馬XX所有湘A×××××5轎車在該事故中也有損失,應由乙保險公司賠付;3.乙保險公司與湘B×××××車主、大國維修部三方弄虛作假,損害馬XX利益,湘B×××××車輛的定損及修理程序不正規,
0888車維修后無維修清單,馬XX及平安財險湖南分公司未參與定損,定損單上無簽字,大國汽車服務部無維修資質,乙保險公司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代付維修費,應承擔責任。
乙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2.乙保險公司已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清單和票據證明湘B×××××車輛維修費用3.馬XX主張的湘A×××××車輛損失可向乙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馬XX支付乙保險公司賠償款25850元及利息5388元;2.一審訴訟費用由馬XX、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18日10時30分,馬XX駕駛湘A×××××轎車沿金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清家園”小區前路段,遇前方一輛轎車停車下客,便往左打方向駛入相對車道內,此時,遇羅衛國駕駛湘B×××××小型客車在“清清家園”小區道路由北往南行駛至金石路欲右轉彎時,湘B×××××小型客車前部與湘A×××××轎車的左前部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元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XX駕駛機動車借道逆向行駛,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羅衛國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注意避讓直行的車輛,承擔此次事故責任的同等責任。
湘B×××××小型客車的所有人李紅英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131204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羅衛國向乙保險公司報案,乙保險公司將車交由大國服務部修理。2017年1月21日,乙保險公司完成對該車輛的定損,出具一份車輛被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維修費總金額為49700元,其中材料費46955元,人工費2800元,殘值金額為55元。乙保險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依據稅務局代大國服務部開具的服務費票據支付了保險理賠款49700元。繼而,李紅英向乙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乙保險公司。
一審另查明,馬XX駕駛的湘A×××××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湘A×××××轎車并未購買商業險。
一審法院認為:一、馬XX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且馬XX確實在事故發生時存在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也并未在收到認定書后申請復核,故一審法院對該主張不予認可。二、乙保險公司在出險后出具車輛損失確認書確認維修費總金額為49700元,且已提交了服務費的正式發票,一審法院對49700元的定損金額予以認可。三、馬XX駕駛的湘A×××××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甲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因馬XX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故其需向乙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23850元[(49700-2000)/2]。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本案中,2017年10月18日乙保險公司向大國服務部支付了保險理賠款49700元,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五、乙保險公司訴請按年利率24%自其支付保險理賠款的第二日起計算利息,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民事侵權引發的代位求償糾紛,乙保險公司主張馬XX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一審法院對乙保險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甲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2000元;二、馬X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23850元;三、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81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90.5元,由馬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結合雙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1.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否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2.一審判決關于湘B×××××車輛的損失認定是否恰當;3.馬XX的車損賠付請求應如何主張。本院分別評析如下。
關于焦點1,馬XX雖不認可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在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未提起復議申請,也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不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責任,一審法院采信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焦點2,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確定了兩車碰撞部位,事故現場拍攝的照片也顯示了湘B×××××小汽車受損部位。車輛修理后,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供了修理清單,車損部位與修理清單上記載的修理部位一致。馬XX雖懷疑乙保險公司與湘B×××××車主、大國維修部三方弄虛作假,損害其利益,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一審法院依據證據認定湘B×××××車輛維修費用,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焦點3,馬XX主張其所有的湘A×××××車輛在該起事故中受損,因馬XX在本案一審時沒有提出,本院二審不予審查,馬XX可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馬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1元,由馬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廖 征
審 判 員 唐珍枝
審 判 員 劉忠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 倫
書 記 員 袁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