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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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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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2民終24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負責人:陸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山西烏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山西省陽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西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2018)晉0213民初2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少保險金3811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雖然該車經法院委托重新進行評估,但仍然高于實際車輛損失,我公司認為該報告存在瑕疵,評估公司也未參考我公司的定損意見。造成車輛損失高于我公司定損金額,上訴人認為車輛損失5萬元較合理。且被上訴人必須提供車輛修理發票及明細,證明車輛確已修理的事實。綜上,應減少保險賠償金38115元。
被上訴人王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車輛維修費86836元、評估費3400元、施救費13600元、路政設施賠償費41064元、醫藥費809.37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146709.3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9日,高明棟駕駛車牌號為×××/×××的重型半掛貨車,沿濱保高速第四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為躲閃前方路面情況,車前部右側及車右側撞到第四車道李文敏駕駛的車牌號為×××/×××的重型半掛貨車后部左側,車左側前部撞到第二車道賈曉光駕駛的×××/×××號重型半掛貨車右側,致使車輛、貨物及高速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司機高明棟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濱保大隊認定,高明棟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文敏、賈曉光無責任。×××/×××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主車限額199320元、掛車限額5408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司機)限額20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100萬元的三者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一審法院分析認定如下:1.車輛損失,原告主張86836元并提供大同市合譽盛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被告對評估意見書不認可,認為該評估結論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評估程序不合法,并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一審法院根據被告的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委托評估,根據北京龍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原告車輛損失為78115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評估意見書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一審法院不予確認;一審法院根據被告申請對原告車車輛損失重新評估,該評估意見系雙方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程序合法,形式規范,一審法院根據重新評估意見書確認原告車輛損失78115元,應予確認;2.評估費,原告主張3400元并提供評估費發票,被告不認可;一審法院認為,該費用系原告單方評估產生的費用,因一審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評估意見書并未采納,故該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一審法院不予確認;3.施救費,原告主張13600元并提供施救費發票,其中5600元系從事故發生地拖至交警隊指定停車場的費用,8000元系從天津拖回大同修車產生的施救費,被告對8000元施救費不認可,認為二次施救費系擴大的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現場施救費系實際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損失,應予確認;原告主張的二次施救費8000元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故一審法院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對二次施救費8000元不予確認;4.路政設施賠償費,原告主張41064元并提供高速公路設施損壞清單書和收據,被告辯稱路產損失未經過評估,且收據不是正規發票,對路產損失不認可;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高速公路設施損壞清單書加蓋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處路政管理專用章,收據上加蓋天津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且付款人高明棟書面認可路產損失實際由原告支付,明細清單、收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可以證明原告實際支出該路產損失,故一審法院對路產損失予以確認;5.醫藥費,原告主張809.37元并提供醫療費票據,被告對票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票據名稱“高民東”與司機“高明棟”不一致,且不能證明原告支付;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持有票據原件,票據日期系事故發生當日,且高明棟書面認可系原告墊付了該費用,名稱不一致應系筆誤,故一審法院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對醫療費予以確認;6.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元,被告對交通費不認可;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雇傭司機因事故受傷,必然產生交通費,一審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費100元。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125688.37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系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對車輛享有保險權益,被告辯稱原告并非車輛被保險人,但事故車輛被保險人陳利本人到庭陳述代原告投保,并同意事故車輛的保險利益由原告主張,故原告主體適格,一審法院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系事故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投保人,與被告的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強險、主車限額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主車限額199320元、掛車限額54080元)、(司機)限額20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3715元,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909.37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路產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路產損失39064元。訴訟費依法由敗訴方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各項損失共計125688.3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34元,由原告負擔463元,由被告負擔2771元。
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車輛損失的金額是多少
關于車輛損失的問題,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了大同市合譽盛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價格評估意見書,對×××/×××車輛的損失評估為86836元,上訴人認為系單方鑒定不予認可,并申請進行重新鑒定,后經本院委托北京龍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對該車輛進行了重新鑒定,經重新鑒定該車輛的損失為78115元。上訴人對該鑒定結論仍然不予認可,只認可其自行定損金額50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且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北京龍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證據。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5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柴 濤
審 判 員 鄧 亮
審 判 員 李 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曉晉
書 記 員 郭 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