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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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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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156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統一社會信XXXX×××。
代表人:李軍凱,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男,漢族,農民,現住樂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女,漢族,居民,現住樂亭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2018)冀0225民初32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郭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結果錯誤;本案車損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上訴人未參與定損,鑒定金額與實際不符;一審未支持重新鑒定無依據;被上訴人車損依據不足;鑒定費上訴人不予負擔。
被上訴人郭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賠償保險理賠金20126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9日8時20分許,劉峰駕駛×××號重型貨車,沿鄉村道行駛至樂亭縣姜各莊鎮橋頭劉莊村東北側由西向北左轉彎時,將所駕駛的車翻于南北路西側邊溝內,造成×××號重型貨車等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峰負全部責任。郭XX系劉峰駕駛的×××號重型貨車車主。2018年5月20日,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評估,×××號重型貨車車損為199268元。審理中,郭XX自愿放棄車輛損失及公估費20%的請求。郭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如下:車損159414.40元,公估費4782.40元,施救費2000元,以上共計166196.80元。郭XX的×××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0328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郭XX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未提供證據。一審法院認為,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峰負全部責任,客觀合法,一審法院予以采信。郭XX自愿放棄車輛損失及公估費20%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采納。郭XX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險賠付義務。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郭XX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未提供證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郭XX保險金166196.80元。該款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二、駁回原告郭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784元,由原告郭XX負擔3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至本院)。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郭XX主張的合理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本案爭議焦點是車損認定問題,被上訴人舉證提交了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并提交了相關票據和清單證實其主張,上訴人雖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郭XX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未提供證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在鑒定結論基礎上減損20%確認本案車損符合實際,上訴人并無依據否定一審法院判決的認定;鑒定費是解決本案糾紛必要合理支出,上訴人依法應予負擔;故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不足。本案存在道德風險,上訴人可另行主張收回殘值,上訴人如有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存在不當得利可依法追償,本案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陽利
審判員 趙君優
審判員 孫申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