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王XX訴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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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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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瑪民二初字第465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瑪納斯縣人民法院 2015-04-10
原告:劉XX,男,漢族,
原告:王XX,女,漢族,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X甲,系新疆眾志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馬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乙,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史XX,系該公司理賠員。
原告劉XX、王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婷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本案從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孫青蓮、代理審判員王婷、人民陪審員孫國華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乙、史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王XX訴稱:2014年7月12日,胡海濤為二原告之子劉泰佐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及機動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劉泰佐于2014年7月15日5時38分被胡開成駕駛新BXXX86號小型普通客車碰撞致死。二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險單約定向其賠付保險金,后被告書面告知二原告拒絕賠償,故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一、判令被告向二原告賠償意外傷害保險金14萬元;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送達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劉泰佐在被告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事實無異議,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亦無異議。兩份保險單投保人均為胡海濤,胡海濤與劉泰佐之間具有保險利益關系,兩份保險合同均成立并有效。因兩份保險單記載的受益人均為胡海濤,劉泰佐的父母作為原告起訴被告,二原告的主體資格沒有異議。現被告不同意向二原告賠償保險金14萬元,事故認定書中記載被保險人劉泰佐因醉酒倒在快速車道上死亡,死亡原因系其自身飲酒造成,該情形屬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即受酒精的影響引發事故屬拒賠事項,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訴稱,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的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意見如下:
1、申明一份,擬證實投保人放棄訴訟權利、將該訴訟權利授予二原告,二原告具有訴訟主體地位。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2、拒賠通知書,擬證實被告拒絕按照保險單進行賠償。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3、意外傷害保險單一份、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單一份,擬證實被保險人劉泰佐在被告處進行投保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4、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實被保險人劉泰佐因交通事故導致意外死亡。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關聯性不認可,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記載被保險人劉泰佐醉酒后躺在快速車道上,也說明被保險人是醉酒發生意外死亡。
針對辯稱,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的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意見如下:
投保單兩份、責任免除條款特別告知書兩份、保險合同條款一份,擬證實兩份保險合同有效,事故認定書中記載被保險人劉泰佐因醉酒倒在快速車道上死亡,死亡原因系其自身飲酒造成,該情形屬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該免責條款加粗已作特別提示,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原告對兩份投保單無異議,兩份責任免除告知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告知書中胡海濤簽字無異議,但原告認為被保險人劉泰佐是由于交通事故導致死亡而不是因為酒精致其死亡。此外,保險條款投保人并不清楚,被告只是直接讓胡海濤在告知書中簽字,并沒有看到保險條款。原告對兩份投保單無異議,本院對兩份投保單予以確認。責任免除條款特別告知書雖有投保人胡海濤的簽字,結合保險合同條款,發生交通事故是由于胡開成駕駛新BXXX86號小型普通客車將被保險人劉泰佐碾壓致其當場死亡。故本院對責任免除條款特別告知書兩份、保險合同條款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
根據上述舉證、質證、認證和當事人陳述,本院依法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4年7月11日,胡海濤為二原告劉XX、王XX之子劉泰佐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及機動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并交納了保險費700元。保單號為65001400000720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額為2萬元。保單號為65001400000725的機動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意外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為12萬元。2014年7月15日5時38分,胡開成駕駛新BXXX86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瑪納斯縣城鎮幸福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幸福東路路段,將醉酒后躺在街道南邊快車道上的行人劉泰佐碾壓,造成劉泰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瑪納斯縣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隊認定胡開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泰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被保險人劉泰佐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情形即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本院認為:投保人胡海濤為二原告劉XX、王XX之子劉泰佐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及機動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上述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意外傷害是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傷害。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責任免除中已經明確,被保險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事故或殘疾的,屬于拒賠事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本案中,被保險人劉泰佐雖然醉酒后躺在街道南邊快車道上,但其死亡原因是由于胡開成駕駛新BXXX86號小型普通客車碾壓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死,并不是由于其受酒精的影響導致死亡,且該死亡結果的發生對被保險人劉泰佐本人而言也是符合意外傷害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特性,所以被保險人劉泰佐的死亡并非屬于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情形即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被告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且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二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兩份保險單中賠付金額向其支付保險金14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劉XX、王XX給付保險金14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郵寄送達費44.4元,合計:3144.4元,由被告負擔,與上述款項一并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并在遞交上訴狀時或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向本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如果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申請的,本院則依法不予受理。
審判長孫青蓮
代理審判員王婷
人民陪審員孫國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馬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