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北萬佳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4)新民初字第3780號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源縣人民法院 2015-01-08
原告:新疆天北萬佳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新疆沙灣縣。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XX,該公司芳香那拉提工程項目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呂XX,新疆伊力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伊寧市。
法定代表人:田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該公司職員。
原告新疆天北萬佳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包紅武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疆天北萬佳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XX、呂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新疆天北萬佳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13年8月3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辦理了保險手續。在保險期間,被保險工人黨義東發生工傷事故并構成傷殘,經新源縣法院調解,原告賠償黨義東各項經濟損失18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張保險賠償未果,現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保險賠償金18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只包含傷殘、燒傷和醫療費項目,不包含誤工費等其他項目;黨義東的受傷沒有達到“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列明的傷殘等級,不應賠償;按照保險條款,保險金額是損失的80%,且應扣減100元的免賠額。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2日,投保人沙灣縣天北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更名為新疆天北萬佳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即原告)為其在新源縣芳香那拉提一期建設項目一標二標三標段,施工地點在新源縣那拉提鎮客運站以東鎮政府以西的施工工人,在被告處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告出具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和“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版)”,約定保險期間自2013年8月3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2日24時止;按照2012版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額200000元;按照2012版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保障項目:意外醫療費補償,每人保險金額20000元,每次事故門診、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通過訴訟解決保險合同爭議。2013年9月23日,被保險人黨義東意外發生事故,導致其左手中指受傷。其在醫院治療期間,被告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后經鑒定,黨義東左手損傷構成10級傷殘。2014年7月28日,經本院主持調解,黨義東與原告達成了(2014)新民初字第2337號民事調解書,原告賠償黨義東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8000元,該調解書已經生效。此后,原告就本案保險向被告主張保險費未果。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保險單、保險條款、鑒定書、民事調解書,被告提供的保險單、保險條款互相印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原告作為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應當依據合同獲得保險金的賠償。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本院已經生效的調解書確認的18000元各項經濟損失賠償款具有合法性,未超出約定的保險金賠償責任限額,依法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按照約定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和給付比例,被告應當支付損失80%的保險金后扣減免賠額100元,即14300元(18000元×80%-100元)。針對被告提出的“原告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只包含傷殘、燒傷和醫療費項目,不包含誤工費等其他項目”的抗辯本院認為,本案確定的賠償額均是因被保險人手指受傷致殘導致,屬于傷殘賠償的范圍。被告對約定傷殘僅是傷殘賠償金的理解片面、狹義,本院不予采信。被保險人受傷是否致殘,需經專業部門進行鑒定后確定,而被告提供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殘疾程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傷殘,不能僅以受傷肢體數量衡量殘疾程度。綜上,對被告提出不予賠償的抗辯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新疆天北萬佳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保險金14300元。
二、駁回原告新疆天北萬佳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新疆天北萬佳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審判員 包紅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世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