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河南XX運輸集團項城市萬達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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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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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終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周口市。
負責人:姚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司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XX運輸集團項城市萬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來安縣新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周口市。
負責人:賈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河南XX運輸集團項城市萬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原審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2018)皖1122民初21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公司承擔誤工、補償等費用共計18800元。項城萬達運輸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項城萬達運輸公司代為墊付了全部的醫藥費,但是項城萬達運輸公司部分誤工費、補償費等費用僅僅見于收條,未見其他證據。故該部分損失不應得到支持。
項城萬達運輸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其公司墊付的誤工等相關費用均在保險限額范圍之內,故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甲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其墊付的各項費用234610.4元;2、判令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其墊付的公路損失費用及醫療費91195.27元;3、判令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查明事實:2015年11月11日,項城萬達運輸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簽訂一份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約定投保車輛一臺,核定載客人數為58人,并購買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投保座位數為1人,每人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11月14日零時起至2016年11月13日24時止。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2016年2月1日05時15分,項城萬達運輸公司的駕駛員劉連生駕駛豫P×××××號大型普通客車沿寧洛高速由南京往蚌埠方向行駛,該車行駛至54KM+268M處,由于操作不當,不慎與高速公路中央護欄相撞,導致豫P×××××號大型普通客車側翻,造成車輛和高速公路護欄損壞,豫P×××××號大型普通客車乘員鄧白銀當場死亡,乘員崔喜榮、趙書田、李小利、鄭大鳳、李天增、秦金花、郭合香、張向來、史春麗、鄧秀麗、王朋、陳立東等人不同程度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3月6日,來安縣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認定,劉連生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豫P×××××號大型普通客車上受傷的乘客被分別送往滁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和滁州市第二人民醫院、皖東人民醫院治療,李天增住院15天醫療費為9973.76元,建議休息三周;鄭大鳳住院64天醫療費為67449.19元;鄧心敬住院2天醫療費為2539元;侯運才住院1天醫療費為4995.19元,建議休息一周;高杰住院2天醫療費為2892元;李小利住院49天醫療費為15777.93元;史春麗住院92天醫療費為51523元;秦金花住院50天醫療費為22949.52元,建議休息兩個月;劉新房住院1天醫療費為2438元,收到賠償款400元;王朋住院2天醫療費為725元,建議休息一個月,收到賠償款4000元;石大宣住院5天醫療費為2509元,建議休息一周,收到賠償款200元;吳慧住院5天醫療費為8175元,建議休息兩個月,收到賠償款3000元;蘇亞偉住院8天醫療費為4426元;趙玉榮住院1天醫療費為3398元,建議休息三周,收到賠償款1600元;張向來住院16天醫療費為12843元,建議休息兩周;鄧秀麗住院2天醫療費為3834元,收到賠償款4000元;李俊國住院1天醫療費為1860元,收到賠償款200元。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另支付受傷較輕的牛山峰賠償款1000元、曹海明賠償款1000元、李嵐賠償款1000元、李雪苗賠償款1000元、張金龍賠償款300元、楊運賠償款500元、張猛賠償款300元、崔高嶺賠償款300元。事故發生后,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已支付所有受害人234610.4元。項城萬達運輸公司還支付崔喜榮醫療費59955.27元,支付滁寧高速公路路產賠償款21240元、施救費10000元。
一審另查明:因崔喜榮、鄭大鳳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受傷較重,崔喜榮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起訴,2017年4月7日來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22民初173號號民事判決和2017年8月9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11民終1496號民事判決,判決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6476.47元,判決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990646.60元;鄭大鳳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起訴,2017年8月23日來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22民初1838號民事判決,判決乙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446496.1元。一審再查明:受害人李天增,男,住河南省沈丘縣;鄭大鳳,女,住河南省沈丘縣;李小利,女,住河南省項城市;秦金花,女,住河南省項城市;劉新房,男,住河南省鄲城縣;王朋,男,住河南省項城市;石大宣,女,住河南省商水縣;吳慧,女,住河南省商水縣;蘇亞偉,男,住河南省商水縣;趙玉榮,女,住河南省項城市;張向來,男,住河南省項城市;鄧秀麗,女,住河南省項城市;李俊國,男,住河南省沈丘縣。
一審法院認為,項城萬達運輸公司與乙保險公司、項城萬達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項城萬達運輸公司駕駛員劉連生駕駛項城萬達運輸公司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來安縣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劉連生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是1000000元,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已賠償崔喜榮990646.60元,甲保險公司愿意在第三者責任險剩余限額4272.4元范圍內對項城萬達運輸公司的合理訴求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劉連生駕駛項城萬達運輸公司所有的車輛承運旅客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傷,項城萬達運輸公司按承運合同關系對受傷旅客予以賠付,在賠付后基于與乙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要求其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因保險合同約定每輛投保車輛核定載客人數總計58人,項城萬達運輸公司賠償后依據合同以承運人責任向乙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乙保險公司辯解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在本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責任限額50萬元,其中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不得超過每人責任限額的20%,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不低于200元,因乙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已向項城萬達運輸公司明確告知此特別約定的內容,此特別約定對項城萬達運輸公司不產生效力,故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乙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責任保險范圍內已經賠償鄭大鳳446496.1元,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乙保險公司賠償鄭大鳳的醫療費限額只有53503.9元,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墊付鄭大鳳醫療費67449.19元,超出部分應由項城萬達運輸公司自理。因本案系承運人按承運合同關系賠償乘客后依據保險合同向乙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乙保險公司只能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舉證質證以及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受傷旅客均系農村村民,其誤工費、護理費應以本地農村實際收入狀況計算,按133.33元/天計算,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按每天30元計算,項城萬達運輸公司所支付的補償款項均在合理范圍。由此對項城萬達運輸公司所承運的乘客因事故受傷損失費用確定為:李天增醫療費為9973.76元;鄭大鳳醫療費為53503.9元;鄧心敬醫療費為2539元;侯運才醫療費為2498元;高杰的醫療費為2892元;李小利的醫療費為15777.93元;史春麗的醫療費為51523元;秦金花的醫療費為22949.52元;劉新房的醫療費為2438元、誤工、護理等補償為400元;王朋的醫療費為725元、誤工、護理等補償為4000元;石大宣的醫療費為2509元、誤工、護理等補償為200元;吳慧的醫療費為8175元、誤工、護理等補償為3000元;蘇亞偉的醫療費為4426元;趙玉榮的醫療費為3398元、誤工、護理等補償1600元;張向來的醫療費為12843元;鄧秀麗的醫療費為3834元、誤工、護理等補償為4000元;李俊國的醫療費為1860元、誤工、護理等補償為200元,合計215265.11元。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墊付牛山峰賠償款1000元、曹海明賠償款1000元、李嵐賠償款1000元、李雪苗賠償款1000元、張金龍賠償款300元、楊運賠償款500元、張猛賠償款300元、崔高嶺賠償款300元,因項城萬達運輸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賠償理由,故對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一、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河南XX運輸集團項城市萬達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215265.11元;二、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河南XX運輸集團項城市萬達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4272.4元;三、駁回河南XX運輸集團項城市萬達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187元,減半收取3093.50元,由河南XX運輸集團項城市萬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804.50元,乙保險公司負擔2264元,甲保險公司負擔25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乙保險公司應否支付項城萬達運輸公司保險賠償款215265.11元。
乙保險公司稱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墊付的部分誤工費、補償費等費用僅有收條證明,無其他證據,故上述費用不應得到支持的上訴理由,經查,涉案事故造成多人受傷,項城萬達運輸公司處理交通事故時,對部分受傷人員的相關損失予以現場賠償,傷者出具的收條中均有其身份證復印件及簽名捺印,可以反映其真實性,乙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上述收條虛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一審判令乙保險公司支付項城萬達運輸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215265.11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29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達
審 判 員 葛敬榮
審 判 員 田 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張 倩
書 記 員 姚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