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胡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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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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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2民終5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區(qū)。
負責人:陸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大同市平城區(qū)大慶路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男,漢族,住山西省大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衛(wèi)X,山西永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胡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晉0202民初2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胡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衛(wèi)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晉0202民初2407號民事判決書中由上訴人多承擔的車損120555元。2、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中在上訴人處投保的車輛的駕駛人趙占忠在事故中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依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本案中上訴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30%承擔賠償責任計算為172222*30%=51667元,上訴人多承擔120555元賠償金。二、依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但被保險人必須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故本案被上訴人應予以提供事故相對方的有效身份信息及車輛投保情況。
胡X辯稱,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為合同關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額賠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3210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費204710元、評估費8500元、施救費3500元、拖車費6500元),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各項損失178722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費168722元、施救費3500元、拖車費6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趙占忠。原告胡X為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主車限額235520元、掛車限額6664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趙占忠在事故中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出具證明證實胡X是該車輛的實際車主,保險費也由胡X繳納,同意由胡X向被告主張保險權益。2017年10月25日7時45分,機動車駕駛人李帆駕駛無牌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府谷縣府準公路25KM(廟梁村)處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趙占忠駕駛的×××、×××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會時相撞,致機動車駕駛人趙占忠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機動車駕駛人李帆受傷住院及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帆承擔主要責任,趙占忠承擔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172222元。本案系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理賠金的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費應當按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負擔。被告辯解不應承擔訴訟費,無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胡X17222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48元,減半收取計2324元,由原告負擔531元,被告負擔1793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所涉×××、×××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本次事故屬于保險事故,現(xiàn)被上訴人要求保險人賠償損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責任。關于按事故責任理賠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故對上訴人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1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柴 濤
審判員 石俊豐
審判員 鄧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郭 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