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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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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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4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北京京悅(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8)津8601民初13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爭議金額42470元),并由楊XX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本案車輛評估報告價格過高,不符合實際情況,上訴人在上訴期間需要勘查車輛以確認評估報告中涉及需要維修或更換零件已經按照評估報告實際進行了維修或更換,并且上訴人需要收回替換零件的所有殘值。
楊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涉訴車輛在法院的主持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部門進行的鑒定,合法合理,且殘值部分已經在評估中扣除了相應的金額。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其合理損失70835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25日,楊XX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楊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其名下的津M×××××號轎車;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別約定,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項下保險金額為383232元。訂立上述保險合同所使用的保險條款是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約定的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8年3月28日,案外人楊磊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紅橋區白酒廠大道泉富家園附近時,因操作不當,先后與花壇及停放的津N×××××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花壇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楊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處理過程中,楊XX主張支出施救費800元,但提供500元票據予以證實。一審庭審過程中,經雙方同意,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會龍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確定被保險車輛車損金額為6304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3152元。事后,楊XX對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63040元。
一審法院認為,楊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的財產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鑒定結論確定的金額向楊XX賠付損失。被保險車輛經法院委托的評估部門定損,確定車輛損失為63040元,楊XX對其進行維修實際支出的費用與評估結論書確定的車損數額基本一致,能夠客觀證明車輛損失的實際發生,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確定的金額向楊XX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主張評估部門對車輛定損金額過高,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故一審法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但楊XX單方做出的鑒定結論,一審法院未予采納,故單方鑒定產生的費用應由楊XX自負,法院委托產生的鑒定費3152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某保險公司對楊XX主張的施救費不持異議且同意賠付,故一審法院對楊XX主張的有票據證實的施救費500元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楊XX主張的被保險車輛損失費63040元、施救費500元,以上共計63540元,予以支持,對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XX被保險車輛損失費63040元、施救費500元,以上共計63540元;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5.5元,由原告楊XX負擔81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04.5元(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鑒定費315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維修費發票,且評估單位在評估過程中按照被上訴人實際修理的情況認定的車輛損失并已經扣除車輛殘值,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的該項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尹春海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