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顏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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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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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民終31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城市廣場1棟1單元1704、1708室。
負責人:孔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女,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X乙,男,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X1,女,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X2,男,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XX。
六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安徽趙長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47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保潮州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并依法改判減少我司賠償金額合計59558.53元;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每天100元過高,應按每天30元計算。2.一審采信顏X甲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當,鑒定意見書關于營養期、誤工期、護理期的鑒定意見評定過長;關于后續治療費、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評定過高,我方申請重新鑒定。3.一審判決認定顏X甲精神撫慰金20000元過高。4.關于賠付方式,一審漏扣事故中無責車輛交強險無責限額賠償部分,請二審法院予以改正。5.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支持,即使支持,一審計算亦有明顯錯誤,按司法解釋,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費消費性支出。6.我司不應承擔鑒定費用及車輛評估費。
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1.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100元,符合賠償標準,顏X甲住院23天合計2300元并無不當。2.顏X甲受傷后營養期限、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后續治療費、傷殘等級依據的是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該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鑒定結論合理,上訴人有異議,但均未提供充分的反證予以證明。一審法院采信鑒定結論并無不當。3.顏X甲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精神撫慰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判決恰當,一審中答辯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4.司法鑒定費是顏X甲為確定損失數額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審應予維持。1.涉案車輛損失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結論客觀,評估價值73200元與車輛實際維修發票能相互印證,不存在評估價值過高。2涉案評估費用是為查清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
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理賠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司法鑒定費、后續治療費等合計10萬元。2.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理賠原告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車輛評估費、拖車施救費等合計54000元。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11日,顏X甲駕駛皖S×××××重型廂式貨車,由安徽省蚌埠市駛往亳州市,12時00時32分許由東向西行駛至S307省道渦陽縣城東街道蒙關路段處時,追尾撞上莫恒恒駕駛的停駛在道路上等紅燈的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又與徐懷峰駕駛的停駛在道路上等紅燈的皖A×××××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A×××××重型平板半掛車)相刮碰,造成顏X甲受傷及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顏X甲被送到渦陽縣人民醫院、亳州市人民醫院、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3天,支付醫療費73211.52元。此事故經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渦(公)交認字[2017]第0008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顏X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莫恒恒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懷峰不承擔責任。經原告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皖S×××××號事故車輛進行評估,并出具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車損失評估報告,估損總值為73200元。另查,原告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5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及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37368,附加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皖S×××××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浙商財產保險支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原告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73211.52元、誤工費20787.9元(98.99元/天×210天)、護理費13952.4元(132.88元/天×10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100元/天×23天)、營養費3150元(30元/天×105天)、交通費690元(30元/天×23天)、殘疾賠償金53583.6元(12758元×20年×21%)、被扶養人葛XX生活費16325.82元(11106元×14年×21%)、被扶養人顏X乙生活費19824.21元(11106元×17年×21%)、被扶養人顏X1生活費4664.52元(11106元×4年×21%)、被扶養人顏X2生活費10495.17元(11106元×9年×21%)、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后續治療費20000元、司法鑒定費1900元,共計人民幣260885.14元。因原告顏X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莫恒恒負次要責任,徐懷峰無責任,故原告的以上損失應該扣除次責車輛交強險120000元,剩余損失140885.1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應賠償原告98619.59元。因原告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皖S×××××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皖S×××××重型廂式貨車估損總值為73200元,扣除強制險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應當賠償53130元。對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過高、應扣除原告的非醫保用藥費用,不應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辯稱,因無證據證明,不予采信。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保險金98619.59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53130元。案件受理費33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一審法院對證據的認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對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二審提供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保險單,因上訴人無異議,且該保險單明確記載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故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保險金額5萬元,附加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1.一審采信涉案司法鑒定意見、車損評估報告是否正確;2.一審法院對原審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是否著正確;3.精神撫慰金是否應予支持;4.一審賠付方式是否正確;5.鑒定費、評估費上訴人是否應予承擔
關于爭議焦點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的司法鑒定、車損評估雖系單方委托,但接受委托的機構及其人員具有評估資質和資格,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的依據證明鑒定、評估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評估報告存在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一審未予準許重新鑒定并無不當,對上訴人二審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亦不予準許。故一審采信涉案司法鑒定意見、車損評估報告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2,一審法院對顏X甲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即每天100元計算并無不當;一審法院按照鑒定意見計算顏X甲的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一審認定被扶養人雖然為四人,但一審法院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每年計算數額累計并未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費消費性支出額,亦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3,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保險金額5萬元,且附加不計免賠,故一審法院支持顏X甲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不違反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關于爭議焦點4,顏X甲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莫恒恒負次要責任,徐懷峰無責任,故顏X甲的損失除應該扣除次責車輛交強險120000元外,還應扣除無責車輛交強險12000元,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的各項損失為260885.14元,扣除以上款項后剩余損失為128885.14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應賠償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保險金90219.6元。
關于爭議焦點5,傷殘鑒定、車損評估雖系顏X甲、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但兩項費用為被上訴人為合理主張權利所需的費用,屬于被上訴人為確定損失程度必然發生的直接損失,一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477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
二、變更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477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保險金90219.6元”;
三、駁回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亳州市鑫瑞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33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000元,由顏X甲、葛XX、顏X乙、顏X1、顏X2負擔33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亮
審 判 員 劉 強
審 判 員 朱曉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歐陽萍
書 記 員 張宇楠